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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考00160審計學自考押題資料
審計學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知識點1審計概論
審計的定義和特征
一、審計的定義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 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 動。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一)審計的主體
審計主體,就是審計的執行者,即審計的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
(二)審計的授權者(或委托者)
審計的授權者泛指國家審計機關、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的授權,單位主管機構和相關領導的授權,它是針對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而言的。
(三)審計的客體(對象)
審計的客體(對象)是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內能夠用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表現的全部或一部分經濟活動。
(四)審計依據
審計依據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用來評價和判斷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據以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結論的客觀標準。
(五)審計的目的
審計的目的,就是審計工作預期要達到的目的。審計的目的就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
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六)審計的本質
審計的本質應概括為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評價、鑒證活動。
二、審計的特征
審計的特征是指審計區別于其他管理活動的獨特之處。它的特征集中體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方面。
(一)獨立性
我國憲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它行政機關、社
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機構獨立。機構獨立是指審計機構不能受制于其他部門和單位,尤其是不能成為國家財政部門和各機構
財務部門的下屬機構。
第二,業務工作獨立。業務工作獨立首先是指審計工作不能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應獨立地對被審
查的事項作出評價和鑒定;其次又指審計人員要保持精神上的獨立,自覺抵制干擾,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結論。
第三.,經濟獨立。經濟獨立是保證機構獨立和業務工作獨立的物質基礎。
(二)權威性
審計組織的權威性是審計監督正常發揮作用的主要保證。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審計機構或人
員以獨立于被審計者的身份進行工作,在審計的過程中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一 定的準則、原則、程序進行,因此,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一定的社會權威性。
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一、 政府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一)我國政府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上計”制度,可以說是審計制度的雛形,秦漢時期是我國審計的確立階段,主要表現在:一是初步形成了統一 的審計模式。二是“上計”制度日趨完善。三是審計地位提高,職權擴大。
(二)國外政府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官廳審計。隸屬關系:第一,隸屬于議會,即隸屬于立法機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亞等,
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第二,隸屬于政府,即隸屬于行政機構,如羅馬尼亞、菲律賓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和權威性。第三,隸屬于財政部,由財政部直接領導,如瑞典,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很小。
二、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一)我國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二)國外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國際上常采用的模式有:一是內部審計隸屬于董事會,直接由董事會領導,具有很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二是
隸屬于董事會下面的監事會(如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三是隸屬于總經理,具有一定
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四是隸屬于財會部門,削弱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918 年 9 月 7 日,謝霖在北京創辦了我國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正則會計師事務所,這標志著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正式誕生。
(二)國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產生和發展大體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詳細審計階段
產生于英國,又稱為英國式審計2、資產負債表審計階段
美國先實施的,又稱為美國式審計3、會計報表審計階段
4、現代審計階段
四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安永、畢馬威、德勒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發展歷程的啟示
1、注冊會計師審計產生的直接原因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2、注冊會計師審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3、注冊會計師審計具有客觀、獨立、公正的特征。
審計的分類和審計方法
一、審計的分類
(一)按審計主體分類
審計主體,即審計的執行者,按審計主體分類,可以將審計分為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三類。
1、 政府審計
政府審計又稱為國家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所進行的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
門、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等的財政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在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 中, 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專職審計機構或人員實施的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
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3、注冊會計師審計
注冊會計師審計又稱民間審計、社會審計,是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批準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
計。
(二)按審計目的和內容分類
按審計的目的和內容分類,可以將審計分為財務報表審計、經營審計和合規性審計。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規定的標準發表審計意見。 經營審計是注冊會計師為了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效果和效率,而對其經營程序和方法進行的評價。 合規性審計的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規則或條例。
(三)按審計實施的時間分類
按審計與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之間的關系,可以將審計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另外,按是否規定所審時間可以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
(四)按審計執行的地點分類
按審計執行的地點可以將審計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
報送審計又稱送達審計,是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重要方式;
就地審計又稱現場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的主要類型。
(五)按照審計所依據的基礎和使用的技術分類
按照審計所依據的基礎和使用的技術分類審計可以分為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 二、審計的方法
審計方法是審計人員檢查和分析審計對象、收集審計證據,并依據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和意見,從而實現審計 目標的各種專門手段的總稱。
我國審計方法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即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
(一)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
1、按審查書面資料的順序劃分,可分為順查法和逆查法
(1)順查法:是按照會計核算的處理順序依次進行檢查核對的一種方法。
其優點在于方法簡單。由于從原始憑證入手,審查的內容系統全面,不易造成重大疏漏;
缺點在于工作量大、煩瑣,不易抓住重點。適用于規模較小,業務量較少或內部控制制度較差的單位。
(2)逆查法:又稱倒查法,是指按照與會計核算程序相反的順序依次進行審計的方法。
優點在于節約人力和時間,提高審計效率;
缺點在于不夠系統、全面,容易遺漏問題。適用于規模較大,業務量多或內部控制制度較健全的單位。 2、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數量和范圍劃分,可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
(1)詳查法:是通過對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會計報表逐一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而達到審計目的的一
種方法。
優點是能夠全面查清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審計風險小; 缺點是工作量大,審計成本高。
(2)抽查法: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中,選擇其中某一部分或某段時期的會計資料進行
審查的一種方法。
其優點是審計成本低,審計效率高;
缺點是審計結果過分依賴所審查部分的情況,審計風險高。
僅適用于規模較大、業務較復雜、內部控制健全和會計基礎好的單位。
3、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技術內容劃分,可分為審閱法、核對法、分析法、復算法
(1)審閱法就是審計人員認真閱讀和審查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計劃、預算、經濟合同等書面資料,借以查
明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真實性和正確性,是審計工作中常見的一種方法,也是最基本的取證 方法。
(2)核對法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資料按照其內在聯系相互對照檢查,從中獲取審計征集的方法,其主要內
容包括證證核對、賬證核對、賬表核對和賬實核對。
(3)分析法是指通過對會計資料有關指標的觀察、推理、分解和綜合以揭示其本質和了解其構成要素的相互關
系的審計方法。
(4)復算法(又稱驗算法),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資料的有關數據進行重新計算,用來驗算原計算
結果是否正確的一種方法。
(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
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通常包括:盤點法、調節法、觀察法、查詢法和鑒定法。
1、盤點法:又稱盤存法,是根據賬簿記錄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清查盤點,以確定賬存與實存是否相符的一
種方法。
2、調節法:是指在審查某個項目時,通過調節有關數據,證實所需證明數據正確性的一種方法。
3、觀察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實地觀察來取得書面資料以外的審計證據的方法。
4、查詢法:是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的疑點和問題,通過向有關人員詢問和質疑等方式來證實客觀事實或書面
資料,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方法。
5、鑒定法:是指運用化驗分析、物理檢驗等專門技術對書面資料的真偽、實物的質量等進行分析、鑒別,獲取
審計證據的一種檢查方法。第四節 審計的職能和作用一、審計的職能
審計的職能:是指審計本身固有的內在功能。它是由審計本身的特征和地位所決定的,是審計本質的客觀反映。
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的職能、經濟評價的職能和經濟鑒證的職能。
(一)經濟監督職能
監督是監察和督促的統稱。經濟監督是指有制約力的單位或機構監察和督促其他經濟單位,使其全部或部分經
濟活動符合一定的標準和要求,按照預定的方向合理運行。經濟監督是審計最基本的職能。
(二)經濟評價職能
經濟評價就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定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合法;計劃、預算、決
策、方案是否先進、可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經濟效益是優、是劣,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意 見和建議,促使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三)經濟鑒證職能
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及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后,取
得確鑿的證據,客觀,公正地做出審計結論,并出具可以信賴的審計報告,從而取得審計委托人或授權人的信任。經 濟鑒證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要職能。
二、審計的作用
審計作用是指根據自身的功能去完成審計任務所產生的客觀效果。審計實踐證明,審計具有制約、促進和證明
的作用。
(一) 制約作用
審計的制約作用,就是通過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及經營管理活動的審核檢查,進行經濟監督和鑒證,揭
發貪污舞弊、弄虛作假、損失浪費的不良行為,保證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被審計單位報出的各種信息資料正確、可靠,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制約被審計的經濟活動向歧途發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轉。
制約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揭示差錯和弊端;第二,維護財經法紀。
(二)促進作用
審計的促進作用,就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審核檢查,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指出合理的方面,繼續實施和
推廣,對于不合理的方面,提出意見和切實可行的建議,促進和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改善經營管理;第二,提高經濟效益;第三,加強宏觀調控。
(三)證明作用
證明作用是指通過審計,證明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各種信息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知識點2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及其基本原則
一、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是指注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的總稱。
(二)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
《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基本原則;二是具體要求。
基本原則包括注冊會計師履行社會責任,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
業勝任能力,遵守審計等職業規范,履行對客戶的責任以及對同行的責任等。
二、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原則:
(一)獨立、客觀、公正
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中的三個重要的概念,也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1、獨立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的靈魂,如果注冊會計師與客戶之間不能保持獨立,存在經濟利益、關聯關系, 或屈從外界壓力,就很難取信于社會公眾。
所謂獨立性,是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實質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發表意見時其職業判斷不受
影響,公正執業,保持客觀和職業懷疑;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小組避免出現這樣重大的情形,使
得擁有充分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斷其公正性、客觀性或職業懷疑態度受到損害。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較早給出獨立性的權威解釋:“獨立性的含義相當于完全誠實、公正無私、無偏見、客觀認識事實、不偏袒。”
2、客觀
注冊會計師應當力求公平,不因成見或偏見、利益沖突和他人影響而損害其客觀性。注冊會計師在許多領域提供 專業服務,在不同情況下均應表現出其客觀性。
3、公正
注冊會計師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坦率、誠實、保證公正。公正不僅僅指誠實,還有公平交易和真實的含義。
(二)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關注
1、專業勝任能力
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能夠勝任承接的工作。專業勝任能力既要求注冊會計師具有專業
知識、技能和經驗,又要求其經濟、有效地完成客戶委托的業務。2、應有關注
應有關注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謹慎,以質疑的思維方式評價所獲取證據的有效性,并對產生懷疑的證據保持警覺。
(三)保密
注冊會計師與客戶溝通,必須建立在為客戶信息保密的基礎上,這里所說的客戶信息通常是指商業秘密。
(四)職業行為
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應當符合本職業的良好聲譽,不得有任何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這一義務要求注冊會計師履行 對社會公眾、客戶和同行的責任。
(五)技術準則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的技術準則有:第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二,企業會計準則;第三,與執業有關 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
獨立性
(一)獨立性的含義
獨立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做到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注冊會計師保持實質上的獨立,這種心 態能使審計意見不受有損于職業判斷的任何因素的影響,做到公正行事,保持客觀和職業謹慎。
實質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發表意見時其職業判斷不受影響,公正執業,保持客觀和職業懷疑;
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小組避免出現這樣重大的情形,使得擁有充分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
斷其公正性、客觀性或職業懷疑態度受到損害。二、威脅獨立性的情形
可能威脅獨立性的情形包括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和外界壓力等。三、防范措施
威脅獨立性的防范措施:
(一)職業、法律或規章產生的防范措施
職業、法律或規章產生的防范措施包括五個方面:第一,進入該職業的教育、培訓和經驗要求;第二,繼續教育 與要求;第三,執業準則和監督、懲戒程序;第四,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復核;第五,有關會計師事務 所獨立性要求的法律。
(二)鑒證客戶內部的防范措施
鑒證客戶內部的防范措施包括五個方面:第一,在鑒證客戶的管理層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時,由管理層以外的人員批準或同意這一委托;第二,鑒證客戶內部有能夠勝任管理決策的員工;第三,強調鑒證客戶對財務報告公允性的承 諾的政策和程序;第四,能夠確保在對非鑒證業務進行委托時作出客觀選擇的內部程序;第五,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服 務提供適當監督與溝通的公司治理結構。
(三)會計師事務所防范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包括總體上的防范措施和具體防范措施。
總體上的防范措施有:第一,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重視獨立性,并要求鑒證小組成員保持獨立性。第二, 制定有關獨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識別威脅獨立性的因素、評價威脅的嚴重程度以及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第三, 建立必要的監督及懲戒機制以促使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第四,及時向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傳達有關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第五,制定能使員工向更高級別人員反映獨立性問題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辦具體鑒證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維護其獨立性,具體防范措施包括:第一,安排鑒證小組以外的注冊 會計師進行復核。第二,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第三,與鑒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討論獨立 性問題。第四,向鑒證客戶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告知服務性質和收費范圍。第五,制定確保鑒證小組成員不代替鑒證 客戶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的政策和程序。第六,將獨立性受到威脅的鑒證小組成員調離鑒證小組。
當維護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脅獨立性因素的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承接業務或解除業務約定。
四、業務期間(的含義與作用)
會計師事務所和鑒證小組應當在鑒證業務期間獨立于鑒證客戶。業務期間自鑒證小組開始執行鑒證業務之日起, 至出具鑒證報告之日止,除非預期鑒證業務會再度發生。如果鑒證業務會再度發生,鑒證業務期間的結束應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專業關系和出具最終鑒證報告二者之中時間孰晚為準。
五、特定情況下對獨立性原則的運用
(一)經濟利益
第一,在該人員成為鑒證小組成員之前,將直接的經濟利益處置。第二,在該人員成為鑒證小組成員之前將間接的經 濟利益全部處置,或將其中的足夠數量處置,使剩余利益不在重大。第三,將該鑒證小組成員調離鑒證業務。
(二)貸款和擔保
(三)與鑒證客戶存在密切的經營關系
(四)家庭和個人關系
(五)與鑒證客戶發生雇傭關系
(六)最近曾在鑒證客戶中工作
(七)作為鑒證客戶的經理或董事
(八)高級職員與鑒證客戶之間的長期聯系
(九)向鑒證客戶提供非鑒證業務
專業勝任能力與保密
一、專業勝任能力
(一)專業勝任能力的兩個階段
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能夠勝任承接工作。專業勝任能力可分為兩個獨立的階段:一是專業勝任能力的獲取。
注冊會計師不應提供不能勝任的專業服務,除非獲得適當的建議和幫助使其能夠滿意地提供這些服務。如果注冊 會計師沒有能力提供專業服務的某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冊會計師、律師、精算師、工程師、地質專家、評估師等專家尋求技術建議。
對其他專家的監督和指導包括:第一,要求這些人員閱讀適當的道德規范。第二,要求這些人員對道德規范的理 解提供書面確認。第二,在出現潛在沖突時提供咨詢。
二、保密
(一)保密義務
注冊會計師有義務對其在專業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有關客戶的信息予以保密。這一保密責任甚至在注冊會計師與客戶的關系終止后仍應繼續堅持。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始終遵守保密原則,除非有專門的信息披露授權,或具有法定 或專業的披露責任。
(二)保密義務的豁免
注冊會計師在三種情況下可以披露客戶的有關信息:第一,取得客戶的授權。第二,根據法規要求,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第三,接受同業復核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監管機構 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
第四節 收費、傭金及業務招攬
(一)收費考慮的因素
第一,專業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所需專業人員的水平和經驗;
第三,每一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所需的時間; 第四,提供專業服務所需承擔的責任。
收費通常以每一專業人員適當的小時費用率或日費用率為基礎,按照實施專業服務的每個人員所耗用的時間來計算。這些費用率的前提是,注冊會計師的組織行為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得到了良好的計劃、控制和管理。
(二)或有收費
或有收費是指收費與否或收費多少以鑒證工作結果或實現特定目的為條件。除法規允許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
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鑒證服務,收費與否或多少不得以鑒證工作結果或實現特定目的為條件。按照百分比或其他類似 基礎收取費用應被視為或有收費。
二、傭金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為招攬客戶而向推薦方支付傭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薦客戶而收取傭金。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因宣傳他人的產品或服務而收取傭金。
三、業務招攬
(一)廣告、業務招攬和宣傳的含義
這里的廣告,是指為招攬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將其服務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傳播; 業務招攬,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與非客戶接觸以爭取業務;
宣傳,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向社會公眾告知有關事實,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會計師 事務所和會計師不得刊登廣告,其原因是:
第一,注冊會計師的服務質量及能力無法由廣告內容加以評估; 第二,廣告可能威脅專業服務的精神;
第三,廣告可能導致同行之間的不正當競爭。
(二)廣告
刊登設立、合并、分立、解散、遷址、名稱變更、招聘員工等信息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為會員所作的統一宣傳不 在此限。
(三)業務招攬
禁止的業務招攬方式:
第一,暗示有能力影響法院、監管機構或類似機構及其官員; 第二,作出自我標榜的陳述,且陳述無法予以證實;
第三,與其他注冊會計師進行比較;
第四,不恰當地聲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領域的專家; 第五,作出其他欺騙性的或可能誤解的聲明。
四、宣傳
在不允許做廣告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所做的宣傳符合下列條件,則是可以接受的:第一,其目 的是向公眾或有關部門告知事實,且這種告知沒有采取錯誤、誤導或欺騙的方式。第二,具有高品位。第三,維護了 職業尊嚴;第四,避免經常重復或不恰當地突出執行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的姓名。
1、委托和獎勵;2、尋求業務合作;3、名錄;4、書籍、文章、演講、廣播和電視;5、培訓課程、研討會;6、 含有技術信息的手冊和文件;7、員工招聘;8、手冊和會計師事務所簡介;9、信紙和名片。
其他職業道德
一、與執行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工作
注冊會計師不得從事與提供專業服務不相容的業務、職業或活動。如果注冊會計師正在或將要提供的服務與其提 供鑒證服務所需要的獨立性發生沖突,就產生了不相容的工作,就會產生自我評價威脅,可能影響其獨立性。
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為上市公司同時提供編制財務報表和審計服務;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不能擔
任鑒證客戶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經理以及其他關鍵管理職務;會計事務所不能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提供資產 評估和審計服務。
二、接任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
(一)前后注冊會計師的含義
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對最近期間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
已經或可能與委托人接觸業務約定的注冊會計師。
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代表會計師事務所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注
冊會計師。
(二)客戶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變更的情形)
一是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為爭攬業務而進行惡性競爭;二是注冊會計師可能與客戶在重大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分歧,客戶不認可注冊會計師的立場。
(三)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包括:第一,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第二,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尋在的意見分歧。第三,前任注冊會計師曾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如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它類似機構)溝通過的關于管理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問題。第四,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四)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1、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的前提
征求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2、查閱相關工作底稿及其內容
前任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自主決定是否允許后任會計師獲取工作底稿部分內容。在收到被審計單位同意后,依然可以自主決定。
知識點3 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與法律責任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
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規范體系包括四個部分:執業準則、質量控制準則、職業道德準則和職業后續教育準則。職業 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核心部分。
一、審計準則的含義、目標和作用
審計準則:是用來規范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準。 審計準則包括政府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
(一) 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含義和目標1、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是用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
專業標準。它是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獨立審計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為 準則,也是衡量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標準。
2、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目標
我國制定的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應該達到的目標有:
第一,建立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標準,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促使注冊會計師恪守獨立、客觀、公 正的基本原則,有效地發揮注冊會計師的鑒證、和服務作用。第二,促使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統一執業 準則執行審計業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第三,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維護社會公 眾利益,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第四,建立與國際審計準則 相銜接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
(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作用
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實施,使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有了規范和指南,便于考核審計工作質量,對推動審計事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 可以指導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使審計工作規范化;第二, 可以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質量;第三, 可以維護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第四, 可以促進國際間審計經驗的交流。
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演進
(一)制定執業規則階段(1991~1993)
(二)建立準則體系階段(1994~2003)
(三)完善與提高階段(2004 年以后)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框架結構
(一)執業準則體系的框架結構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與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并列,執業準則體系包括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準則、相關服 務準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主要內容
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是用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 的專業準則,20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1、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
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包括鑒證業務準則和相關服務準則
(1)鑒證業務準則是為確定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適用的業務類型而做的規范。它由鑒證業 務基本準則統領,審計準則是整個業務準則體系的核心。
2、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是用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各類業務時應當遵守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
一、鑒證業務
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
度的業務。它主要包括審計業務、審閱業務與其他鑒證業務。
(一)鑒證業務的要素
鑒證業務要素是指鑒證業務的三方關系、鑒證對象、標準、證據和鑒證報告五要素。
1、三方關系
三方關系分別是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2、鑒證對象與鑒證對象信息
鑒證對象信息:是指按照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和計量的結果;鑒證對象是鑒證對象信息所反映的內容。比如 年報審計中年報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就是年報審計中的“鑒證對象”。
3、標準
標準是指用于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的基準,當涉及列報時,還包括列報的基準。 適當的標準應當具備如下特征: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4、證據
注冊會計師從事鑒證業務,提出鑒證結論,必須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基礎。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是注冊會計 師提出鑒證結論的基礎。
5、鑒證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鑒證報告,在鑒證報告中應當清楚地表達其鑒證結論,對鑒證對象信息是否不存 在重大錯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
常見的保證程度有合理保證與有限保證
合理保證要求注冊會計師通過不斷修正的、系統的執業過程,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對鑒證對象信息整體提
出結論,提供一種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證。
有限保證在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等方面受到有意識的限制,它提供的是一種適度水平的保證。
(二)鑒證業務的基本分類
鑒證業務分為審計業務、審閱業務與其他鑒證業務。
1、審計業務
審計業務:是由獨立的專門機構人員接受委托或根據授權,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 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并發表意見。
審計業務的特點是:第一,審計對象是歷史財務信息。第二,為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單獨 或綜合地運用各種程序,包括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實物資產、觀察、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等。第三,得出的 結論是合理保證,即提供審計服務時,注冊會計師對所審計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第四,表達意見 與結論的方式是肯定式的,如審計報告的表述。
2、審閱業務
審閱業務:是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閱程序的基礎上,說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審閱業務的特點是:第一,針對歷史財務信息。第二,使用的程序是有限的,主要使用詢問與分析程序。第三, 得出的結論是有限保證的。第四,提出結論的方式是消極的。
一般審閱報告的結論段是這樣表述的:根據我們的審閱,我們沒有注意到(或發現)財務報表沒有按照企業會計 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范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 其他鑒證業務
其他鑒證業務:是指除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及審閱業務外的鑒證業務。
其他鑒證業務的特點是:第一,針對非歷史財務信息。第二,其他鑒證業務使用的程序根據準則的制定情況、客戶的要求不同而不同。第三,保證程度也因準則、與客戶約定不同而不同。第四,表達方式依保證程度不同而不同。
(三)鑒證業務的其他分類
1、按鑒證業務的目標分為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
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主要指審計業務;
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主要指財務報表審閱;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鑒證業務則可以提供有限保證或合理保證。
2、按照責任方認定能否為預期使用者直接獲取,可以把鑒證業務分為兩類: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
3、按照提供的保證程度和提出結論的對象分為三類: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其他鑒
二、相關服務
相關服務主要包括代編財務信息、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對客戶提供稅務咨詢、管理咨詢等。
審計質量控制準則
審計質量是指審計工作及其結果的優劣程度。
審計質量控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符合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對審計的各種業務活動 或行為進行有計劃的監督、綜合和協調的一種活動或行為。它是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會計師 事務所內部控制的核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證審計質量符合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
一、質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一)質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質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第一,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 范以及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相關服務準則的規定;第二,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 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二)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七項要素: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職業道德規范;客戶關系和具
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人力資源;業務執行;業務工作底稿;監控。
[簡答]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1)對主任會計師的總體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主任 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2)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
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應當通過清晰、一致及經常的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強調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 及下列要求: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工作;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3)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
會計師事務所為實現質量控制的目標而應當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合理確定管理責任,以避免重商業利益、輕業 務質量;第二,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的政策和程序;第三,投入足夠的資源以制定和執行質量 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關文件記錄。
三、職業道德規范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包括如下措施:
(一)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層的示范
領導層應在會計師事務所內形成重視職業道德規范的氛圍,并將相關政策和程序傳達給會計師事務所員工。
(二)教育和培訓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所有人員提供適用的專業文獻和法律文獻,并告知希望他們熟悉這些文獻。會計師事務所還
應要求所有人員定期接受職業道德培訓,這種培訓既可涵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職業道德規范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涵蓋 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中有關職業道德的要求。
(三)監控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定期檢查,監督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職業道德規范的政策和程序設計是否合理、運行是否有 效,并采取適當行動,改進其設計和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行為的處理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為每位員工建立職業道德檔案,記錄個人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及處理結果。 四、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已考慮客戶的誠信,沒有信息表明客戶缺乏誠信;具有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
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必要條件);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一)
五、人力資源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應當解決的人事問題主要包括:招聘(首要環節);業績評價;人員素
質;專業勝任能力;職業發展;晉升;薪酬;人員需求預測。
六、業務執行
業務執行主要包括四個環節:對業務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與復核;業務執行中的咨詢;意見分歧的處理與解
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一)指導、監督與復核1、指導
會計師事務所在制定指導、監督與復核政策和程序時,應當考慮的事項包括:
如何將業務情況簡要告知項目組,使項目組了解工作目標;保證適用的業務準則得以遵守的程序;業務監督、員 工培訓和輔導的程序;對已實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擬出具的報告進行復核的方法;對已實施的工作及其復 核的時間和范圍作出適當的記錄;保證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適有效的。
2、監督
3、復核
(二)咨詢
項目組在業務執行中時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當這些問題和事項在項目組內不能得到解決時,有必要向項目組之外的適當人員咨詢。
對咨詢的具體要求包括五個方面:
第一,形成良好的咨詢文化。第二,合理確定咨詢事項,適當確定被咨詢者。第三,充分提供相關事實。第四, 考慮利用外部咨詢。第五,完整記錄咨詢情況并得到認可。
(三)意見分歧
(四)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三個方面要求:
第一,對所有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第二,規定適當的標準,據此評價上市公司財務報 表審計以外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第 三,對符合適當標準的所有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七、業務工作底稿
(一)業務工作底稿的歸檔要求與保存期限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工作底稿歸檔期限。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審閱業務和 其他鑒定業務,業務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業務報告日后 60 天內。
對鑒定業務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業務報告日起,對業務工作 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
(二)業務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安全保管業務工作底稿并對業務工作底稿保密;保證業務工作底稿的完整 性;便于使用和檢索業務底稿;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
除下列情況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取得客戶的授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會 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督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監管 機構依法進行質量檢查。
(三)業務工作底稿的所有權
業務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會計師事務所八、監控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關、適當的,并正在有效 運行。這些監控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持續考慮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
第四節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社會審計人員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審計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其他有利益關系
的第三人造成損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一、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概述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表現形式訴訟爆炸;保險危機。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注冊會計師涉及法律訴訟的數量和金額呈上升趨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審計單位方面的責任,也有注冊會 計師方面的責任,有的是雙方的責任,還有的是因為使用者的誤解。其中,被審計單位方面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方面 的責任是最重要的。
(1)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存在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是形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
對于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理應承擔直接的會計責任,而注冊會計師對由此而帶來的 法律責任主要是指承擔審計責任。
(2)經營失敗
經營失敗是指被審計單位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清算,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
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過失甚至欺詐行為,被揭發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審計歷史表明,絕大部分審計失敗集中發生在宣告破產的被審計單位,因此,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是導致審計 訴訟、發生審計失敗的主要導火線。
審計總存在一定水平的審計風險,如果被審計單位發生經營失敗,則這些審計風險就有可能顯化為審計失敗,是注冊會計師承擔一般情況下不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可能發生經營失敗的被審計單位,其固有風險和控制風 險通常也較高,注冊會計師發生過失的可能性也較高,因而發生審計失敗,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也較高。
2、注冊會計師方面責任
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本原因是注冊會計師自身的違約、過失與欺詐行為。
(1)違約
違約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未能達到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如未能按時提交審計報告,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審計人員應負違約責任。
(2)過失
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因缺少其應有的職業謹慎而導致審計失敗的行為。 過失認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普通過失即一般過失,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合理的謹慎,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而導致審計失敗。如未能查出隱蔽較強的錯漏等。
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沒有保持,對業務或事項不加考慮,滿不在乎,根本沒有遵守專業標準或嚴重 違背審計準則而導致審計失敗。
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是指因注冊會計師和客戶雙方共同的責任而導致的審計失敗,即對他人過失, 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
(3)欺詐
欺詐指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是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行為。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種類
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賠償受害者損失。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處罰,對注冊會計師個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會計師事務所 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
刑事責任是指按照有關法律程序判處責任人一定的徒刑。
一般來說,違約和過失可能是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 任。這三種責任可以單處,也可并處。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防范避免法律責任的措施:
(一)完善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法規
(二)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四)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
(五)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業務
(六)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
(七)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
知識點4 審計目標與計劃審計工作
計劃審計工作是審計工作的起點,也是審計工作總最重要的環節。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與實現
審計目標是指在一定的歷史環境下,人們通過審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理想境地或最終結果。
審計目標包括:財務報表審計的總目標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相關的具體審計目標兩個層次。
一、 我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總目標
審計總目標是將審計作為一項系統工作或活動所期望實現的目標。從發展的歷史看,審計經歷了由弊端審計向財務審計,又由財務審計向效益審計的歷史變遷。
但其審計對象都離不開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的財務報表,所以注冊會計師始終將財務報表審 計作為其主要職責,財務報表審計是審計業務的基礎。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合法性”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是否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適度的規定編制。
“公允性”是指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
二、 審計具體目標
(一)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認定。
認定:是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財務報表中的各種業務和相關賬戶所作的陳述或聲明。
認定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注冊會計師的基本職責就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其財務報表的認定是否恰當。
1、與各類交易和事項相關的認定
(1)發生。記錄的交易和事項已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
(2)完整性。所有應當記錄的交易和事項均已記錄。
(3)準確性。與交易和事項有關的金額及其他數據已恰當記錄。
(4)截止。交易和事項已記錄于正確的會計期間。
(5)分類。交易和事項已記錄于恰當的賬戶。2、與期末賬戶余額相關的認定
(1)存在。包含在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實存在。
(2)權利和義務。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項資產確屬被審計單位的權利,各項負債確屬被審計單位的義務。權利 與義務認定只與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有關。
(3)完整性。所有應當記錄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均已記錄
(4)計價和分攤。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調整已恰 當記錄
3、與列報相關的認定
(1)發生及權利和義務。披露的交易、事項和其他情況已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
(2)完整性。所有應當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
(3)分類和可理解性。財務信息已被恰當地列報和描述,且披露內容表述清楚。
(4)準確性和計價。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額恰當。
(二)具體審計目標
根據審計的總目標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定,就可得出審計具體目標。 1、 與各類交易和事項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已記錄的交易是真實的。
(2)完整性。已發生的交易確實已經記錄。
(3)準確性。已記錄的交易是按正確金額反映的。
(4)截止。接近于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記錄于恰當的期間
(5)分類。被審計單位記錄的交易經過適當分類2、與期末賬戶余額相關的審計目標。
(1)存在。記錄的金額確實存在。
(2)權利和義務。資產歸屬于被審計單位,負債屬于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3)完整性。已存在的金額均已記錄。
(4)計價和分攤。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調整已恰 當記錄。
3、與列報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及權利和義務。發生的交易、事項,或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交易和事項包括在財務報表中。
(2)完整性。應當披露的事項有包括在財務報表中。
(3)分類和可理解性。財務信息已被恰當地列報和描述,且披露內容表述清楚。
準確性和計價。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額恰當。
三、審計程序與審計目標的實現:
審計程序是指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
審計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接受業務委托、計劃審計工作、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完成審計工作和編制審計報告。
(一)接受業務委托
只有在了解后認為符合勝任能力、獨立性和應有關注等職業道德要求,并且擬承接的業務具備下列所有特征時, 注冊會計師才能將其作為審計業務予以承接:
(1)審計對象適當;
(2)使用的標準適當且預期使用者能夠獲取該標準;
(3)注冊會計師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
(4)注冊會計師的結論以書面報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與所提供的保證程度相適應;
(5)該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
接受業務委托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和評價審計對象的可審性;決策是否考慮接受委托;商定業務約定條款; 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等。
(二)計劃審計工作
計劃審計工作是整個審計工作的起點。
計劃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的初步業務活動;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制定具體審計計劃等。
(三)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風險評估程序是指為了解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實施的程序。
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 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包括確定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即特別風險)以及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 序無法應對的重大錯報風險等。
(四)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控制測試是在了解內部控制的基礎上,為了確定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與執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審計程序,
其目的是測試內部控制在防止、發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從而支持或修正重大錯報風險的評 估結果,據以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實質性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直接用以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它包括
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
風險評估程序和實質性程序是每次財務報表審計都應實施的必要程序。控制測試則不是。
(五)完成審計工作和編制審計報告
審計業務約定書
一、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含義
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
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一經約定雙方簽字認可,即成為法律上生效的契約,對各方均具有法定約 束力。
二、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包括: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必備條款,在需要時應考慮增加的其它條款,以及實施集團財務報表審計時的特殊考慮。
(一)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必備條款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具體內容可能因被審計單位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但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
(2)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3)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采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4)審計范圍;
(5)執行審計工作的安排;
(6)審計報告格式和對審計結果的其他溝通形式;
(7)由于測試的性質和審計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重大錯報可 能仍然未被發現的風險;
(8)管理層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
(9)注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層對其作出的與審計有關的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11)注冊會計師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12)審計收費;
(13)違約責任;
(14)解決爭議的方法;
(15)簽約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的簽字蓋章,以及簽約雙方加蓋的公章。
(二)在需要時應考慮增加的業務約定條款
如果情況需要,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列明下列內容:
(1)在某些方面對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和專家工作的安排;
(2)與審計涉及的內部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其他員工工作的協調;
(3)預期向被審計單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報告;
(4)與治理層整體直接溝通;
(5)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時,對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安排;
(6)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需要達成進一步協議的事項。
(三)連續審計業務中的考慮
注冊會計師可以與被審計單位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但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應當考慮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1)有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誤解審計目標和范圍;
(2)需要修改約定條款或增加特別條款;
(3)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或所有權結構近期發生變動;
(4)被審計單位業務的性質或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5)法律法規的規定;
(6)管理編制財務報表采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發生變化。
出現上述第(2)種情況時,注冊會計師也可以與被審計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原審計業務約定書有效。
審計重要性
一、對審計重要性的理解
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
判斷或決策。
理解重要性的概念,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重要性概念中的錯報包含漏報
財務報表錯報包括財務報表金額的錯報和財務報表披露的錯報。2、重要性概念是針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的信息需求而言的
如果財務報表中的某項錯報足以改變或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的相關決策,則該項錯報就是重要的,否則就不重要。 3、重要性包括對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的考慮
所謂數量方面,是指錯報的金額大小,性質方面則是錯報的性質。一般而言,金額大的錯報比金額小的錯報更重 要。
4、重要性的確定離不開具體環境
不同企業面臨不同的環境,因而判斷重要性的標準也不相同。5、對重要性的評估需要運用職業判斷。
(二)審計重要性運用的情形二、計劃階段確定重要性水平
(一)從數量方面考慮重要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層次確定重要性水平。
(二)從性質方面考慮重要性
金額不重要的錯報從性質上看有可能是重要的。
注冊會計師在判斷錯報的性質是否重要時,應該考慮的具體情況包括:錯報對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影響程度;錯 報對遵守債務契約或其他合同要求的影響程度;錯報掩蓋收益或其他趨勢變化的程度等。
三、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反之,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指的是金額的高低。
400 元的重要性水平比 200 元的重要性水平高。
重要性水平為 400 元時的審計風險比重要性水平為 200 元時的審計風險低。重要性和審計證據之間也是反向變動的關系。
(二)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對審計程序的影響1、在審計計劃階段
在審計計劃階段,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需要考慮計劃的重要性水平。 2、 在審計執行階段
在審計執行階段,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評價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是否仍然合理,并 根據具體環境的變化或在審計執行過程中進一步獲取的信息,修正計劃的重要性水平,進而修改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 質、時間和范圍。
3、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階段
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階段,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時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 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并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
四、評價錯報的影響
(一)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1、已經識別的具體錯報
(1)對事實的錯報。
(2)車技主觀決策的錯報。2、推斷誤差
(1)通過測試樣本估計出的總體的錯報減去在測試中發現的已經識別的具體錯報。
(2)通過實質性分析程序推斷出的估計錯報。
(二)評價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的影響
計劃審計工作
一、計劃審計工作的總體要求:
計劃審計工作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完成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標,在具體執行審計程序
之前對審計工作所作的合理規劃和安排,即制定審計計劃。
計劃審計工作包括針對審計業務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二、初步業務活動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
(一)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情況,包括評價獨立性;
(三)及時簽訂或修改審計業務約定書。三、總體審計策略
總體審計策略是對審計的預期范圍和實施方式所作的規劃,是注冊會計師從接受審計委托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
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計劃。它是規劃整個審計工作的藍圖。
總體審計策略用以確定審計范圍、時間和方向,并指導具體審計計劃的制定。
(一)審計范圍
(二)報告目標與第三方溝通
(三)審計方向重要性方面
(四)總體審計策略中包括的內容
總體審計策略應能恰當地反映注冊會計師考慮審計范圍、報告目標和審計方向的結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總體
審計策略中清楚地說明下列內容:
(1)向具體審計領域調配的資源,包括向高風險領域分派有適當經驗的項目組成員,就復雜的問題利用專家工 作等。
(2)向具體審計領域分配資源的數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貨存放地觀察存貨盤點的項目組成員數量,對其他注 冊會計師工作的復核范圍,對高風險領域安排的審計時間預測等。
(3)何時調配這些資源,包括是在期中審計階段還是在關鍵的截止日期調配資源等。
(4)如何管理、指導、監督這些資源的利用,包括預期何時召開項目組預備會和總結會,預期項目負責人和經 理如何進行復核,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等。
四、具體審計計劃:
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之間的關系: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策略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策略所
需要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等所作的詳細規劃與說明。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其內容包括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具體審計計劃包括的內容:風險評估程序、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
(一)風險評估程序
(二)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注冊會計師計劃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可以分為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和擬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序(包括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具體性質、時間和范圍)兩個層次。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主要是指注冊會計師針對各類交易、賬戶余 額和列報決定采用的總體方案(包括實質性方案或綜合性方案)。具體審計程序則是對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的 延伸和細化,它通常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三)計劃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五、其他相關要求
(一)審計過程中對計劃的更改
(二)指導、監督與復核
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督與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取決的主要因素是:第一,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復雜
程度。第二,審計領域。第三,重大錯報風險。第四,執行審計工作的項目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三)對計劃審計工作的記錄
(四)與治理層和管理層的溝通
(五)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補充考慮
知識點5 審計證據與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證據
(一)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審計中的一個核心概念。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
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審計證據的來源
按照證據的來源分類,可以將審計證據分為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兩類。
1、內部證據
內部證據是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和提供的書面證據,如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管理層的聲明書
以及其他各種由被審計單位編制和提供的有關書面文件。
按照證據的處理過程,可以將內部證據進一步劃分為:只在審計客戶內部流轉的證據和由被審計單位產生,但在被審計單位外部流傳,并獲得其他單位和個人承認的內部證據。
2、外部證據
外部證據: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組織機構或人士編制的書面證據。
按照證據的處理過程,可以將外部證據進一步劃分為:
(1)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機構或人士編制,并由其直接遞交給注冊會計師的外部證據。
(2)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機構或人士編制,但由被審計單位持有并提交注冊會計師的書面證據。
(3)由注冊會計師為證明某個事項而自己動手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或自行觀察獲取的證據。這類證據也 具有較強的可靠性。
二、認定與審計證據
(一)認定的含義
所謂認定:是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組成要素的確認、計量、列報作出的明確或隱含的表達。管理層
的認定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注冊會計師的基本職責就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認定是否恰當。
(二)獲取審計證據時對認定的運用:
管理層的認定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注冊會計師的基本職責就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其財務報表的認定是否恰當。將管理層的認定運用于各類交易、賬戶余額以及列報,就形成了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及列報的具體審計目標。 注冊會計師應當詳細運用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作為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與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基礎。
三、審計證據的數量與質量特征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基本特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規定:“注冊
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 職業懷疑態度,運用職業判斷,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因此,它是注冊會計師為形成審計
意見所需證據的最低數量要求。
注冊會計師判斷證據是否充分,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審計風險;
(2)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
(3)注冊會計師及其業務助理人員的經驗;
(4)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
(5)審計證據質量;
(6)總體規模與特征。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的
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
相關性和可靠性是審計證據適當性的核心內容,只有既相關又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
(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征,兩者缺-不可,只有既充分又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也就是說,審計證據的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 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四、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途徑)
(一)審計程序的類型:按目的劃分
按審計程序的目的可將注冊會計師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實施的審計程序分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
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
1、風險評估程序
2、控制測試
實施控制測試的目的是測試內部控制在防止、發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從而支持或修正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據以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控制測試是必要的:
(1)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支持評估結 果。
(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內
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3、實質性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當計劃和實施實質性程序,以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實質性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
(二)審計程序的類型:按獲取手段劃分1、檢查記錄或文件
2、檢查有形資產
3、觀察
4、詢問
5、函證
6、重新計算
7、重新執行
8、分析程序
審計工作底稿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和目的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
結論作出的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它形成于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目的:
(1)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2)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使用的文字和控制程序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規定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適當的控制程序,以滿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審計工作底稿保密;
(2)保證審計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檢索;
(4)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審計工作底稿。三、審計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與基本內容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
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已從紙質 形式擴展到了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事項概要、詢證函回函、管理 層聲明書、核對表、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信件(包括電子郵件),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文件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等。此外,審計工作底稿通常還包括業務約定書、管理建議書、項目組內部或項目組與被審計單位舉行的會議記錄,與其他人員(如其他注冊會計師、律師、專家等)的溝通文件及錯報匯總表等。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
(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總體要求
(二)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時應考慮的因素
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
(2)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3)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范圍;
(4)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一)審計工作底稿歸檔的期限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六十天內。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 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后的六十天內。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會計師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
(四)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知識點6 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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