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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考00043經濟法概論押題復習資料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第一部分
選擇題:
一. 公司的特征:公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出資,嚴格依法組成的,實行有限責任的股權式的企業法人,公司的特征是:
1. 公司是股權制企業;
2. 公司實行有限責任;
3. 嚴格的法定
二. 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體現著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的結合;2.公司法體現著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
3.公司法體現著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結合;4.公司法體現著國家意志與公司股東意志的結合;5.公司法體現著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
三.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 人一下 ;2.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總額;
3. 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四.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有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特征是:
1. 人合資合兼具;
2. 股東數額限制;
3. 募股集資封閉;
4. 股份不須等額;
5. 轉讓嚴格限制;
6. 組織結構簡單。
五.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資格限制: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犯有財產罪或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刑,執行期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 5 年;
3.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長、經理,并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6.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六.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地位:
1.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關;
2.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
3. 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
4. 董事會是公司的對外代表機關。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數額的股東所組成,其注冊資本有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征是:
1. 募股集資公開;2. 股東數額低限;3. 全部股份等額;
4. 股份自由轉讓;5. 典型資合公司;6. 設立要求嚴格。八.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 人以上 200 人一下為發起人;而且要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 發起人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責任;
4.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 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九. 股票及其特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特征是:
1. 它是權利證券;2. 它是有價證券;3. 它是政權證券;4. 它是要式證券;5. 它是風險證券。
十. 新股發行的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十一. 上市公司的特點: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點是 :
1. 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2. 上市交易的地點只能是國家法定的交易場所;3. 上市交易要經過國家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決定上市才可進行。
十二. 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
1.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 5000
萬元;
3. 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 持有股票面值達 1000 元人民幣以上的股東不少于 1000 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 25%以上,公司股本超過 4 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 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且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
件。
十三. 股票上市交易的暫停的情形:
1. 公司股本總額、股份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 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
3.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 公司連續三年虧損。簡答題: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1)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其繳納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 在公司核準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5) 對公司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等。論述題:
1. 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與競業禁止:
(1)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財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提供擔保;
(3)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歸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4)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行使股權收購請求權的情形。
(1) 公司連續 5 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 5 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2)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之間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案例分析:
1. 股份轉讓限制:
(1)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讓;
(2)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3)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第二部分
選擇題:
一. 企業的特征:
企業是依法成立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特征是:
1. 企業是一種經濟組織;2. 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3. 企業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4. 企業是能夠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法人。
二.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 性質和地位:
1. 企業財產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
2. 經濟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是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
3. 法律上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經營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特征是:
1. 合營企業的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不包括個人;
2. 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3. 位于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
4. 為有限責任公司;
5. 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總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 企業設立的實體條件:
1. 獨立的組織形式和名稱;2.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3. 有與其預定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必須的財產、資金和生產經營條件;
4. 必要的內部機構和人員;5. 有明確的經營范圍;6. 能獨立地承擔財產責任。五.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 審議建議權:2. 審議通過權;3. 審議決定權;
4. 評議、監督權;5. 推薦、選舉權;6. 集體合同簽訂權。六. 破產制度的積極意義:
1. 破產制度是能在債務人已經破產這一現實條件下,盡最大可能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際的保護和一定的實現。破產可以使各種不同的債權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償,也使同一性質的債權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償;
2. 破產可使債務人借此擺脫自己已無力擺脫的沉重負擔,重新起步;
3. 任何一個國有企業的破產都會造成國有財產的損失和社會的動蕩,但若依法正確處理, 破產對國家對社會也會有積極的作用,這表現了破產法的調整和調節功能。
七.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情形和條件,《破產法》規定有三種:
1. 符合《破產法》第 3 條規定的,企業因經營管理 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2. 整頓期間,債務人有違背和解協議,侵犯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
3. 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八. 破產違法責任行為的內容:
1. 破產企業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 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 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 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5. 放棄自己的債權
6. 對上述無效行為涉及的有關財產,清算組有權通過法院予以追回。破產程序終結后一年內如查到破產企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
簡答題:
一. 合營企業終止的原因:
合營企業的終止是指合營企業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解散,情況如下:
1. 合營期限屆滿; 2.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 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 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且無發展前途;
6. 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7. 除第一種外,其他情況發生時,均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二.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特征主要有:
(1) 有兩個以上的投資人共同投資興辦。
(2) 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的成立基礎。
(3) 合伙企業屬于人合企業。
(4)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普通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 14 條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是:(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
的出資。合伙人未依約履行出資義務的,應依法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其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案例分析:
一.普通合伙企業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也可由合伙協議約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二.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的決定,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部分
選擇題:
一. 合同的特征:
1.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2. 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一個債的關系;
3. 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4. 債權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5. 債權合同是關于財產關系的合同。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2. 合同自由原則;
3. 公平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5. 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三. 要約失效的原因:
1.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 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3.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四. 不可撤消要約:
1.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不可撤銷,因為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即表示要約人默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 2.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五. 承諾生效的時間,主要有如下規定:
1.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2.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3. 當事人以實際履行作為要約,相對人以受領行為作為承諾,受領時為承諾生效時間;
4. 承諾生效的意義在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六. 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七. 導致合同變更、撤銷的事由:
1. 重大誤解;2. 顯失公平;3. 欺詐;4. 脅迫;5.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八. 締約責任及其構成締約責任的條件:
1. 締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效力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構成締約責任的條件有:2. 締結合同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
3. 當事人有過錯;4. 相對人有損失。
九. 締約責任的適用范圍:
1. 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 侵犯對方的商業秘密; 4.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十. 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到期;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都是金錢之債。
十一. 可行使撤銷權的情況:
1.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2.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十二. 合同終止的原因:
1. 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債務相互抵銷;4.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 債權人免除債務;6. 債權債務同歸一人;7.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 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法定解除的條件:
1. 法定解除又稱單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備的條件是: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 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4. 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
5.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提存的原因:
1.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 債權人下落不明;
3.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簡答題:
1. 簡述承諾的要件。
承諾的有效條件是:(1)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 簡述租賃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答: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賃期限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合同。特征:(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2)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3. 簡述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第四部分
選擇題:
一.專利法:專利法是指調整在確認、保護發明創造的專有權以及使用專有的發明創造過程中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權向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
三、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根據《專利法》第 23 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四.專利權人的義務
(1)繳納專利年費。(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對發明人或設計人應予以獎勵。
五.初步審查:初步審查也稱形式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文件、委托事項以及是否屬于法律
禁止授予專利權的事項等進行審查。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
18 個月,即行公布。
六.專利權的期限: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 20 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
10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七.專利權的終止(1)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簡答題: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1)獨占權(2)轉讓權(3)許可權(4)標記權
二.下列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的行為:(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2)銷售第(1)項所述產品;(3)在產品說
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 申請
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 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4)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清文件;(5)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三、專利權的客體(1)發明(2)實用新型(3)外觀設計
四.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條件: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五部分
選擇題:
一、商標的概念: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務上,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性、易于識別的標志。
二、商標的分類
1. 注冊商標和為注冊商標
2.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3. 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
4.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三、注冊商標的期限、續展、變更和終止
1. 注冊商標的期限和續展: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 10 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2. 注冊商標的變更:注冊商標需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
3. 注冊商標的終止:注冊商標的終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發生,注冊商標所有權喪失其商標權,法律不在對該注冊商標給予保護。注冊商標因注銷、撤銷或被宣告無效而終止。
八.馳名商標的概念:在市場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馳名商標依是否為注冊商標:可分為注冊的馳名商標和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四、商標注冊的申請
1 商標注冊申請人
(1) 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組織; 五、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與核準
1. 申請日的確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以優先日為申請日。
2.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3. 初步審定和公告異議
4. 核準注冊
5. 商標復審 六、商標權的內容
商標權是注冊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包括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和許可權。
簡答題:
一.商標注冊的原則
(1) 自愿注冊原則
(2) 先申請原則
(3) 優先權原則 二、商標的構成條件
1. 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2. 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 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部分
一.壟斷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壟斷是指壟斷主體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進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對市場競爭進行實質性限制、妨礙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或狀態。壟斷具有兩個現值特征: 違法性和危害性。
二.反壟斷法的概念:反壟斷法是旨在規制市場中一系列獨占市場、限制競爭、破壞市場競爭機制、損害社會公平利益行為的法律。
三.我國反壟斷法的使用范圍及規制對象
我國反壟斷法主要適用于兩類壟斷行為:一是經營者的經濟性壟斷行為;二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性壟斷行為。
四.壟斷協議的概念: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行為。
五.經營者集中的概念:經營者集中,又稱企業合并、企業集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或企業之間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或通過合同等方式,使一個企業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個企業。
六.假冒混同行為:假冒混同行為指經營者采取欺騙手段從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包括下列行為:(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為(3)仿冒他人的企業名稱和他人姓名行為。
七.虛假宣傳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指經營者利用報刊、影視等宣傳媒體或者其他方法,對商
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價格或對服務的質量、方式等作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宣傳。
簡答題: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不正當競爭行為泛指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競爭優勢,違反公認
的商業習俗和道德,采用欺詐、混淆等經營手段排擠或破壞競爭,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并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競爭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1) 是一種競爭行為;
(2) 主體為實施違法競爭行為的經營者;
(3) 具有違法性;
(4) 具有社會危害性。
三.行政性壟斷的概念: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借行政權力,行市場行為”的壟斷。四.行政性壟斷具有如下特征:
(1) 行政性壟斷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形成的;
(2) 行政壟斷的目的是保護地方經濟利益或部門經濟利益;
(3) 行政壟斷的性質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資源自由流通;
(4) 行政性壟斷的后果是導致統一市場的人為分割及市場壁壘。
五.經營者集中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經營者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
訂立合并協議,根據相關法律合并為一家企業的法律行為。經營者合并其實就是公司法意義
上的企業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七部分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產品質量法是指調整產品質量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產品質量:具有人們需要的各種特性,包括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維修性、經濟性等。
三.產品責任又稱產品缺陷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
造成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賠償責任。四. 產品的內在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際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 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說明的除外。
(3) 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五.生產者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要求:
(1)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3)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
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六.產品缺陷的含義與判斷標準:《產品質量法》所稱的“產品缺陷“,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瑕疵指產品不具備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七.損害賠償的類型: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
簡答題:
一.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的類型。
(1) 人身損害賠償;
(2) 財產損害賠償;
(3) 精神損害賠償;
(4) 懲罰性賠償。
二.產品責任成立,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產品存在質量缺陷;
(2) 缺陷在生產或銷售環節已經存在;
(3) 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即已經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4) 產品缺陷是損害發生的原因。
第八部分
選擇題:
一.消費者的概念: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二.損害賠償的范圍(1)補償性損害賠償的范圍:①財產損害;②人身損害;③精神損害。
(2) 懲罰性損害賠償
三.1985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消費者準則》中,國際消費者聯盟提出了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1) 得到必需的物質和服務借以生存的權利;
(2) 享有公平的價格待遇和選擇的權利;
(3) 安全保障權;
(4) 獲得足夠資料的權利;
(5) 尋求咨詢的權利;
(6) 獲得公平賠償和法律幫助的權利;
(7) 獲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
(8) 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標記。
四.履行七日內退貨的義務:七日內退貨是指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之內有權利單方主張解除買賣合同并退還所購買的貨物,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購貨款。七日內退貨制度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理由七日內退貨制度,另一種是無理由七日內退貨制度。
五、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
1. 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 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 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 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
簡答題:
一.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內退貨制度:
(1) 消費者定做的;
(2) 鮮活易腐的;
(3)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響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的;
(4) 交付的報紙、期刊。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
1. 依法交易的原則;
2. 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予特別保護的原則;
3. 全社會保護原則。
第九部分
選擇題:
一. 勞動合同的條款:1. 必備條款: 1) 期限;2) 工作內容;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 勞動報酬;
5) 勞動紀律;6) 終止條件;7) 違約責任; 2. 非必備條款:1) 試用期; 2) 商業秘密保護;3) 職業培訓;4) 競業禁止;5) 知識產權歸屬;6) 工作地點。
二. 社會保險及其內容: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籌集資金,向勞動收入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情形而減少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三. 工傷的認定: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 勞動爭議包含的內容:
1. 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集體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 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其效力發生的爭議;
4. 因勞動關系發生的其他爭議。
簡答題:
一.我國勞動法確立了如下基本原則:
(1) 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2) 政府、工會、企業三方協調勞動關系原則;
(3) 促進就業的原則;
(4) 維護勞動生產秩序的原則;
(5)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如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因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而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部分
選擇題:
一. 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
1. 自然資源的權屬關系;2. 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關系;
3. 自然資源的管理關系;4. 自然資源的保護關系。二. 環境保護的含義:
1. 環境保護的主體是廣泛的;
2. 保護的內容包括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3. 環境保護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三.同時制度及其內容:
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內容包括:
1.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2.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放試運行;
3.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3.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4.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四. 排污收費制度包括:
1. 排污費的征收標準;2. 排污費的繳納;3. 排污費的使用;4. 限期治理制度。
簡答題:
一.我國環境保護的主要制度。
(1) 環境規劃制度;
(2)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4) 環境標準制度;
(5) 清潔生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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