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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考11345文體寫作押題復習資料

2021-06-23 13:41:57   來源:深圳自考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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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第一部分

  重點難點:

  1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環境”的定義;

  2 環境問題的分類(可簡答可論述);

  3 自然環境的破壞、環境污染;

  4 環境、資源、人口和發展之間的關系;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中“環境”的范圍與環境科學中“環境”的范圍不同與差異

  ⑴環境的一般概念, 是指相對于某一個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圍繞某個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 便構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環境”。

  ⑵我國《環境保護法》 把“環境”定義為“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

  ⑶相同點: “環境”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是以環境科學關于“環境”的定義為依據的,且在質的規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點:

  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把環境作為法律的保護對象看待的, 其概念和范圍必須明確和具體,而且把環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為法律的保護對象,盡可能具體、 明確地作出列舉規定。

  ②從環境科學的理論來說, 一切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環境要素、成分、狀態都是人類環境系統的組成部分, 都是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但是, 整個自然界和無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為法律保護的客體。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 除了必須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發生影響以外,還必須是人類的行為和活動所能影響、調節和支配的那些環境要素。 作為法律保護的自然客體的范圍,

  只能是那些人類活動能夠影響、調節或支配的自然客體,凡是人類不能對其產生影響的自然物,即使它與人類生存有關,也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

  ③人類把環境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從整體上保護生命維持系統的功能,保護生態系統的平衡,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環境功能時,它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自然客體,當其脫離自然界失去環境功能時,就不再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保護客體,而可能成為民法的保護對象。補充:人類環境這個概念是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的。

  按照環境要素的形成,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環境科學中最常用分類。

  按照環境的功能不同,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我國憲法采用此分類。

  按照環境范圍的大小,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室內環境和村鎮環境、 城市環境、 區域環境、 全球環境和宇宙環境。

  按照環境的不同要素,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大氣環境和水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地址環境。既是自然環境要素,又是自然資源:土壤,陽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

  2 人類與環境的關系

  人類同環境的關系可以作兩個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類是環境的產物

  人類是環境的產物,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同整個生物界一樣,要完全依賴于地表的環境條件。如地表大氣中氧的形成, 一切動物離開氧氣便不能生

  存、臭氧層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決條件之一、對人體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學測定表明,人體血液含有 60 多種化學元素, 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殼各種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驚人地相似。

  ⑵人類又是環境的改造者

  人類能通過勞動,通過社會性的生產活動,有目的、 有計劃、 大規模地改造自然環境,使其更適合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人類在改造環境的過程中, 人類——環境系統工程存在著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復雜關系。為了維持人類環境系統的動態的平衡,人類的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

  ⑴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能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⑵排放到環境里的廢棄物不能超過環境的納污量,即環境的自凈能力。如果超出這兩種界限,就會打破生態系統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資源枯竭,一方面使環境質量惡化。

  環境保護應該遵循的自然規律主要是生態學的規律。

  生態學的概念是由德國人伊 * 海克爾在 1866 年提出的,研究動物同有機和無機環境的全部關系。后來被定義為:研究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

  把主體從動物擴大這整個生物界。 70 年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人與生物圈”的研究列為全球性課題, 強調從宏觀上研究人與環境的生態學規律。生態系統是生態學研究的中心課題。

  3 生態系統的組成(單選或多選)

  生態系統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體和一定的空間環境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綜合體系。每個生態系統就是生物界活動的基本單元,人類便處于由各種生態系統組成的生物圈內。

  生態系統的組成包括:

  ⑴生產者。 生產者主要指綠色植物及單細胞藻類。 在生態系統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⑵消費者。 消費者是指所有的動物。一級消費者是以植物為食的草食動物;以草食動物為食的是二級消費者;以二級消費者為食的食肉動物是三級消費者。

  有的動物包括人類是雜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動物,稱為混合消費者。 消費者雖然不是有機物的直接生產者,但在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能量轉化過程中處于中間環節,因而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⑶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種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動物,如白蟻、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證生態系統的循環,也是生態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

  ⑷無生命物質。無生命物質包括自然界各種有機物、無機物和自然因素。如陽光、水、土壤、空氣等,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條件。

  4 生態系統的功能

  ⑴生態系統的能量流動

  生態系統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來源于太陽。生態系統的能量流動通過食物鏈和食物網進行的。

  ⑵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環、碳循環和氮循環, 它們與環

  境保護的關系非常密切。

  食物鏈概念◇ 形成一條以食物把各種生物連結起來的鎖鏈,叫做食物鏈。

  營養級概念◇ 在食物鏈上的各個環節稱為營養級。一般有 4 至 5 個營養級。

  1/10 定律◇ 是指低位營養級所獲得的能量,通過自身新陳代謝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 1/10 被上一營養級所利用(即 1/10 定律)。

  生物放大 ◇ 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生物放大”。

  生態平衡○ 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包括生物種類的組成和各種種群的比例以及不斷進行著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

  生態學上把這種相對穩定狀態稱為生態平衡。破壞生態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兩種。自然因素,如火山爆發、地震、海嘯、臺風、水旱災害、泥 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內使生態平衡遭到破壞。人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 從而大規模改變環境條件;大量毀壞植被,從而改變生物的生境; 向環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這些人為因素都能破壞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引起生態失調,甚至造成生態危機。

  5 環境問題的概念及分類◇

  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這就是環境問題。

  第一環境問題, 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原生環境問題或第一環境問題。

  第二環境問題, 是指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次環境問題或第二環境問題,有的國家稱為“公害”。

  廣義的環境問題包括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兩類。

  狹義的環境問題則僅指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環境科學主要研究第二環境問題。

  第二環境問題的分類◇

  ⑴自然環境的破壞, 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有的甚至不可逆轉。

  ⑵環境污染, 主要是工農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環境, 使環境質量下降, 以至危害人體健康, 損害生物資源,影響工農業生產。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又有密切聯系,二者具有復合效應。環境破壞可以降低環境的自凈能力, 如森林減少會加重大氣污染; 而環境污染又會降低生物生產量, 加劇環境破壞。

  當前的環境問題:

  沒有徹底解決環境問題,環境污染以新的形態在發展。 出現了全球性的 3 大問題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 臭氧層破壞。自然環境和資源難以承受高速工業化,人口劇增, 城市化的巨大壓力。

  自然災害顯著增加大氣污染范圍越來越大, 出現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響整個生物圈的某些機制和平衡的 3 大問題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環境,資源,人口和發展間的關系。

  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必要條件。一個國家的地理條件和資源狀況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為了保證人類的生活和經濟發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須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和養護。

  環境問題和人口問題有密切的互為因果的聯系。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一定地理環境和生產力水平的條件下,人口增殖應有一個適當比例。

  認為社會發展只取決于社會制度而與人口增殖無關, 甚至社會主義制度下不存在人口過剩問題的觀點, 顯然是錯誤的。 人口增長過快, 會刺激需求和生產, 從而破壞人類環境系統的總平衡。

  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 人口膨脹是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它引起了糧食緊張、 資源破壞、 能源危機、 環境污染加劇等一系列問題。非洲自然環境破壞引起的大災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

  我國的人口問題是一個在短期內很難扭轉的最大的社會難題之一。

  發展包括社會發展、 經濟發展兩方面, 而基礎是經濟發展。經濟發展尤其是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生活的物質基礎。保障和改善人們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發展的主要目標。 在發展中國家, 要擺脫貧困、 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唯一的出路是發展經濟。包括環境問題的解決。也需要通過發展經濟來為其提供資金和技術。但是經濟的發展,生產的增長, 意味著取自環境的資源和排向環境的廢棄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資源可供量和環境容量的限制。盲目發展生產, 會造成資源、 環境也發展之間的比例失調, 從而導致資源枯竭、 環境污染與破壞加劇。 這樣不僅使發展不能持續進行,還會帶來災難性后果。 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普遍走了一條重發展、輕環保, 甚至犧牲環境發展經濟的道路, 曾經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會和經濟代價。

  6 環境與發展的關系可能簡答或論述

  ⑴環境問題的解決, 也需要通過發展經濟為其提供資金和技術。但是,經濟的發展,生產的增長,意味著取自環境的資源和排向環境的廢棄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資源可供量和環境容易的限制。盲目發展生產,會造成資源、環境與發展之間的比例失調, 從而導致資源枯竭, 環境污染與破壞加劇。 這樣不僅使發展不能持續進行,還會帶來災難性后果。

  ⑵在人口、 資源、 環境與發展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關系,實際上是三種再生產即人類自身的再生產(人口增長)、自然的再生產(資源增殖)和經濟再生產(經濟發展)相互結合和制約的關系。

  由于為這三者這間是相互制約的關系, 在社會發展中或經濟發展中只能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7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環境科學是在 50 年代環境問題嚴重化的背景下誕生的。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而出版的《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可以說是環境科學中一部有名的緒論性著作。 50 至 60 年代, 環境科學側重于研究環境污染機理和防治技術,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的分支學科發展很快。

  70 至 80 年代,科學技術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學科的交叉和滲透明顯加強, 而科學技術、 生產、 環境與資源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顯加強。

  1954 年,美國一批學者最早提出了“環境科學”這一名詞并成立了“環境科學學會”但當時指的是研究宇宙飛船中的人工環境問題。

  環境科學的分支學科: 環境地學, 環境生物學, 環化學,環境物理學, 環境醫學, 環境工程學, 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法學和環境科學相結合的一門邊緣科學, 具有明顯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的特點。它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這一新興部門法為其主要研究對象, 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及其目的任務、 原

  則和基本法律制度、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理論等。注意以下兩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研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及其發展規律的一門新興部門法學學科。現代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一門分支學科。

  ⑴人類環境◇是以人類為中心、為主體的外部世界,即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

  ⑵自然環境◇是指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天然形成的物質和能量的總體。(如大氣、水、土壤、日光輻射、生物等)。

  ⑶人工環境,也叫做人為環境或人工改造過的環境,是人類為了提高物質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環境的基礎上,經過人類勞動的改造或加工而創造出來的。

  (如城市、 居民點、水庫、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等)。

  ⑷自然資源◇, 是指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土壤、陽光、水、空氣、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礦藏等。

  ⑸可更新資源◇, 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資源,

  如土壤、淡水、動物、植物等。

  ⑹不可更新資源◇是指數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終究會被用盡的資源,如煤、石油、各種金屬與非金屬礦藏等。

  ⑺環境保護法中“環境”的定義

  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

  體。

  ⑻生態學◇是指研究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

  ⑼生態系統◇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體和一定的空間環境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綜合體系。

  ⑽1/10 定律◇ P13 低位營養級所獲得的能量,通過自身新陳代謝要消耗的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 1/10被上一營養級所利用,即1/10 定律。

  ⑾生物放大在環境科學里,把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生物放大”。

  ⑿生態平衡○ 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包括生物種類的組成和比各種種群的比例以及不斷進行著的物質循環境能量流動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生態學上把這種相對穩定狀態稱為生態平衡。

  ⒀環境問題○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這就是環境問題。

  ⒁第一環境問題, 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原生環境問題或第一環境問題。

  ⒂第二環境問題, 把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次生環境問題或第二環境問題,有的國家稱為“公害”。

  ⒃環境污染主是指工農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環境, 使環境質量下降, 以致危害人體健康, 損害生物資源,影響工農業生產。

  第二部分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概念和含義

  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名稱,各個國家不統一, 歐洲國家多稱“污染控制法”,

  日本稱“公害法”, 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稱為“自然保護法”,我國目前稱為“環境保護法”,美國一般稱“環境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概念及三點含義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個定義主要包含三點主要含義:

  ⑴表明環境與資源保護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法律規范。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是通過防止自然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來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協調人類同自然的關系。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的一個特定領域,即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同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

  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 這種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兩個主要方

  面:

  ①同保護、 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環境與資源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

  ②同防治各種污染和防治各種公害等有關的社會關系。

  2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和特點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不否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階級性, 但認為階級性

  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唯一本質屬性,應該全面把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產生的背景、任務、 性質和特點, 進行具體分析,防止簡單化。

  ⑴現代環境法的產生,不是因為階級矛盾不要調和,而是因為生產力的發展嚴重危害了人類生存環境,也就是說,環境法產生的背景不是階級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保護與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健康。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同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有密切的聯系, 并體現執政階級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法的一般屬性。但是,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它還有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即強烈的社會性、自然性和技術性。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

  ⑴綜合性,保護對象的廣泛性和保護方法的多樣性,決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一個極其綜合化的法律部門。

  ⑵技術性, 環境保護需要采取各種工程的,技術的措施。

  ⑶社會性,環境保護的利益同全社會的利益是一致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公益性,最明顯地體現了法的社會職能一面。

  ⑷共同性,當代的環境問題已不是局部地區的問題,有的已經超越國界成為全球性問題。污染是沒有國界限制的,一國的環境污染會給別國帶來危害,因此, 環境問題是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尤其是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各國的合作與交流。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和任務

  目的: 《環境保護法》第 1 條規定:“為了保護和改 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任務○

  ⑴合理利用環境與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⑵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

  ⑶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一項任務即保護環境與資源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項任務保護人民健康,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根本任務。

  兩種目的(目的二元論)★

  概括和比較分析世界各國環境法關于目的性的規定,可以從理論上把環境法的目的分為兩種:

  ⑴一是基礎的直接的目標,即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

  ⑵二是最終的發展目標,包括兩方面:

  ①保護人群健康,

  ②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4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關系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之間, 在利用、 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特征○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又通過人與人的關系體現了人與自然的關系。

  ⑵環境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但決定這種思想關系的除了社會經濟基礎外,還有自然因素。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具有廣泛性。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和調整方法的綜合性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重要特征。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要素◇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又稱為“權義主體”或“權利主體”。

  在我國, 包括國家、 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的承擔的義務。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物和行為。

  客體★ P39

  一般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 精神財富和其他權益三種。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物和行為。

  ⑴物。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作為權利義務對象的物,是指表現為自然物的各種環境要素。就是說這些自然物必須是人們可以影響和控制的、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環境要素,如太陽,對人類來說至關重要, 但因人的行為不能影響和控制,它就不能成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 某些珍稀動物, 在它們脫離自然界失去環境功能時,如動物園和馬戲團里的

  熊貓、老虎, 也不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某些可以作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脈、礦藏、水流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只能由國家或集體擁有所有權,而不能成為私人財產的客體; 還有一些作為環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氣、風力、 光照等, 只能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而不能作為具有財產權內容的法律關系如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就是說, 它們不能作為財產而被主體占有或處分。注意案例)

  ⑵行為。

  作為法律關系客體之一的行為,是指參加法律關系的主體的行為, 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常常表現為從事一定的行為,或不得從事一定的行為。

  例題補充:

  以下屬于環境法保護對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馬戲團大象, 農民種植的莊稼, 草原上放牧的牛羊, 人工栽種的次森林。

  本部分必須掌握的概念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之間, 在利用、 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又稱為“權義主體”或“權利主體”。在我國, 包括國家、 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

  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物和行為。

  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的承擔的義務。

  第三部分

  重點難點:主要注意常識性的東西, 主要的歷史事件, 有標志性的一些事件。

  1 外國環境法的產生和發展

  ○(注意時間、內容和特點)

  現代環境法產生于工業發達國家,大體經歷了產生、發展、完善三個階段。

  ㈠產生階段

  時間: 18 世紀 60 年代 ~20 世界初(公害發生時期,也是環境法的產生時期)

  內容:工業經濟造成的環境污染是人類歷史上出現的空前規模的人為的環境污染。

  1873、1880 和 1891 年,英國倫敦三次發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霧事件,死亡上千人。 同期在日本也發生了嚴重的公害事件, 1873 年日本愛知縣別子銅山冶煉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農業的嚴重損害,引起農民數次騷動。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發生,引起了公民的騷動, 也震動了當時的執政者。在一些工業

  發展較去快的國家, 開始制定防止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單行法規。其中代表的有:

  1863 英國頒布了《制堿業管理法》( 1906 年修訂)、 1876 年英國頒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護水源、 1913 年英國《煤煙防治法》 ,其控制對象是制堿業以外各種向大氣排放煙塵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氣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 1896 年頒布了《礦業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詞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點: 西方國家早期的環境立法,主要針對當時的環境污染, 即大氣和水的污染, 防治范圍比較狹窄; 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規定或采用治理技術,較少涉及國家對環境的管理。

  ㈡發展階段(注意這一時期立法特點)

  時間: 20 世紀初 ~20 世紀 60 年代

  這一時期是西方工業化國家公害發展和泛濫的時期。

  這一時期的環境立法有兩個重要特點:

  ⑴制定了大量環境保護的專門法規,從數量上說, 遠遠超過其他部門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環境法規, 如噪聲防治、 固體廢物處置、 放射性物質、農藥、 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環境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更加廣泛。

  ㈢完備階段(注意標志性的東西,立法特點)

  時間: 20 世紀 70 年代 ~現在在“環境危機”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 很多國家對環境實行更加全面、嚴格的管理。

  這一時期的環境立法有如下特點:△

  ⑴為了提高國家對環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國家在憲法里增加了環境保護的內容, 有的國家把環境保護視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

  ⑵60 年代末和 70 年代初, 不少國家制定了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⑶各國環境政策和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發生了根本轉變,采取了預防為主、 綜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后各國把“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的環境政策和立法指導思想。

  ⑷把環境保護從污染防治擴大到整個自然環境的保護,加強自然資源與自然環境保護的立法。

  ⑸法律“生態化”的觀點在國家立法中受到重視并向其他部門法滲透。

  ⑹環境立法的完備化和對環境保護這一社會關系的全面調整, 使環境法從傳統法律部門中分離出來,形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2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古代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時期, 在世界歷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現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國家, 但是我國現代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生比西方工業發達國家至少晚一個世紀。○

  ㈠中國古代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早在公元前 3 世紀, 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況就在 《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則處理開發、利用、保護自

  然環境和資源的關系,就可以使自然資源永續利用。

  殷商時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傾倒生活垃圾的規定,而且視其為犯罪。

  西周時期頒布了 《伐崇令》 這是中國古代較早的保護水源、森林和動物的法令。 極為嚴厲。 (2000 年出過題。 )

  中國比較完備的封建法典

  《唐律》 中設有“雜律”一章,更具體、 更詳細地對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作了規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類似保護環境的規定。

  ㈡中華民國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時期。

  從新中國成立 ~1973 年

  1951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礦產資源保護法規。

  1954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 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 荒地和其他資源, 都屬于全民所有。 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規定為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從所有權方面確立了全民所有的憲法原則。

  1956 年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這是我國第一個對防治工業污染作出規定的法規。

  1959 年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除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外, 還對水源選擇和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作了規定。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發展時期

  自 1973 年 8 月我國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 1978 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止。 這一階段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發展過程為:

  ①官廳水庫及北京西郊污染情況的調查和國務院關于防治城市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發布。

  ②1973 年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把環境保護提上了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

  ③1974 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 。這是我國第一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規。

  ④1978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次對

  環境保護作了如下規定: “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提供了憲法基礎。

  ⑤一系列環境標準的制定和頒布。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初步完善時期。

  自 1978 年黨的十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 國家的環境保護事業和法制建設也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①1979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法治階段,也標志著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體系開始建立。

  ②為了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嚴重比例失調, 1982 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這是又一個環境保護的綜合性法規,也是對 1979 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補充和具體化。

  ③至 20 世紀 90 年代,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發展十分迅速,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成為中國法制建設中最為活躍的一個領域。

  ④為了加強環境的定量管理, 20 世紀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不斷頒布了一批具有規范性的環境質量標準、 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基礎方法標準。

  ⑤在其他一些部門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環境保護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應的有關規定。

  ⑥目前我國正在準備制定一批新的環境保護單行法規。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依據和標志○

  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依據是其是否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即所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領域。

  在國外,環境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已為一般人所承認。

  在國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前幾年認識尚不一致。 更多人的主張在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已形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目前這種觀點基本成為共識,其基本的依據和標志是: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其所調整的明確的、特定的社會關系領域;

  ⑵我國近年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發展很快,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已經形成。

  4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必然性三點記住○

  ⑴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面臨的嚴重社會問題, 以致必須由國家來承擔保護和管理的職能。

  ⑵國家對環境的管理需要通過多各手段,其中特別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環境與資源的整體性和環境保護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社會關系視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進行整體的、全面的保護和調整。

  第四部分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體系各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點)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

  我國的環境與環境保護法是以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定為基礎, 并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 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系列單行法規和具有規范性的環境標準等所組成的完整的體系。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研究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可能簡答)

  ⑴從實踐意義上說, 一個國家沒有比較完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 是衡量該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和環境管理水平的標志。

  ⑵從理論意義上說,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組成(注意)

  ⑴憲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⑷環境標準;

  ⑸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2 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有的國家把公民有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即“環境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規定在憲法里。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礎, 是各種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

  我國憲法對環境與資源保護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第 26 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第 9 條第 1 款“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 荒地、 灘涂除外。”

  第 10 條第 1、2 款:“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 這些規定, 把自然資源和某些重要的環境要素宣布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這就從所有權方面為自然資源的保護提供了保證。

  第 9 條第 2 款:“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

  第 10 條第 5 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導致環境破壞。

  第 22 條第 2 款對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作了規定。

  第 51 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 不得損害國家的、 社會的、 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權利。”該規定是對公民行使個人權利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原則規定,其中當然也包括防止個人濫用權利而造成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憲法的上述各項規定, 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活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提供了指導原則和立法依據。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法◇

  性質和地位:◇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除憲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種綜合的實體法。這種立法常常成為一個國家的其他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的立法依據, 因此它是一個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方

  面的基本法。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是 1989 年 12月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在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經修訂后重新頒布的。作為一部綜合性的基本法, 它對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作了全面規定。

  其中八個主要規定◇

  ⑴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對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⑶規定了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應采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⑷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

  ⑸規定了防治環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義務。

  ⑹規定了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權限和任務。

  ⑺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⑻規定了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頒布,對于促進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備化,加強我國的環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是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到而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

  地位◇ 它是以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為依據,又是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具體化。因此,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一般都比較具體詳細,

  是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

  內容(客觀題)◇

  分類○

  ⑴土地利用規劃法; (國土整治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

  頒布;

  農業區域規劃法,尚未頒布;

  城市規劃法, 1989 年頒布;

  村鎮規劃法,目前只有 1993 年國務院頒布的《村鎮規劃管理條例》)

  ⑵環境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等。 在污染防治法中, 最重要的單行法規除了大氣和水體的污染防治法之外,

  就是噪聲的控制和固體廢物的處理,

  1989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96 年修訂為《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⑶自然保護法;

  ⑷環境管理行政法等。

  4 環境標準(第九章有具體講解)

  三類環境標準◇

  ⑴環境質量標準; (開始于 20 世紀 50 年代。 為控制工業集中地區出現的局部環境污染,首先制訂了一些以保護人群健康為主的專業性環境質量標準。)

  ⑵污染物排放標準; (我國第一個綜合性的國家排放

  標準是 1973 年制定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規定》,該標準對各類工業排放的氣、液、渣三大類污染物分別規定了容許濃度和數量,對 70 年代我國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⑶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 (已經制訂的監測方法標準和基礎標準有 200 多項, 是環境標準中數量最多的。截止

  1997 年底,已頒布的環境保護國家標準361 項,行業標準 29 項。其中環境質量標準 11 項,污染物排放標準 79 項,監測方法標準 231 項,標準樣品標準 29 項,基礎標準 11 項。)

  ⑷樣品標準(后增加的)。

  5 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

  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⑷ 經濟法中的有關規定

  第五部分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規定

  1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規劃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是指有權事業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各種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規劃和應注意的問題:

  立法規劃是立法者對一定時期內立法的項目、議程等事項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規劃目的, 是要在一定時期內明確立法的方向、目標、 任務、 具體的立法項目以及完成立法規劃的措施和保障。因此,應當慎重、嚴肅、科學地編制和實施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規劃, 且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和問題:

  ⑴首先,應當根據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等各種社會關系的發展以及這些社會關系發展變化對立法提出的要求來制定立法規劃。

  ⑵其次, 國家的法制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制定產法規劃時, 必須從整體上、 從立法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國家的法律體系。

  ⑶最后,在立法規劃的編制方面應當具有立法權的事業單位來進行。

  2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目標、 在法律上充分體現與自然資源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 在起草、 制定或修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草案的過程中, 對立法者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包括:★

  ⑴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

  (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

  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理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生態學基本規律: 物物相關規律、 相生相克規律、能流物復規律、 負載定額規律、 協調穩定規律、 時空有宜規律。

  ⑵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應當將實現人類社會、 經濟的發展作為法律所要實現的理想目標, 用新的發展觀取代傳統的發展觀,使人類的思想和行為在法律規范的引導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蘭特朗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 WCED)于 1987 年在其報告 《我

  們共同的未來》中首先提出的。

  ⑶突出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的內容及所起作用(六律)

  ⑴“物物相關”律。即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 改變其中一個事物, 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必須注意對每一種環境要素的保護以及各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②還要求人們在開發利用環境時應當注意調查研究和統籌規劃。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土地利用規范、環境影響影響評價等。

  ⑵“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種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因此,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

  維護生態平衡, 不能任意向某生態系統引進原來沒有的物種,也不能在生態系統中隨意除去一物種, 這兩種做法都會使某物種發生種族爆發或滅絕,因而危及生態平衡。

  ⑶“能流物復”律

  即在生態系統中, 能量在不斷地流動, 物質在不停地循環。

  能量的流動是單向的, 并在流動過程中遞減, 有一部分轉化為熱能逸散入環境。

  為了維護生態平衡, 必須盡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簡單地逸散入環境。

  ⑷“負載定額”律

  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的負載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 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 因此,為了保護生態系統, 必須一方面使它供養的生物的數量不超過它生物生產能力,

  另一方面, 還需確保排入生態系統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凈能力以及使沖擊周期

  長于生態系統的恢復周期。 所以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必然有以產定供的規定; 有關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的規定和關于限制沖擊周期的規定。

  ⑸“協調穩定”律

  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為了使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保持協調狀態,必須千方百計地保持生物物種的多樣化,盡量減少外來干擾; 同時鼓勵人們去創造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生物生產能力高

  的人工生態系統。

  ⑹“時空有宜”律

  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

  因此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必須充分考慮地區特點。 如環境管理中的區域性原則,即往往實行地方法規優先原則。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的指導意義 (可能論述) ★

  ⑴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

  實際上是我們今天處理環境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成為我們制定環境與資

  源保護法律的理論基礎。

  ⑵現代環境科學研究已經為人類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規律和生態系統平衡的原理。為了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就應當在人類活動與生態系統關系最為密切的兩個基本領域——生產和消費上改變我們過去的方法。①首先,生產和生活廢物的排放量不應超過環境容量的權限,即生態系統自動調節能力的極限;

  ②其次, 生產對資源的需求量同環境對資源的可供量之間保持平衡。

  ⑶生態學的原理提示我們, 人工建立的系統最后都必須與生態系統中有關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原理相一致。對于生態系統及其規律,人類只能被動地去適應它,而不可能人為地去改變它。

  ⑷所以在過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應當時刻以生態規律衡量某項調整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在考慮保護當代人類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保護人類的生存條件——生態系統,考慮到人類近期或長期利益的實現還需有眾多的環境作支撐。這樣才能使人類的行為

  符合生態系統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證人類世代的利益。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內容 ★

  可持續發展, 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

  又不對后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三個方面的內容○

  ⑴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是發展,其目的是為了增進人類的福利,改善人類的生活質量。

  ⑵要實現發展以滿足需要,但同時應當為維持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為,不至于因為當代人類的發展而危害滿足后代人類發展所需要的物質基礎。

  ⑶就當把經濟發展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有機的結合起來。

  與傳統“發展”觀念的比較○

  ⑴傳統的發展觀認為環境與發展之間的沖突是無法調和的和對立的, 因此傳統觀念的認識或選擇要么是強調發展,要么是限制增長。

  ⑵傳統的發展觀只著眼于當前和當代部分人類的利益,忽視或漠視未來和后代人類的利益。

  ⑶而可持續發展觀將環境與發展統一起來,即迎合了許多國家需要發展的愿望, 同時也符合環境資源保保護這一全人類的長遠利益。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對立法的指導意義(重點難點內容)△

  ⑴人類社會、 經濟的發展, 不能以破壞人類生存的環境資源基礎為條件。以可持續發展作為指導思想的政策要求決策者必須在制訂政策時確保經濟發展絕對建立在生態安全的基礎上,確保這些生態基礎受到保護和發展,使它可以支持經濟的長期增長。

  ⑵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給全體人民機會以滿足是他們要求較好生活的愿望,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綜上所述, 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類的福利。

  因此,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注意,確立明確的目標,嚴格地執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控制有害于環境的各種行為。 而通過法律規定公眾參與政府重大決策的程序,則可以在決策的過程中明確表達公眾的意見,以有效地實現人類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突出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的概念和作用

  突出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概念○

  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支時,應當將環境效益的損益分析方法和對法律規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 管理以及擬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 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立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 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 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決策。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運用經濟學方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

  ⑴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或措施,將環境經濟學研究的成果確定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之中,即采取經濟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將其制度化。

  ⑵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進行分析和評價。

  將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

  就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而方,經濟學家指出, 將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經濟刺激方法兩大類。 真接管制,就是由國家制定環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標準的形式規定活動者產生外部不經濟性的允許數量和方法。 它又分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經濟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場刺激和非市場刺激兩大類。

  市場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 先根據允許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設定“排污權”, 再將“排污權”作為市場交易的標的予以流通或消費, 最終達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非市場刺激,則是由國家通過價格、稅收、標志、抵押金、補助金、保險、信貸和收費等手段迫使生產者或消費者把他們產生的外部費用納入其經濟決策之中。

  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概念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 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

  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 包括

  正、負兩方面影響, 正面的影響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稱為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

  外部不經濟性的特點: 它們必須伴隨生產或消費活動才能產生; 它們或產生正面影響或產生負面影響。就環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現在生產和消費的外部不經濟性上。一般認為,對環境法規進行經濟分析是美國發明的。注意掌握的概念

  ⑴物物相關律即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改變其中一個事物,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種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

  ⑶能流物復律即在生態系統中,能量在不斷地流動,物質在不停地循環。

  ⑷負載定額律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的負載能力上限, 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

  ⑸協調穩定律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

  ⑹時空有宜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

  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⑻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超越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其中負面的影響稱為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

  ⑼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 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理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⑽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是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應當將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法律所要實現的理想目標,用新的發展觀取代傳統的發展觀,使人類的思想和行為在法律規范的引導下發生根本性

  的轉變。

  ⑾突出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支時, 應當將環境效益的損益分析方法和對法律規范成本 - 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管理以及擬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立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 經濟、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決策。

  第六部分

  1 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概念、原則和范圍

  環境與資源管理概念

  ○ 是國家要用行政、 經濟、法律、 科學技術、 教育等多種手段, 對各種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規劃、 調整和監督, 目的在于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

  環境與資源管理四項原則記標題(客觀題)○

  ⑴綜合性原則

  ⑵區域性原則

  ⑶預測性工作的重要性

  ⑷規劃和協調

  環境與資源管理的范圍(客觀題)○

  ⑴狹義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⑵廣義的環境與資源管理, 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結合起來,包括資源、文物古跡、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⑶更大范圍的環境與資源管理。

  有的國家把環境與資源管理擴大到相關方面,認為協調環境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規劃、生產力布局、水地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資源養護等也是環境與資源管理的組成部分。

  2 國家對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歷史發展

  現代環境問題產生于產業革命以后。

  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國家對環境與資源管理歷史發展的四個階段

  ⑴早期限制階段

  從產業革命 - 本世紀初,消極被動。

  當時的主要問題是工業生產引起的第一代污染。

  進入公害發生期。

  ⑵治理時期 20 世紀初 -60 年代,進入公害發展與泛濫時期,環境污染尤其是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環境質量有了明顯改善。

  ⑶綜合防治時期 20 世紀 60 年代 -70 年代。 1979 年 經濟與發展組織(OECD)第二次環境部長會議紀要提出的建議:各國環境政策的核心應該是“防重于治”。

  這一政策建議得到了工業發達國家的普遍贊同。

  貫徹預防為主、 綜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幾項:

  ①實行區域綜合是, 包括土地利用規劃, 全面解決合理布局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

  ②實行預防為主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損害環境的工程建設在施工前通過評價得到有效制止。

  ③把污染物排放的“濃度控制”改為“總量控制”。

  ④不要等污染產生后再進行治理,而要盡可能把污染物消滅在生產過程中。

  ⑤把污染物的排放量減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凈化處理措施。

  實踐證明,這些措施對環境保護來說是積極而有效的,是環境與資源管理對策的新發展。

  ⑷制定發展與環境的總體戰略,全面調整人類同環境的關系 20 世紀 70 年以后 - 目前。制定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

  3 環境與資源管理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把環境與資源管理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的原因

  ⑴在 20 世紀 70 年代環境問題成為嚴重的社會公害。

  ⑵環境問題不僅是一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社會經濟問題,需要用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綜合的方法和措施, 從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聯系中全面解決環境問題。

  ⑶同時,不少國家相繼在憲法里規定了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原則和對策,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權利和主務,把“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職責”規定為憲法原則。

  ⑷這樣只有把環境與資源管理作為一項國家職能,全面加強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才能做到。

  4 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

  外國的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

  ⑴現有的行政部委兼負環境保護職責。

  ⑵設立協調機構——委員會。

  1970 年聯邦德國設立了由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的“聯邦內閣環境委員會”。

  ⑶設立行政部一級專門機構。

  ⑷具有更大權限的獨立機構。(如美國、日本)

  ⑸幾種機構同時并設。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

  4 次調整( P92)○

  ⑴建國以后 70 年代初,有關部、委兼管。

  ⑵1974 年 5 月國務院成立了 20 多個有關部、委組成的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⑶1982 年成立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另外在國家計劃委員會內增設了國土局。

  ⑷1984 年 5 月,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1998 年國務院機構調整中,國家環保局升格為部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撤銷了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另外,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省、市各級政府建立了環境保護專門機構, 工業較集中的縣一般也設立了專門機構或由有關部門兼管。 在較大的工礦企業里, 設有環保科、室或專職人員。

  5 我國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責

  10(了解)◇ P93

  略(可能出選擇題)

  ①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制定行政規章;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 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②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③監督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

  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

  森林公園及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 荒漠化防治工作。

  ④指導、 協調和解決各地方、 各部門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監理和行政稽查。

  ⑤制定和發布國家環境標準;發布國家環境狀況公告;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⑥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與資源管理制度; 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⑦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研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全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

  ⑧負責環境監測、 統計、 信息工作; 指導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

  ⑨擬定國家關于全球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

  管理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管理和協調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

  ⑩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必須掌握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管理是國家要用行政、經濟、 法律、 科學技術、教育等多種手段, 對各種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規劃、調整和監督,目的在于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

  第七部分

  注意掌握每一原則的含義、立法依據及意義 (歷年必考)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的含義和確定的依據

  含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環境與資源法所確認、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

  依據:○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由法律確認的,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所體現。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不同于一般立法、司法原則。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不同于一般法律規范,是貫穿于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性的規范。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⑴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⑵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⑶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⑷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⑸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

  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 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每年都會涉及)

  1983 第 12 月召開的第二次全環境保護會議,進一步總結了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經驗,并針對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確定了環境保護同人口問題一樣,是一項基本國策。

  含義○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提出了經濟建設、 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同步發展, 實現經濟效益、 社會效益、 環境效益的統一, 其核心和理論基礎是“協調發展”的思想。

  人類社會的發展由人口激增、加速發展的工業生產、農業生產、資源消耗和環境惡化五種互相制約的因素構成。

  2 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的比較

  ⑴第二次全國環保會議提出的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同步發展, 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其核心和理論基礎是 “協調發展”的思想。

  ⑵“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的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

  需要, 是指對人類需求的滿足,包括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這是發展的主要目標。

  限制, 是通過社會管理機制和科學技術,對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對環境和資源的永續利用,保持可持續發展。

  ⑶我國提出的協調發展的方針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進一步具體化了。

  三項建設作到三同步, 是協調發展的具體要求。

  其中有兩個重要環節, 一是同步規劃, 一是同步建設。 同步規劃主要是解決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解決合理布局的問題。 同步建設主要是在城市建設、工業建設、農業建設、交通建設中同時解決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

  協調發展, 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的需求和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 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如何貫徹這一原則

  ⑴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⑵制定環境保護規劃。

  ⑶把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中去。

  3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與資源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

  含義(P102)是指在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中,通過計劃、 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 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 預防為主, 不是代替治理措施, 也不是治理不重要。 對于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結合。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的提出原因○

  ⑴環境污染與破壞一旦發生,往往難以消除和恢復,

  甚至具有不可逆轉性。

  ⑵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后,再進行治理, 從經濟上來說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費巨額資金。

  ⑶環境問題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可變性很大,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又有一種緩發性和潛在性,再加上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 人類對損害環境的活動造成的長遠影響和最終結果,往往難以及時發現和認識,但到后果一旦出現,往往為時已晚,而無法救治。基于環境問題的上述特點和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 1980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 ,首先提出了“預期的環境政策”。 這種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響環境的重大決定,都能在最早階段即充分考慮到資源保護及其他的環境要求。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作的作用△(可簡答)

  ⑴我國在建設過程中難以籌集巨額資金用于污染治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是一種投資少、收效大、把三種效益統一起來的卓有成效的措施。

  ⑵采取預防為主、 防治結合的原則, 可以盡量避免環境損害或者將其消除于生產過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對于不可避免的污染, 則通過各種凈化治理措施,

  達到環境目標的要求。

  貫徹○

  ⑴全面規劃與合理布局

  就是要對工業和農業、 城市和鄉村、 生產和生活、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各方面的關系作通盤考慮,進而制定國土利用規劃、 區域規劃、 城市規劃與環境規劃,使各項事業得以協調發展。

  ⑵制定和實施具有預防性的環境與資源管理制度 如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為了貫徹了“防治結合”的原則,我國還確立了“三同時制

  度”。

  工業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國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的工業布局應該注意到: 適當利用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加強資源和能源的綜 合利用; 大型項目的分布與選址,盡可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 嚴禁污染型工業建在居民稠密區、城市上風向、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

  4 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含義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 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作用

  ⑴我國現有的工業企業和各種資源的開發,由于設備、技術和管理上的多種原因,

  一般來說對資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較低, 許多應該回收利用和循環使用的資源大量廢棄物排入環境,這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我國嚴重的環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資源的浪費造成的。

  ⑵我國的財力很難解決這一問題,如果通過獎勵綜合利用來調動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治理環境污染的目的。

  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的貫徹(八點)(注意看一下)

  ○P105 略

  ①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在價格、投資、財政、信貸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②對礦山、 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開發,要加強綜合利用, 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要優先發展。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 要執行“綜合勘探, 綜合評價, 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方針。

  ③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④企業排放的、 自己不能利用的“三廢”,應免費供應給其他單位利用, 不得收費或者變相收費。供需雙方應簽訂合同并嚴格執行。

  ⑤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除國家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和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外,企業可以自銷。

  ⑥綜合利用的技術引進項目和進口設備、配件, 可以視同技術改造項目,享受減免稅、優先安排外匯等優惠;企業出口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外匯分成。

  ⑦開展綜合利用的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 社會效益大而企業不受益的項目,

  應綱入國家計劃, 予以扶持; 銀行可予貸款扶持, 還貸期限可延長。 綜合利用項目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用于綜合利用設備的更新改造。

  ⑧國家建立綜合利用獎懲制度,對發展綜合利用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的給予處罰。

  5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的概念

  是強制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責任的一項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基本原則。

  污染者負擔費用的范圍△

  70 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公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

  關于污染者負擔費用的范圍,國際上大多主張承擔兩項費用,即消除污染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

  消除污染費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復被污染的環境的費用;

  損害賠償費用,是指對環境污染的受害者,賠償其人身和財產損失。

  我國的觀點○我國參照“污染者負擔原則”的精神,在《環境保護法(試行)》中曾規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貫徹三點(簡答或選擇)◇

  ⑴為了有效地貫徹開發者養護的原則,我國有關法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者規定了各種強制性的整治與養護的責任。

  《環境保護法》 第十八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⑵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一般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規定各級領導從省長、市長、區長(縣長)直到基層企業的廠長, 在任期內的環境目標和管理指標,

  并建立相應的定期檢查、考核和獎懲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確定限期治理項目要考慮的條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對區域環境整治作出總體規劃;首先選擇危害嚴重、 群眾反應強烈、 位于敏感地區的污染源進行限期治理; 要選擇治理資金落實和治理技術成

  熟的項目。

  6 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

  國外學者為了給公眾參與環境與資源管理找到理論依據,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論、“公共委托”論和公民“環境權”的理論。

  環境公共財產論內容

  這個理論認為: 空氣、 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是人類的“共享資源”,是全人類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任意對其占有、支配和損害。

  環境的公共委托理論內容

  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環境公共財產,共有委托國家來管理。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權的,因而不能濫用委托權。以公共財產論、 公共委托論為根據, 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環境權”的理論。

  1970 年 3 月,在東京召開的一次關于公害問題的國際座談會上,一位美國環境法教授提出了環境權理論。

  公民環境權(名詞或選擇)

  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該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并受法律的保護。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也規定了類似的原則。宣言提出的 26 條原則的第一項是:人類有權在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 平等和良好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民主原則的貫徹○

  ⑴公民的環境權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但在《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中,體現了維護人民良好生活環境的精神。注意《民法通則》第83 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包括有通風、采光。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就保證了公民的通風、采光權。

  ⑵我國公民有參與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權利。這項權利首先在 《憲法》 中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可以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

  ⑶公民有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掌握的概念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確認的、 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

  ⑵綜合利用原則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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