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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考00079保險學原理押題復習資料

2021-06-23 14:45:21   來源:深圳自考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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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原理》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知識點一: 風險與保險

  風險概述

  一、風險內涵

  大風險:指損失的不確定性。學術界的其它表述:損失的可能即為風險;風險是指特定時間內某種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風險為可測定的和不確定的等等。

  大損失的不確定性:指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的變動程度而言,變動程度越大,風險越大;反之,風險越小。

  風險具有發生的客觀性和損失的不確定性。

  風險作用的主體是人類社會。

  二、風險因素:

  大風險因素: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幅度條件,是風險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

  風險因素的三種類型:

  (1)物質風險因素:又稱實質風險因素,某一標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損失機會或擴大損失幅度的客觀原因和條件

  (2)道德風險因素:指由于個人的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或人身傷亡的原因或條件(無形+品德)

  (3)心理風險因素:指由于人主觀上的疏忽或過失、僥幸或存在依賴心理,致使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增加或損失程度擴大因素(無形+心理狀態)

  三、風險事故

  火風險事故:指使風險的可能成為現實,以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的偶發事件

  就某一事件來說:它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風險事故;

  在其他條件來說:它是造成損失的間接原因,那么它便是風險因素

  下冰雹使得路滑而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傷亡,這時冰雹是風險因素,車禍是風險事故。

  四、損失

  大損失:指非故意的、非計劃的和非預期的經濟價值的減少。

  損失在保險行業分為:直接損失、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承保風險造成的財產本身的損失

  間接損失:由于直接損失而引起的損失

  風險因素、風險事故、損失三者之間關系:

  風險因素引起風險事故,風險事故導致損失

  五、風險特點:

  1)風險存在的客觀性

  2)風險存在的普遍性

  3)個別風險發生的偶然性

  4)大量風險發生的必然性

  5)風險的可變性

  六、風險單位

  危險單位:在財產保險中,危險單位是指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是保險公司確定其能夠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的計算基礎。

  七、風險的分類(單選)

  1)按風險的損害對象分類

  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信用風險

  2)按風險損失發生的原因分類

  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

  3)按風險的性質

  純粹風險、投機風險

  4)按風險涉及的范圍

  特定風險、基本風險

  風險管理的定義:

  是指經濟單位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處理風險所致的損失,從而達到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動或行為。

  大風險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國,風險管理產生于 20 世紀 30 年代,在 50 年代末得到推廣風險管理程序

  1)風險識別:指對單位面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對風險性質進行鑒定的過程識別方法:財務報表法、風險列舉法、生產流程圖法、現場檢查法

  2)風險估測

  風險估測:指通過對所收集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利用概率統計理論,估計和預測風險發生的頻率

  3)風險管理措施

  風險管理者通過對各種風險和潛在損失的全面、科學的識別,并對損失發生的頻率和損失嚴重程度加以估計和預測后,管理人尋求有效途徑和方法來解決風險損失風險管理措施方法:

  1 ) 避免風險:指企業考慮到風險損失的存在或有可能發生,主動放棄和拒絕實施某向可能引起風險損失的方案

  2 ) 損失控制:指風險管理者實施對風險的預防和抑制,以期減少風險發生的次數,減輕其強度

  3 ) 風險中和:指風險管理人采取措施將企業損失機會與獲利機會進行平分

  4 ) 風險自留又稱自但風險:企業或單位自行承擔財務損失后果的方式

  5 ) 風險轉移:指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避免承擔風險損失,有意識地將損失或

  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后果轉移給另外一些單位或個人。

  風險轉移:直接風險轉移、間接風險轉移(保險轉移風險、非保險轉移風險

  4)風險管理決策

  對風險處理作出最終的決策,實現最小的經濟成本獲得最高、最全面保障安全的風險管理總目標。

  風險管理的意義

  (―)宏觀方面

  1)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

  2)有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

  3)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

  (二)微觀方面(風險管理對單個企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有助于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

  2)可以減少決策的風險性

  3)有助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

  4)可以促使員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保險概述

  ―、保險的定義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2 條規定)

  二、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叫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的構成條件:

  1)風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

  2)風險必須是使大量標的都有可能遭受損失;

  3)風險必須是意外的;

  4)風險可能導致較大損失。

  三、保險的特性

  1.互助性、2.經濟性、3.法律性、4.科學性

  四、保險的分類

  1)按投保意愿分類(自愿保險、法定保險

  2)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3)按經營政策分類(社會保險、普通保險

  4)按保障的主體分類(團體保險、個人保險

  5)按風險轉移方式分類(共同保險、重復保險、原保險、再保險、轉分保)

  五、報險的職能

  (一)保險的基本職能

  1)分散風險

  2)損失補

  3)經濟給付

  (二)保險的派生職能

  1)防災防損職能

  2)融資職能

  六、報險的作用

  一)保險的宏觀作用

  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有助于財政、信貸收支計劃的順利實現;

  3)平衡或增加外匯收入;

  4)有利于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5)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二)保險的微觀作用

  1)有利于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

  2)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

  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一、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一)海上保險

  1. 海上保險的萌芽:

  羅地安海商法》:凡因減輕船舶載重而拋棄入海的貨物,為全體利益損失者,應由全體分攤償還。——危險分攤成為海上保險的借鑒和萌芽——后人稱其為共同海損

  2. 海上保險的雛形:

  公元前 800 年左右,古希臘率先興起一種船舶抵押貸款和貨物抵押貸款制度

  14 世紀以后,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張具有現代意義的保單。

  187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一項法案,使他成為一個舉世聞名的社團組織一一勞合社

  一、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的條件

  1、采取措施時確實存在危及船、貨等共同安全

  2、犧牲和費用的支出必須是特殊性質造成的(非常性的)

  3、犧牲或費用必須是有意做出的

  4、犧牲或費用是合理的

  5、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6、犧牲或費用支出必須保全處在共同危險的財產,或者是一部分船獲救

  (二)火災保險

  1.火災保險起源于冰島

  1676 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一一(德國)漢堡火災保險局由 46 個協會合并宣告成立,開創了公營保險事業的先河。

  (三)人身保險

  17 世紀末,英國天文學家埃德蒙?哈雷,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

  18世紀,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護費,并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標志著現代人身保險業的廣泛開展。

  三、我國保險業的形成與發展

  1805 年,由經營中國貿易的英國商人率先在廣州開設了保險公司。

  1875 年,我國第一家華商保險公司是上海義和公司保險行業以及稍后的保險招商局

  1876 年,我國第一家民族資本的保險公司一一仁和保險公司

  1878 年,設立濟和保險公司

  1926 年,多家銀行籌資開班了安平保險公司

  1931 年,中國銀行設立中國保險公司

  1933 年,華商保險股份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

  1935年,國民黨成立的中央信托局保險部

  1805 年,由經營中國貿易的英國商人率先在廣州開設了保險公司。

  1875 年,我國第一家華商保險公司是上海義和公司保險行業以及稍后的保險招商局

  1876 年,我國第一家民族資本的保險公司一一仁和保險公司

  1878 年,設立濟和保險公司

  1926 年,多家銀行籌資開班了安平保險公司

  1931 年,中國銀行設立中國保險公司

  1933 年,華商保險股份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

  1935 年,國民黨成立的中央信托局保險部

  197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恢復辦理國內業務

  選擇題:

  1.風險因素的三種類型:

  1)物質風險因素、

  2)道德風險因素、

  3)心理風險因素

  2.風險的特點:

  1)風險存在的客觀性、

  2)風險存在的普遍性、

  3)個別風險發生的偶然性、

  4)大量風險發生的必然性、

  5)風險的可變性

  3.風險的分類:

  1 ) 按風險的損害對象分類(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信用風險)

  2 ) 按風險損失發生的原因分類(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

  險、技術風險)

  3 ) 按風險的性質(純粹風險、投機風險)

  4 ) 按風險涉及的范圍(特定風險、基本風險)

  4.無過失責任風險也叫絕對責任風險。

  5.風險管理程序:

  1)風險識別、

  2)風險估測、

  3)風險管理措施、

  4)風險管理決策

  6.風險識別的方法:

  1)財務報表分析法、

  2)風險列舉法、

  3)生產流程圖法、

  4)現場檢查法

  7.風險管理措施的方式:

  1)避免風險、

  2)損失控制、

  3)風險中和、

  4)風險自留、

  5)風險轉移

  8.風險管理對單個企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1)有助于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

  2)可以減少決策的風險性;

  3)有助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

  4)可以促使員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9.可保風險的構成條件:

  1)風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

  2)風險必須是使大量標的都有可能遭受損失;

  3)風險必須是意外的;

  4)風險可能導致較大損失。

  10.保險的特性:互助性;經濟性;法律性;科學性。

  11.保險的分類

  6 ) 按投保意愿分類(自愿保險、法定保險)

  7 ) 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8 ) 按經營政策分類(社會保險、普通保險)

  9 ) 按保障的主體分類(團體保險、個人保險)

  10 ) 按風險轉移方式分類(共同保險、重復保險、原保險、再保險、轉分保)

  12.保險的派生職能:防災防損;融資職能。

  13.保險險種產生和發展的順序: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身保險

  14.公元前800年左右,古希臘率先興起一種船舶抵押貸款和貨物抵押貸款制度(海上保險的雛形)

  15.14世紀以后,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張具有現代意義的保單。

  16.187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一項法案,使他成為一個舉世聞名的社團組織——勞合社

  17.火災保險起源于冰島

  18.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德國)漢堡火災保險局由46個協會合并宣告成立,開創了公營保險事業的先河。

  19.17世紀末,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

  20.1805年,由經營中國貿易的英國商人率先在廣州開設了保險公司。

  21.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三者之間的關系?

  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三者之間密切相關,共同構成風險的統一體。它們之間存在 著一種因果關系,可簡單表述為:風險因素引起風險事故,風險事故導致損失。

  二、名詞解釋

  1. 風險:是指損失的不確定性。學術界的其它表述:損失的可能即為風險;風險是指特 定時間內某種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風險為可測定的和不確定的等等。

  2 信用風險:指在經濟交往中,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由于一方違約或犯罪而使對方造 成經濟損失的風險。

  3.可保風險: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叫可保風險

  4 危險單位:在財產保險中,危險單位是指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是保險公司確定其能夠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的計算基礎。

  5.風險管理:是指經濟單位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處理風險所致的損失,從而達到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動或行為。

  6.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 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三、論述題

  1.風險管理的意義

  (一)宏觀方面

  1 ) 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

  2 ) 有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

  3 ) 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

  (二)微觀方面(風險管理對單個企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 有助于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

  2 ) 可以減少決策的風險性

  3 ) 有助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

  4 ) 可以促使員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2.保險的職能

  (一)保險的基本職能

  1 ) 分散風險

  2 ) 損失補償

  3 ) 經濟給付

  (二)保險的派生職能

  1 ) 防災防損職能

  2 ) 融資職能

  1 ) 風險,風險管理與保險的關系?無風險無保險

  2 ) 保險不保全部風險

  3 ) 風險的增加是保險發展的條件

  4 ) 保險是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

  5 ) 風險管理水平制約保險的經營效益

  3. 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的宏觀作用

  1 ) 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 ) 有助于財政、信貸收支計劃的順利實現;

  3 ) 平衡或增加外匯收入;

  4 ) 有利于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5 )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二)保險的微觀作用

  1 ) 有利于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

  2 ) 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 ) 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

  知識點二: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概述

  合同也稱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一種經濟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與保險人協商約定的在保險合同保障期間雙方的權力義務關系

  我國保險合同有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之分

  二、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險合同必須合法

  2.保險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3.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保險合同的特性

  ◎保障性:即某種損失是必然要發生的,通過保險合同,這些損失可以得到保障

  ◎附和性:其條款通常由保險人事先擬訂好,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考慮,而就合同的條框內容沒有太大的協商余地,所以具有附和性

  ◎射幸性:當事人雙方因基于不確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而達成的協議

  ◎最大誠信性: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另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主動說明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保險合同的單證形式

  ◎投保單:又稱保書或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保險的一種書面形式。

  ◎暫保單: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在正式發出保險單以前,出立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種臨時性保險憑證,表明已按保險契約辦理了保險手續,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險單(有效期不超過30天)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給投保人的一種表明保險契約已經生效的書面證明,它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與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

  ◎保險單:又稱保單,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文件通常都盡量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詳盡列明,包括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險單的基本內容包括:

  4 ) 保險項目

  5 ) 承保范圍

  6 ) 責任免除

  7 ) 爭議處理

  ◎保險合同的其他單證形式

  有背書、批單和附約等形式,通常可以作為對原保單內容修改補充的證明文件,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簽字確認,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五、保險合同的種類

  1、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愿分類

  ◎自愿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協商的原則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

  ◎法定保險合同:又稱強制保險合同,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訂立的保險合同

  法定保險的實施方法有兩種:

  一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通過立法程序公布強制保險條例來實施,并授權保險公司為執行機構;

  二是由政府某些行政機關發布有關法律、法規或命令,規定一定范圍內的人或物都必須參加保險,否則就不允許從事法律所許可的業務或活動。

  2、按承保方式分類

  ◎特定式保單:按特定保險標的逐筆予以承保的保險單,所以又稱為逐筆式保險,簡稱逐筆保單

  ◎總括式保單:又稱統保式保單,是保險人對所承保的同一地點、同一所有人的各項財產不分類別,只定出一個總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單。適用于在一定期限內需要分批發運,且航程短、價值小的同類進出口商品

  ◎流動式保單:根據投保人的需要,經雙方事先約定,第某些財產,在規定期限和移動區域內,對一定量的貨物實行總承擔的保險單稱為流動式保。適用于流動資產的保險,尤其適用在一定期限內分批發運、且品種單一的進出口商品

  (大米、原油、木材)的保險

  ◎預約保單:又稱開口保單或敞口保單,事先約定承保貨物范圍、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金額、保險費率以及保險費結算辦法等的長期保險。主要適用于大量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數量較多、期限長、而且需要在一定時期內分批發運的進出口貨物

  3、按保險價值分類

  ◎定值保險:指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事先對保險標的約定一個價值并載明于保險合同,按照約定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以此作為保險人所收取保險費和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規定的事故損失時,計算賠款依據的一種保險,故又稱為約定價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指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不約定B保險價值,而是由投保人進行自行確定保險金額予以投保,并將其載明與保險合同中。

  4、按保險標的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5、按保障的對象分類

  ◎原保險合同: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再保險合同:保障的業務對象是保險人,保險人直接承保業務之后,把自己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轉讓給其他保險人,由再保險人來承擔。這種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稱為再保險合同

  ◎轉分保合同:簡稱轉分合同,指再保險人接受業務后,將自己承擔的再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又轉讓給其他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保障業務對象是再保險人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和主要條款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又稱保險權益,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承認、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的構成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合法、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準則

  2.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采取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并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

  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避免道德風險,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獲取報下賠款而故意作為或不作為,由此造成或擴大保險標的的損失

  2.防止賭博現象

  3.限制補償金額-保險金額必須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的大小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又稱最高誠信原則,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最大限度地保持誠意、恪守信用,否則合同無效

  ◎補償原則:又稱賠償原則,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履行其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工作中必須遵循的原則。近因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這種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著直接必然的聯系。

  ◎權益轉讓原則:是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對保險標的的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

  依法從被保險人哪里去的追償權和所有權,包括代位求償和委付代位求償又稱代位追償,指當保險標的物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了損失賠償的責任后,被保險人必須將其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力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委付,保險委付指在保險標的遭受嚴重損失,雖然未達到權損程度,但全損的發生不可避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并將財產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保險人的一種法律行為

  ◎分攤原則:是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簡稱,要求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標的物的可保價值,賠償由各保險人共同承擔順序責任、比例責任、限額責任。

  二、保險合同主體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

  2.投保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

  一是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即為被保險人二是投保人為了他人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人

  2.受益人。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保險中介人

  又稱保險中間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他們分別協助保險人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辦理簽訂保險合同、履行保險合同、解決保險合同爭議,以及處理理賠檢驗等工作,從中得到以手續或傭金形式的勞務報酬

  三、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1.當事人條款

  2.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保險標的包括人身和各類物質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

  責任和信用

  3.承保范圍: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熱所承擔的風險及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

  4.責任免除:又稱除外責任,指保險人對承保范圍的進一步說明或限制,明確

  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及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情況,使投保人加以重視

  責任免除非三類情況:

  不承保的風險,即損失原因免除,如核輻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如正常維修產生的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保的標的。保險人對一些特殊的無法估價、易丟失而風險責任太大、無法鑒定的標的,一般都不予承保

  5.保險期,自保險合同責任開始日到終止日期稱為保險期

  6.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變更

  一、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

  1.合同主體必須具有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合法

  二、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投保人的基本義務

  1.按時交付保險費

  2.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提供有關單證

  3遵守有關保護報險標的安全的規定,接受保險人對安全情況的監督和建議

  4.協助保險人執行代位追償

  ◎保險人的基本義務;

  1.在保險金額內及時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2.及時支付被保險人為防止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為客戶保密的義務三、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動

  ◎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

  指當事人之間享受的權利、承擔的義務的變動,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的變更。

  四、保險合同的終止

  ◎期滿終止

  又稱屆滿終止,指保險合同期滿后,保險合同當事人都無續約的表示,合同自然終止(最普遍、最基本的終止原因)

  ◎履約終止

  指保險人履行了保險合同規定的全部賠償或給付義務后,合同自行終止

  ◎協議終止

  又稱協議注銷、通知終止或通知注銷,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訂明保險合同在自然終止前,任何一方隨時可以注銷報險合同,但必須事先通知對方,砸發出通知若干天后保險合同終止

  ◎特殊終止

  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保險合同可以終止。

  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文義解釋原則

  指對合同條款的解釋以公平和尊重合同所用語言、文字的含義原則

  ◎意圖解釋原則

  指在保險合同的條款文義不清或者有歧義是=時,通過邏輯分析及其他背景材料,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來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方式

  ◎整體性原則

  指對保險合同解釋不用拘泥于合同規定的只言片語、或斷章取義,而應把合同的某個條款放到整個合同之中,根據整個合同訂立的目的,結合其他條款的規定,來確定某以具體合同條款的含義。

  ◎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1、協商-又稱協商和解,簡稱和解,指保險合同爭議或糾紛發生后,有保險關系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取得共識,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條件系達成結束爭議或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又稱調停,指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自愿將有關爭議或糾紛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在雙方當事人辨明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其互諒互讓,進而進行公平判斷,以使保險合同得以履行。

  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3、仲裁,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訂立的仲裁協議,將其爭議或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對其作出裁決或公斷。

  仲裁程序:

  1).發生爭議時,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仲裁開始前一個月內,提交仲裁申請以及各種資料,另一方在收到申請書一個月內提出答辯書。

  由訂約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進行仲裁,雙方的異議均應在裁決前的抗辯書中提出。

  2).在仲裁之前,往往要求由雙方指定的仲裁人再共同推行一名公斷人。

  3).倘若由兩名仲裁人組成的第一仲裁能夠達到協議,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雙方都應共同遵守所做的結論,否則需交公斷人繼續仲裁,公斷人所做的結論是最終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必須共同遵守。

  三、仲裁與訴訟的比較

  1)仲裁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在發生爭議后,如果通過協商或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時,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是屬于雙方行為。

  訴訟屬于單方行為,其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訴訟時,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可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發出傳票,傳喚雙方出庭,另一方必須應訴。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質的組織,沒有法定的管轄權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轄權

  3)仲裁比訴訟更加靈活,自由,而且由于仲裁人一般都精通保險業務,裁決比較及時,不公開“曝光”,對雙方的商業關系和信譽影響也較小

  4)仲裁方法手續簡便,解決問題迅速,費用低廉,訴訟案件需要時間長,不僅費時費力,而且花費也較高。

  一、選擇題

  1.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障性;附合性;射幸性;最大誠信性

  2.保險合同的單證形式:投保單(也稱要保書);暫保單;保險憑證;保險單;

  3.保險合同的種類

  1 ) 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愿分類:自愿保險合同;法定保險合同

  2 ) 按承保方式分類:特定式保單;總括式保單;流動式保單;預約保單

  3 ) 按保險價值分類: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

  4 ) 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5 ) 按保障對象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轉分保合同

  4.流動式保單也稱報告式保單

  5.權益轉讓原則包括的兩方面內容:代位求償權;委付

  6.保險費包括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兩部分,純保費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風險的出險概率、以往的賠付率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并科學計算而產生的,用于保險賠償或給付;附加保險 費是保險人將自己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項費用攤入保險費而產生的。

  7.保險費的支付辦法是指約定的支付時間、支付地點、支付方式、使用貨幣等。

  8.保險合同的終止情況:

  1)期滿終止(最普遍、最基本的終止原因);

  2)履約終止;

  3)協議終止;

  4)特殊終止

  9.保險合同解釋應遵循的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

  2)意圖解釋原則;

  3)整體性原則;

  4)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10.按照國際慣例,保險爭議或糾紛可以采用什么方式解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11.國際性的仲裁機構主要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國際商會仲裁院

  12.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影響最大

  13.保險業務爭議的仲裁地點,通常約定在保險公司的所在地

  14.多數保險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都規定第一層仲裁人的費用,由各當事人自理。

  15.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哪些?

  1 )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

  2 )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3 ) 保險中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15. 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訂立合同的 建議。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險從提出投保的要求,承諾又稱接受提議,是指受約人在收到要約后對要約人表示愿意訂立合同。給予承諾的人可稱為承諾人,在 保險合同中承諾人通常指保險人。

  16. 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 合同主體必須具有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

  2 )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 ) 合同內容合法

  17. 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是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動。保險合同主體的變

  更包括保險 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動。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是指當事人之間享受的權利,承 擔的義務的變動,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泊變更。

  二、名詞解釋

  1.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給投保人的一種表明保險契約已經生效的書面證明,它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與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2.特定式保單:是按特定保險標的逐筆予以承保的保險單,所以稱為逐筆式保險,簡稱逐筆保單。

  3.總括式保單:又稱統保式保單,是保險人對所承保的同一地點、同一所有人的各項財產不分類別,只定出一個總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單。

  4.流動式保單:根據投保人的需要,經雙方事先約定,對某些財產,在規定期限和移動區域內,對一定量的貨物實行總承保的保險單。

  5.預約保單:又稱開口保單或敞口保單,主要適用于大量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我國各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一般都與有關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這種協議書是一種事先約定承保貨物范圍、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金額、保險費率以及保險費結算辦 法等的長期保險,所使用的保險單叫做預約保單。

  6.定值保險:指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事先對保險標的約定一個價值并載明于保險合同, 按照約定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以此作為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和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規定的事故損失時,計算賠款依據的一種保險,故又稱為約定價值保險。

  7.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工作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所謂近因,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的原因,它并非指與損失的發生在時間和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這種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必然聯系。

  8.代位求償權:也稱代位追償,指當保險標的物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了損失賠償的責任后,被保險人必須將其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和權利之前被 保險人若從第三者那里已經獲得了賠款,賠款則屬保險人所有。

  9.委付:指在保險標地遭受嚴重損失,雖然未達到全損程度,但全損的發生不可避免, 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并將財產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保險人的一種法律行為。

  10.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保險權利義務 關系”主要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與保險人協商約定的在保險合同保障期間雙方的權 利義務關系。

  三、簡答題

  1.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1 ) 保險合同必須合法

  2 ) 保險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3 ) 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代位求償權構成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 ) 損失必須是第三者因疏忽或過失產生的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所造成,而

  且第三者對這種損失,根據法律的規定或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負有賠償責任。

  2 ) 第三者的這種損害或違約行為又是保險合同中訂明的保險責任

  3.重復保險進行分攤的原則:

  1)順序責任;2)比例責任;3)限額責任

  4.簡述保險合同的不同承保方式?

  1 ) 特定式保單:是按特定保險標的逐筆予以承保的保險單,又稱逐筆式保險,

  簡稱逐筆保單。

  2 ) 總括式保單:又稱統保式保單,是保險人對所承保的同一地點,同一所

  有人的各項財產不分類別,只定出一個總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單。

  3 ) 流動式保單:根據投保人的需要,經雙方事先約定,對某些財產,在規

  定期限和移動區域內,對一定量的貨物實行總承保的保險單。又稱報告式保單。

  4 ) 預約保單:又稱開口保單或敞口保單,主要適用于大量進出口貨物運輸

  保險。我國各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一般都與有關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書”。這種協議書 是一種事先約定承保貨物范圍,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金額,保險費率以及保險費結算辦法等 的長期保險,所使用的保險單叫做預約保單。

  5.簡述保險合同爭議的仲裁程序?

  1 ) 發生爭議時,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仲裁開始前一個月內,提交仲裁申

  請以及各種資料,另一方在收到申請書一個月內提出答辯書。

  2 ) 由訂約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進行仲裁,雙方的異議均應在裁決前的抗

  辯書中提出。

  3 ) 在仲裁之前,往往要求由雙方指定的仲裁人再共同推行一名公斷人。

  4 ) 倘若由兩名仲裁人組成的第一仲裁能夠達到協議,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雙

  方都應共同遵守所做的結論,否則需交公斷人繼續仲裁,公斷人所做的結論是最終裁決,對雙方當事 人都有約束力,必須共同遵守。

  6.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投保人的基本義務

  1 ) 按時交付保險費

  2 ) 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提供有關單證

  3 ) 遵守有關保護保險標的安全的規定,接受保險人對安全情況的監督和建議

  4 ) 協助保險人執行代位追償權

  (二)保險人的基本義務

  1 ) 在保險金額內及時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2 ) 及時支付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 ) 為客戶保密的義務

  四、論述題

  1.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

  1 ) 保險利益原則

  2 ) 最大誠信原則

  3 ) 補償原則

  4 ) 近因原則

  5 ) 權益轉讓原則

  6 ) 分攤原則

  2.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1 ) 當事人條款

  2 ) 保險標的

  3 ) 承保范圍

  4 ) 責任免除

  5 ) 保險期

  6 ) 保險價值

  7 ) 保險金額

  8 ) 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 ) 保險金賠償或給付

  10 ) 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3.仲裁與訴訟的比較

  1 ) 仲裁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在發生爭議后,如果通過協商或

  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時,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是屬于雙方行為。

  訴訟屬于單方行為,其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訴訟時,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可由 有管轄權的法院發出傳票,傳喚雙方出庭,另一方必須應訴。

  2 ) 仲裁機構是民間性質的組織,沒有法定的

  管轄權 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轄權

  3 ) 仲裁比訴訟更加靈活,自由,而且由于仲裁人一般都精通保險業務,裁決比較及時, 不公開“曝光”,對雙方的商業關系和信譽影響也較小

  4 ) 仲裁方法手續簡便,解決問題迅速,費用低廉,訴訟案件需要時間長,

  不僅費時費力,而且花費也較高。

  知識點三: 財產保險

  一、財產保險的定義

  *狹義的財產保險指以各種物質財產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又可稱為產物保險

  *廣義的財產保險指以各種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和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對象的保險,簡稱財險或產險。

  財產保險是對財產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保險,是由投保人與保險讓人簽訂保險合同,以確定的保險費支出替代可能遭受損失的不確定性,以實現風險轉移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保險的保險標的分類:

  1.物質財產指是財產保險最重要的保險標的。它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可以處于靜止狀態、也可以是流動的(有形財產)

  2.與物質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

  它是由物質財產產生的或依附于物質財產而存在的各種經濟利益(這些經濟利益必須是可以估價的,且價值能夠用貨幣形式表示,并被客觀所承認)

  3.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指由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財產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確定

  1.物質財產

  物質財產的保險價值一般按照重置價值,即按照估計在某一時間重新購置或建筑、安裝同樣的一個新標的所需的全部費用來確定;或按照財產的賬面凈值,即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來確定

  2.與物質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

  與物質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有的有明確價值,如租金,運費,其確定的金額便是保險價值,保險雙方可根據保險價值約定保險金額

  3.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價值是由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

  四、財產保險的分類

  1.按投保志愿分類:法定保險、自愿保險

  2.按保險價值分類: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

  3.按保險的標的分類:物質財產保險

  利益保險:以物質財產有關的利益為標的的財產保險,包括營業中斷險、運費保險

  責任保險:以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

  五、財產保險的風險責任

  *風險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風險的的發生只能使被保險人遭受實際損失

  *同類風險的大量與分散

  *風險的發生不是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

  *風險發生造成額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六、財產保險的職能

  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的唯一職能。

  用經濟手段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

  七、財產保險的作用:

  1)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

  2)有利于財政收支平衡和信貸收支平衡;

  3)有利于企業完善經濟核算和加強風險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穩定社會秩序。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的存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準則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可能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種利益在經濟上可以估價,且其價值可以用貨幣形式表式,并被客觀所認可。

  財產所有人:享有保險財產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的絕對所有人財產受托人:指受他人委托負責財產照顧、保管的人

  財產管理人: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后,受益人因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己管理財產,表表受益人管理財產

  對財產安全負責的人:安全負責人是指財產雖非其所有,但因某種目的暫時占有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人

  對財產享有留置權的人:是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人債權為實現之前,依法享有扣留債務人動產的權利

  財產的抵押人和受押人財產的出租人或承租人

  二、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

  1)保險人的經濟補償以實現損失為根據

  2)保險人的經濟補償以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人的經濟補償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

  1)比例賠償方式:保險人賠償金額=保險金額/財產實際價值

  2)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3)限額賠償方式

  團體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的定義

  指以存放在規定場所并處于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有保險人承擔被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

  團體財產保險的基本風險主要包括火災;爆炸;雷擊風險。

  二、團體財產保險的基本內容

  1)適用范圍;適用于一切企業單位、社團單位和機關單位等

  2)保險標的可保財產、特約可保財產、不保財產

  3)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固定資產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確定;按賬面原值確定、按重置價值確定、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商確定流動資產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確定

  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的賬面平均余額確定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1)保險費率的厘定

  2)保險賠償

  1.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屬于全部損失

  2.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屬于部分損失

  3.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家庭財產保險

  家庭財產保險:簡稱家財險,是面向城鄉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場所的物質財產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它屬于火災保險范疇,強調保險標的的實體性和保險地址的固定性。

  家庭財產保險的基本內容

  1)適用范圍:凡屬于城鄉居民或個人、外國駐華個人及其家庭自由財產、帶他

  人保管財產或他人共有的財產,都可以投保家財險。

  2)險種結構

  3)保險標的

  4)責任范圍

  5)責任期限

  6)責任免除

  ◎戰爭、軍事行動、暴力行動、核輻射和核污染等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負荷、碰線、弧花走點、自身法人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損失

  ◎堆放在露天的別保險財產,由于暴風雪災所造成的損失

  ◎蟲蛀、鼠咬、霉爛和家禽的走失、失竊或死亡所造成的的損失

  ◎被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內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其他不屬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以各種土木建筑、機器設備安裝、船舶建造等工程為保險對象的綜合性財產保險,承保工程項目在建造期間乃至工程結束以后的一定時期的一切意外物質損失,以及因被保險人疏忽個過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而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承保內容

  建筑工程一切險適用于一切合法土木建筑工程項目。承保的內容包括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在建筑期間由于保險危險造成的物質損失,列明的費用及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

  所有對工程建造期間承擔風險責任的各關系方都可成為一張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中包括:

  1)工程所有人

  2)承包人,即負責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

  3)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4)技術顧問,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負責工程設計,咨詢,監督的其他專

  業人員

  5)其他關系方

  三、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內容

  安裝工程一切險簡稱安工險模式與建工下相輔相成的一個險種,安工險的保險標的主要為各種工廠、礦山用的機器設備及剛結構的建筑物和裝置、承保內容包括以上標的在安裝調試過程中由于責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險造成物質損失、列明的費用及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安裝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

  1)工程所有人

  2)承包人

  3)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4)供貨人

  5)制造人

  6)技術顧問

  7)其他關系放

  1.根據保險價值的關系分類,物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分為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

  2.構成財產保險的風險責任必須符合的條件?(簡述財產保險的風險責任?)

  1 ) 風險的發生必須是偶然和意外的;

  2 ) 風險的發生只能是被保險人遭受實際損失;

  3 ) 同類風險的大量與分散;

  4 ) 風險的發生不是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

  5 ) 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

  3.財產保險的作用:

  1 ) 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

  2 ) 有利于財政收支平衡和信貸收支平衡;

  3 ) 有利于企業完善經濟核算和加強風險管理;

  4 )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穩定社會秩序。

  4.團體財產保險的基本風險主要包括火災;爆炸;雷擊風險

  5.在我國財產保險市場上,團體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有1)財產保險基本險、2)財產保險綜合險、3)機器損壞險、4)利潤損失險及其他附加險等

  6.安居綜合保險的特點是組合性。

  7.安工險一般應包括試車考核期。考核期的長短應根據工程合同上的規定來決定。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通常有哪幾種?

  1)物質財產2)與物質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3)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8.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如何確定?

  由于財產保險折標的種類繁多,因此,每類標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不同:

  1 ) 物質財產:物質財產通常都有明確的價值,其保險價值一般按照重置價

  值,即按照 估計在某一時間重新購置或建筑,安裝同樣的一個新標的所需的全部費用來確定;或按照財產的賬面凈值,即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來確定;或按市價,即按照用投保當時的市場價格所 估計的財產的實際價值予以確定。

  2 ) 與物質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有的有明確價值,其確定的金額便是保險

  價值,保險雙方可根據保險價值約定保險金額。有的沒有明確的價值,由保險雙方約定保險金額。

  3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價值就是應由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民事損害賠

  償金額。這一金額很難預定,保險人一般通過規定最高賠償限額和免賠額(率)來限定保險責任。

  9.財產保險有哪幾種分類方法?

  1 ) 按投保意愿分類:可分為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

  2 ) 按保險價值分類: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

  3 ) 按保險標的分類:物質財產保險,利益保險和責任保險

  10.財產保險的職能:經濟補償

  1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存在,必須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1 ) 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準則的

  2 ) 保險利益必須是可能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

  3 ) 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種利益在經濟上可以估價,且

  其價值可以用貨幣形式表式,并被客觀所認可。

  12.財產保險的原則有哪些?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2)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

  13.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主要內容包括?

  1 ) 保險人的經濟補償以實現損失為根據

  2 ) 保險人的經濟補償以保險金額為限

  3 ) 保險人的經濟補償以保險利益為限

  14.財產保險的基本賠償方式?

  1)比例賠償方式2)第一危險賠償方式3)限額賠償方式

  15.團體財產保險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適用范圍2)保險標的3)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4)保險費率的厘定5)保險賠償

  16.簡述家庭財產保險的基本內容?

  1)適用范圍2)險種結構3)保險標的4)責任范圍5)責任期限6)責任免除

  17.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承保內容和被保險人

  建筑工程一切險適用于一切合法土木建筑工程項目。承保的內容包括以土木建筑為主體 的工程在建筑期間由于保險危險造成的物質損失,列明的費用及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一切隊的被保險人:所有對工程建造期間承擔風險責任的各關系方都可成為一 張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中包括:

  1 ) 工程所有人

  2 ) 承包人,即負責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

  3 ) 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4 ) 技術顧問,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負責工程設計,咨詢,監督的其他

  專業人員

  18.其他關系方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和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

  19.火災保險: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場所并處于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

  20.家庭財產保險:簡稱家財險,是面向城鄉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場所的 物質財產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它屬于火災保險范疇,強調保險標的的實體性和保險地址的固 定性。

  21. 工程保險的主要險種: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

  知識點四: 運輸保險

  一、機動車輛保險概述

  機動車輛是財產保險的一種,以各種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第三者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前者簡稱車身險,屬狹義的財產保險范疇;后者簡稱第三者責任險,屬責任保險范疇。

  1、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為法定保險。

  2、在我國,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輛包括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等。

  機動車輛的分類:

  1.按使用性質,營業車輛和非營業車輛

  2.按所有權分類,公有車輛和私有車輛

  3.按機動車的種類劃分,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

  二、機動車輛保險的特點:(2017年簡答)

  1)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方式;

  2)被保險人的范圍廣;

  3)普遍規定免賠額或免賠率;

  絕對免賠額:指保險標的損失超過規定的免賠額度時,保險人只對超過部分負責賠償責任。

  相對免賠額:指保險標的損失超過規定的免賠限度時,保險人對全部損失負賠償責任,不超過免賠額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1)恢復原狀賠償原則;

  2)無賠款費率折扣原則。

  三、機動車輛的保險險種

  1)基本險

  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

  2)附加險

  車輛損失附加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車輛損失附加險包括全車盜竊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然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3)普遍規定免賠額或免賠率;

  4)恢復原狀賠償原則;

  5)無賠款費率折扣原則。

  ◎國外的汽車保險,通常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險、醫療費用險及車內毛毯行李險。我國各保險公司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主要承保前兩種。

  四、機動車輛保險的承保責任

  1.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

  碰撞責任非碰撞責任合理施救

  車輛損失險的折舊金額一般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2.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

  五、機動車輛保險的責任免除

  1.車輛損失險的責任免除

  1)自然磨損,銹蝕,故障

  2)地震造成的損失

  3)玻璃單獨破碎

  4)輪胎單獨損失

  5)兩輪及經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6)自燃以及不原因產生的火災

  7)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8)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9)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10)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2.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免除:

  1)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2)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他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共同的責任免除

  4.不保的風險。

  (1)戰爭、軍事沖突和暴亂;

  (2)扣押、罰沒和政府征用;

  (3)無正式駕駛證開車;

  (4)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5)駕駛人、被保人或其家屬的故意行為;

  (6)駕駛員飲酒、吸毒和被藥物麻醉;

  (7)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8)競賽、測試、教練、拖曳其他車輛或在營業性場所修理期間;

  (9)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10)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照,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5.不保的損失和費用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等的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車輛全車被搶、被盜,或在此期間受損、或部件、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賠償;

  (4)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5)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六、機動車輛的保險金額及其確定

  (一)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

  1.新車購置價

  2.實際價值

  3.協商價值

  (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每次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額可分為有限額和無限額兩種。

  機動車輛保險的起訖:通常機動車輛的保險期限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之日零時起到保險期滿日24小時止。對于當天投保的車輛,起保時間應為次日零時,期滿續保需另班手續

  七、保險費的計算與無賠款優待

  (一)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費

  1.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費率的確定:

  (1)車輛用途。

  (2)車輛本身及維修狀況。

  (3)駕駛人員情況。

  (4)車輛行駛區域及存放場所。

  2.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費:

  車輛損失險保費=基本保費+(保險金額x費率)

  (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費

  我國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費是根據車輛種類和使用性質,按照投保人選擇的賠償限額檔次,從費率表中查出保險費的收費標準,它是一種固定保險費。

  最高賠償限額一般分為五個檔次,即分別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三)機動車輛損失險的短期費率

  機動車輛的保期如果不滿一年,應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短期費率分為按日比例計收保費和按月計收保費。

  九、機動車輛保險的理賠

  (一)免賠額或免賠率規定

  1.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

  2.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

  3.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

  4.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5.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20%。

  (二)車輛損失險的賠款處理

  1.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若有殘值,歸保險人,保額超過實際價值,按實際價值賠償。

  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按保險金額賠償:

  賠款=(保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或賠款=(保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絕對免賠額

  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或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絕對免賠額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保險車輛尚未達到整體損毀或推定全損的程度,推定全損:指保險標的雖未達到實際全損程度,但可以按全損處理。

  (1)保險金額根據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即:

  賠款=修理費*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賠款=修理費*事故責任比例-絕對免賠額

  (2)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償。即:

  賠款=修理費*保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賠款=修理費*保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絕對免賠額

  3.連續賠償。

  機動車輛損失險保單可連續承擔賠償責任,即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支出的修理費用,只要每次賠償低于保額,保單繼續有效,并按原保額負責。但多次賠付的累計數額可以超過保額。換言之,一旦一次賠款達到保額,保單即行終止。

  4.施救、保護、移動費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的施救、保護和移動費用應當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

  (三)第三者責任險的賠款處理

  1.對第三者的死亡、傷殘或財物損失,要堅持“以責論處”的原則,按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當事雙方的責任大小,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來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2).對第三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補償費用應認真審核,剔除各種間接損失及不合理的費用開支,第三者人員傷亡的醫療和補償費用若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按賠償限額予以負責。

  2.保險車輛被他人私自開走或偷竊后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肇事者未查獲前,如果公安、交通部門要求被保險人負責一部分或全部賠償,保險人可予以負責;對肇事者查獲后而無力賠償的部分,保險人亦可酌情負責。

  3.在第三者責任險有效期內,倘若多次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可賠償、保單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是以海洋特定范圍內的財產,利益,運費及其責任等作為承保標的的一種保險,簡稱水險。

  海上保險的特點:國際性、綜合性、復雜性

  按承保標的分類,海上保險主要可分為以下五種:

  1)船舶保險

  2)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3)運費保險

  4)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

  5)海上石油開發保險。

  1)船舶保險

  船舶保險的承保內容

  ◎船舶◎與船舶有關的利益

  ◎船東或承租人應付的損害賠償責任船舶保險的承保險別

  1.全損險

  ◎海上災難◎水災、爆炸◎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過失或有意損害行為。◎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拋棄貨物

  ◎船舶機件或船殼的內在缺陷◎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

  ◎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動。

  2.一切險。

  ①全部損失。構成船舶失蹤的索賠期限一般不能少于兩個月。

  ②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不屬于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搬失。

  ③碰撞責任。包括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浮動的、固定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的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④共同海損和救助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指載貨部舶在運輸途中遭受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為挽救船舶及貨物而采取合理措施,從而導致船、貨等一部分財產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這部分損失由船舶、貨物、運費等有關受益方根據船舶、貨物等到達目的港時的價值按比例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采取措施時確實存在危及船、貨等的共同安全的危險;

  二是犧牲和費用的支出必須是非常性的,而且是有意和合理的;三是犧牲和費用的支出使處在共同危險中的船、貨及財產等獲救;四是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直接造成的后果。

  3.責任免除

  (1)不適航,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恪盡職責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和修理等。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1.基本險

  平安險:對全部損失負賠償責任

  水漬險:對單獨海損負責賠償(包括由于惡劣天氣、雷電、海嘯等造成的損失)

  一切險:承保的責任除了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附加險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

  運費的三種形式:預付運費、到付運費、保利運費

  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承保的一般附加險:

  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短量險

  4)混雜,玷污險

  5)滲漏險

  6)碰損,破碎險

  7)串味險

  8)受潮受熱險

  9)鉤損險

  10)包裝破裂險

  11)銹損險

  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

  簡稱保賠保險,指承保船東在經營船舶時可能產生,但不包括在船舶承保范圍內的責任保險。

  保賠保險的承保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傷亡和疾病

  2)遣返,派遣及其費用

  3)碰撞及污染責任等

  國內運輸貨物保險

  一、國內運輸貨物保險

  簡稱貨運險,承保國內水、陸、空各種運輸工具運載的貨物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還承保承運機構存倉侯運、候運或中轉以及裝卸時的責任等

  1.國內運輸保險貨物的分類

  (1)按照運輸方式分類,可分為五種情況

  ◎水上運輸貨物保險

  ◎鐵路運輸貨物保險

  ◎公路運輸貨物保險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聯運險:承保貨物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在運轉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2.國內運輸保險貨物的險別

  (1)按照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劃分,可分為四類

  ◎基本險

  ◎綜合險

  ◎附加險責任

  ◎責任免除

  3.保險責任的起訖

  國內保險運輸貨物保險的期限通常以運城為根據,按“倉至倉”條款確定保險責任的起訖,即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開始,至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保險責任的開始:自貨物遠離保險單列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開始

  保險責任的終止:貨物運抵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的被保險人或收貨人的最先卸存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后,經卸載,搬入倉庫或儲存處所存放后,其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4.費率確定

  國內運輸貨物險的費率確定主要有以下四個因素:

  1)航程距離和時間

  2)航程所經區域的危險因素

  3)運輸方式和工具

  4)貨物性質和包裝

  飛機保險

  一、飛機保險的種類

  1.飛機保險

  ◎機身及零備件保險

  ◎第三者責任險:

  2.旅客法定責任保險

  目前我國旅客法定責任保險金額以7萬元為限。

  3.戰爭和劫持險

  戰爭和劫持險一般作為附加險,主要承擔由于戰爭等方面引起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或旅客應負的法律

  4.機場經營人責任保險

  5.飛機產品責任保險

  二、飛機保險的保險費

  1.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費率的確定

  1)飛機型號、性能、飛行范圍和用途;

  2)被保險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和以往的事故記錄;

  3)飛行員的駕駛技術、駕駛經驗和對航線的熟悉程度;

  4)保單規定的責任范圍、責任限額及免賠額的高低;

  5)機隊規模大小及國際保險市場的行情等。

  2.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和第三者保險的保險費計算

  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按照飛行公里來計算,收取保險費的辦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預計保險費的75%預收,亦稱預收保險費或最低預付保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可以按機隊規模或者按機型一次收取

  三、飛機保險理賠

  1.飛機全損或或部分損失的賠償

  無論飛機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均負責賠償施救費用,通常按保障金額的10%支付運輸費用和搶救費用

  2.旅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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