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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考01848公務員制度(知識點匯總)押題復習資料
公務員制度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公務員的含義 ★
公務員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
人員。據此定義,是否屬于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標準:一是履行公職標準。二
是行政編制標準,三是財政經費標準。
公務員制度
是指國家為公務員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規范的統稱,是一個制度集。從廣義角度
考察,它包括黨的干部人事政策、公務員法等干部人事法律、政府的干部人事法
規和規章、憲法及相關法律的某些條款等;從狹義角度考察,它是以《公務員法》
為主體、以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公務員局頒布的一系列干部人事法規、規章、
政策為輔助而構造起來的體系。
公務員的范圍 ★
公務員的范圍包括下列七類機關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人大機
關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的工作人
員、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的制定★
《公務員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帶有干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
重要法律,是公務員管理工作走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它的
頒布填補了中國法律體系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西方公務員制度★
1.英國
現代公務員制度發源于資本主義國家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換屆和克里米亞戰爭失
利是促使英國公務員制度產生的兩個重要事件。1870年6月,英國政府以法令
形式正式確立了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標志著英國公務員制度的正式產生。英國
成為資本主義世界第一個推行現代公務員(文官)制度的國家。
2.美國
1829年,英國“政黨分肥”的選官制度被移植到美國。1853 年,國會提出公務員的錄用必須經過考試。1883年1月,國會通過了由議員彭德爾頓提出的《文官制度法案》(即《彭德爾頓法》)。 1 月 16 日,阿瑟總統很快簽署了這個法案,使其正式成為美國法律。《彭德爾頓法》是美國文官制度的基本法。它的出臺,標志著美國文官制度的形成。
中國公務員制度的意義★★
(1)建立公務員制度,有利于提升治國理政的水平。
(2)建立公務員制度,有利于促進廉政建設。
(3)建立公務員制度,有利于機關人事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和法制化。
中國公務員制度的特點★★
1.與西方公務員制度相比具有的特點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管干部原則:中國公務員隊伍是黨的干部隊伍的重要
組成部分,要接受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不搞政治中立。
(2)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西方國家,對公務員主要強調職業表現
和工作績效。在中國,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是黨的干部路線的基本內容,也是中
國《公務員法》規定的任用公務員的一項原則。
(3)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區分政務官和事務官:中國公務員沒有政務官與
事務官的截然區分。
2.與傳統干部人事制度相比具有的特點
(1)體現分類管理的原則:公務員制度的建立與《公務員法》的施行,不僅標志
著中國特色的機關人事管理制度的形成,同時也標志著中國干部分類管理制度的
確立。
(2)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4)堅持依法管理與權利保障的原則。
中國公務員主管部門★
縱向看
中國公務員主管部門包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
部門。
橫向看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包括中組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其中的國家公務員局由國家人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包括同級黨委的
組織部門和同級政府的人事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權利與義務的含義 ★★
權利的含義
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公務員可以享受某種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種行
為的許可與保障。
義務的含義
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
的約束和強制。
明確權利與義務的意義 ★★
1.有助于明確公務員與所在機關的法律關系;
2.有利于形成一支穩定、髙效、廉潔、優化的公務員隊伍;
3.有利于提高機關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公務員的權利 ★★★
公務員享有八個方面的權利:
1.獲得工作條件權;
2.身份保障權;
3.獲得報酬權;
4.參加培訓權;
5.批評建議權;
6.申訴、控告權;
7.申請辭職權;
8.其他法定權利。
公務員的義務 ★★
公務員應當履行九個方面的義務:
1.忠于憲法的義務: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國人人會于2015年7月1
日表決通過并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2.依法履職的義務;
3.為民服務的義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這項義務包括“為民
服務”和“受民監督”兩個方面,但其核心是“為民服務”;
4.忠于國家的義務,公務員應當履行“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義務,其核心在于忠于國家。
5.忠于職守和服從命令的義務;
6.保守秘密的義務;
7.保持操行的義務;
8.清廉公正的義務;
9.其他法定義務。
職務與級別
1、設置職務和級別的目的
(1)為公務員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2)為分級分類管理公務員奠定基礎。
(3)增強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激勵作用。
2、職位分類
(1)概念:是指在職位分析的基礎之上,將職位依據工作性質、難易程度、權
責輕重、工作環境和資格條件等,分成具有若干相同特色的工作職位,并加以分
類管理的方法。
(2)制度的建立
①1993 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創建了職位分類制度,明確規定國家行政
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②1994年的《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則進一步對職位 分類工作
的基本內容、職位設置的要求、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填寫職位說明書的
范圍、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確定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級別的確定等方面的內
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③2005年的《公務員法》繼承了暫行條例的做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
類制度”。
(3)功能
①職位分類為職務序列設置和級別設置提供依據。
②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管理的其他方面提供基礎和依據。
3、職位類別
(1)專業技術類職位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
和保障的公務員。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三個顯著特點:純技術性、較低的可替代
性、技術權威性。
(2)行政執法類職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
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
職責的公務員。這一類別的公務員主要設置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 等履行
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
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二是現場強制性。
(3)審判檢察類職位,審判檢察類職位是指在司法機關中負有國家審判和檢察職責的職位,包括法官職位和檢察官職位兩部分。
4、職位設置最終要求:一是明確各個具體職位的工作職責,明確具體工作任務,
落實崗位責任,二是確定任職資格條件,明確具備何種資格的人才能擔負該職位
的職責。
5、專業技術類職務序列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
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
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6、級別的功能
(1)公務員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法》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公務員職務與
級別管理規定》規定:“職務和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政治待遇、
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據。”
(2)公務員級別是平行比較各類職務序列的標尺。
7、(1)警銜制度:警銜是區分警察等級、表明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
予警察的榮譽。警銜設置為五等十三級。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
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2)關銜制度:海關關銜設為五等十三級。海關總署機關及海關總署派出機構
的一級關務督辦以下的關銜由海關總署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各直屬海關、隸屬
海關的一級關務督辦以下的關銜由各直屬海關關長批準授予。
(3)外交銜級制度:
外交銜級設為七級:①大使銜;②公使銜;③參贊銜;④一等秘 書銜;⑤二等
秘書銜;⑥三等秘書銜;⑦隨員銜。按照下列權限批準和授予:大使銜由國務院
總理批準授予;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準,外交部部長授
予;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 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準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
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準和授予;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
出部門批準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準和授予
8、職務與職級并行的基本原則
(1)基層傾斜原則。(2)以人為本原則。(3)實績與資歷并重原則。(4)公
平公正原則。
建立健全錄用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為機關選拔一批髙素質的。人才,提高政府治國理政的
水平。
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加強機關的廉政建設。
3.有利于激勵人們積極進取,奮發向上,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錄用條件★★★
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原則★★
1.公開考試原則。
2.平等競爭原則。
3.嚴格考察原則。
錄用考察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政治思想;
二是道德品質;
三是廉潔自律;
四是工作表現;
五是工作實績;
六是需要回避的情況。
公務員錄用考察常用以下三種方式:
查閱檔案法、交談考察法、座談會考察法。
4.擇優錄用原則。擇優錄用公務員所堅持的標準應是德才兼備。德才
兼備是中國在長期革命、建設與改革中形成的選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
原則,是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所需要
的重要條件。
錄用考試★★
考試內容
1.知識測驗:主要包括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兩個部分。基礎知識主要
是指擔任公務員必備的基本知識,如政治理論方面的哲學、馬克思主
義中國化理論等,還有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寫作、科技以及申論與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等;專業知識主要是指從事某一專業或職位所必備
的業務知識。
2.智力測驗:智力測驗也稱能力測驗,主要是對應試者記憶能力、分
析觀察能力、綜合歸納能力、數目能力、文字表達能力以及語言關系
能力等一般能力的綜合測驗。
3.技能測驗:主要包括應試者處理實際問題的速度與質量,檢驗應試
者對知識與智力運用的程度和能力。
考試方式
1.筆試:是以試卷的形式對應試者進行的測試,主要用于考察應試者
的文化和專業知識水平、寫作能力和思維能力等。兩種筆試:行政職
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從 2000 年開始實行的“申論”考試科目,比公
務員錄用考試初期采用的基本知識測驗,更能測查應試者的潛能,申
論科目既考察了應試者多方面的知識,又考察了應試者的文字表達、
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創新能力和思維的深度。
筆試的優點有:
一是經濟性,可以在同一時間對大批人員在不同地點進行考試;
二是客觀性,主考人與應試者不直接接觸.評卷有客觀尺度;
三是廣博性,一張試卷可以出多學科的不同類型的題目。
筆試的缺點主要有:不易考察應試者的實際工作能力。
2.面試:是指主考者與應試者之間運用口頭語言提問、作答對其進行
的測試。就面試的形式而言,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是個別面試,也稱結構化面試。即由5~9 名人員組成面試考
官委員會,對應試者就個人的經歷、求知動機、興趣以及與報考職位
相關的知識和建議等問題,連續發問,以測試其語言表達能力、實事
求是能力、隨機應變能力和自圓其說能力等。
第二種是分組面試。通常以會議的方式,由應試者輪流擔當會議主持
人,就某個問題進行討論或辯論,考官在場只做引導性發言,以測試
應試者的言語表達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團體適應能力等。
面試的優點有:可以彌補筆試內容的不足,易于觀察應試者的口頭表
達能力、社交能力、誠實程度\開拓精神、應變能力、舉止、儀表、
氣質等。
面試的缺點主要有:評時易受主考人員主觀印象的影響。
錄用程序★★
1.發布招考公告。
2.資格審查。
3.公開考試。
4.錄用考察。
5.錄用體檢。
6.決定錄用。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的意義 ★
1.為公務員管理的其他環節提供了依據。
2.有利于調動公務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公務員提高自身素質、改進工作績效。
3.有利于發揚民主,完善對公務員的監督機制。
考核原則 ★★★
1.全面考核和重點考核相結合原則。
2.客觀公正和民主公開原則。
3.分類考核原則。
4.考用結合原則。
考核內容 ★★★
1.德:是指公務員在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等方面的表現。
2.能:是指公務員履行職責所需具備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務員在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4.績:是指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即公務員在完成任務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的過程
中,通過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而取得的成績等。
5.廉:是指公務員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考核等次 ★
2005年4月27日頒布的《公務員法》吸收了各地、各部門的意見,增加了基
本稱職等次,共設。、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方法 ★★
考核的基本方法有三個:
1.領導考核與群眾考核相結合。
2.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
3.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考核程序 ★★★
平時考核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六個步驟:
1.確定考核指標。
2.個人工作紀實。
3.領導審核評鑒。
4.反饋考核結果。
5.公示考核情況。
6.匯總考核情況。
定期考核程序
(一) 非領導成員公務員定期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2.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
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3.對擬定為。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4.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5.將定期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二) 領導成員公務員定期考核程序:
1.考核準備。
2.民主測評。
3.述職。
4.填寫測評表。
5.綜合分析并評定定期考核結果。
6.反饋。
7.總結經驗并提出整改措施。
8.存檔。
職務任免與升降作用 ★★
職務任免作用
1.合理選拔使用公務員的重要制度保障。
2.實現公務員職務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
3.明確公務員崗位職責的重要途徑。
職務升降作用
1.保證職位獲得合適人選的主要途徑。
2.形成有效競爭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3.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的重要保障。
4.維護公務員系統穩定的有效機制。
職務任免與升降原則 ★★★
1.黨管干部原則。黨管干部原則是中國共產黨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的組織人事原
則,是黨和國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則。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是鞏固黨的執政地
位的一個重要保證,是黨的組織路線為政治路線服務的一項有力保障。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這是我們黨和國家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
和堅持的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則,也是黨和國家干部人事工作的。傳統之
一。
3.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一要繼
承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理論成果,二是要結合新的時代特點,探索更加切合實
際的方式方法和側重點。
任免權限 ★★
選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權配置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享有的選舉、決定、罷免和任免權。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
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
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
法院院長和最髙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以上人員,全國人大有權依法定程序予以
罷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
提名,任免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監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委員長會議提名,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享有的選舉、罷免、任免權。罷免人
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批準。
任職方式 ★
公務員任職方式包括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種。
免職 ★
選任制公務員的免職情形
1.自然免職:即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所任職務自然免除。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職務
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髙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確因工作需要而
延遲免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
黨組織同意。
2.退休免職。
3.考核免職。
4.問責免職。
5.違法違紀免職。
委任制公務員的免職程序
1.提出免職建議。
2.審核免職事由。
3.集體討論決定。
4.履行免職手續。
職務自行免除的情形
1.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3.被辭退的。
4.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職務晉升程序 ★
領導職務的晉升程序主要包括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履行任職等步驟,
同時輔之以任前公示制度和試用期制度。
公開遴選 ★★
原則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
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程序
1.發布公告。
2.報名與資格審査。
3.考試。
4.組織考察。
5.決定與任職。
降職程序 ★★
1.所在單位提出降職意見。
2.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并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4.按照規定辦理降職手續:根據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的規定,公務員本人如果
對降職決定不服,可在接到降職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也可在接到降職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
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建立健全獎懲制度的意義 ★★
1.建立健全獎懲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務員制度體系。
2.建立健全獎懲制度是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落實的
有效措施。
3.建立健全獎懲制度是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重要保障。
4.建立健全獎懲制度是實現各級黨政機關廉潔、高效運行的切實需
要。
獎勵★★★
獎勵的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獎勵的種類
《公務員法》規定了五種獎勵,從較輕的獎勵到較重的獎勵分別是:
(1)嘉獎。
(2)記三等功。
(3)記二等功。
(4)記一等功。
(5)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的程序
1.提出建議。即由所在機關(部門)提出獎勵建議;
2.上報審批。即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
3.審核公示,即審核機關(部門)審核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七個工
作日,若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示;
4.批準公布。即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
懲戒★★
懲戒的原則
1.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2.依法懲戒原則。
3.回避原則。
懲戒的種類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處分種類由輕到重共有六種: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懲戒的程序
1.初步調査。
2.立案。
3.正式調查。
4.陳述和申辯。
5.作出處分決定。
6.書面告知。
培訓的特點★
1.公務員培訓目標的時代性。
2.公務員培訓內容的實用性。
3.公務員培訓手段的多樣性。
4.公務員培訓對象的全員性。
5.公務員培訓時間的持續性。
培訓的作用★
1.公務員培訓是培養公務員正確政績觀的重要保障。
2.公務員培訓是提高公務員科學素質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
3.公務員培訓是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途徑。
培訓的原則★★★
1.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原則。
2.以人為本、以德為先原則。
3.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原則。
4.改革創新、科學管理原則。
培訓的機構★
公務員的培訓施教機構有四類: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其他培
訓機構。
培訓的內容★★
1.政治理論和政策法規培訓。
2.業務知識培訓。
3.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
4.職業道德培訓。
培訓的類型★★
根據培訓對象的差異,公務員培訓主要包括四種類型:對新錄用人員
的初任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
門業務培訓以及在職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
培訓的方式★★
培訓方式主要包括組織調訓、自主選學、在職學習、在線培訓和境外
培訓等。
培訓的方法★
公務員培訓應以網絡培訓為牽引推進培訓方式方法的創新,綜合運用
講授法、研討法、案例法、模擬法、體驗法等教學方法
培訓費用★★
開支范圍包括以下七個方面: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
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交流的含義★
交流
交流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或公務員個人愿望,通過調任、轉任、
等形式變換公務員的工作職位,從而產生或變更公務員職務關系或工
作關系的一種人事管理活動與過程。
交流與回避的作用★★
交流
1.有利于提高公務員能力素質。
2.有利于實現人職匹配。
3.有利于防止腐敗行為發生。
4.有利于滿足公務員個人需求。
回避
1.有利于公務員健康成長和預防腐敗發生。
2.有利于凈化機關內部環境和保證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交流制度★★
原則
1.依法進行原則。
2.人職匹配原則。
3.組織需要優先原則。
形式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交流的形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三
種。
回避制度★★★
回避的原則:
政策配套原則、依法回避原則、內外監督原則、自我約束原則。
回避的形式
任職回避
1.含義:任職回避是指對有特定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
關系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
2.任職回避的主要對象: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
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
3.任職回避的例外情況:“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
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地域回避
1.含義:公務員地域回避,是指擔任一定職務的公務員,為了公
正履行職務,不得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原籍、成長地等任職。
2.地域回避的對象:一是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
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
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二是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
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
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
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
成員。三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
關法律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執行。
公務回避
1.公務回避的特點:與其他形式的回避相比,公務回避主要有以
下幾個特點:
第一,公務回避具有時限性。
第二,公務回避的范圍更廣泛。
第三,公務回避的對象更廣泛。
2.公務回避的范圍。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也就是說公務員本人不能處理涉及本人利
害關系的公務。
二是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近姻親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也就是說,公務員不能處理涉及自己
上述四種親屬利害關系的公務。
三是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
工資、福利與保險的含義★★
1.工資的含義:公務員工資是指國家以法定貨幣支付給公務員個人的
勞動報酬,是公務員勞動創造價值的貨幣表現。
2.福利的含義:公務員福利是指機關向公務員提供的除工資、獎金之
外的各種補貼、服務以及實物報酬。
職級工資制的演變★
1.第一個階段:舊職級工資制。這個階段是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生效到《公務員法》生效之間的時期(199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月31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實行職務和
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職級工資制)。
2.第二個階段:新職級工資制。這個階段是《公務員法》生效以后的
時期(2006 年 1 月 1 日以來)。雖然公務員法仍然規定公務員實
行職務和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新職級工資制),但是將基本工資
中的組成結構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
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
齡工資。新職級工資制是對 1993年職級工資制的改革和完善。
制定工資制度的基本原則 ★★
1.按勞分配原則。
2.正常增資原則。
3.平衡比較原則。
4.法律保障原則。
工資構成★★★
1.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部分,這是公務員職務和級別功能在工資方面的具體體現。基本工資是工資結構的主體,是確定公務員養老金、撫恤金等項目的主要依據。津貼、補貼和獎金是公務員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補充。需要說明的是,聘任制的公務員實行的是協議工資制而非職務級別工資制。
2.津貼:分為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兩大類:
①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差異,考慮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水平與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差距。
②崗位津貼是根據公務員的崗位性質及工作條件確定的,主要發給那些在苦、臟、累、險崗位上工作的公務員。
3.補貼。
4.獎金:公務員的獎金即年終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
福利的作用 ★★
1.有利于提高公務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2.有利于增加公務員隊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3.有利于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
社會福利制度 ★★
社會福利制度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福利,
如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等;另一個層次是由機關提供的福利,即通
常所說的職工集體福利,主要是以本單位的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為對
象。根據公務員法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當前公務員福利制度
主要包括工時制度、福利補貼制度、優撫制度、福利費制度、探親制
度、各種休假制度等。
公務員福利制度存在的問題★
1.福利在職工全部勞動報酬中所占比重過大。
2.“機關辦社會”、“單位辦社會”的現象比較嚴重。
3.部分單位擅自提高福利標準,或者采取種種形式給職工發放福利性補貼。
公務員福利與工資的區別★★
1.工資體現按勞分配原則,福利則是按需要提供。公務員工資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必須實行同工同酬;福利則是按公務員需要提供的,機關提供給公務員的福利待遇有所不同。比如,并不是所有地區的公務員都享有冬季取暖補貼,根據國家規定只有部分地區的公務員享有這項福利。
2.工資是公務員的主要收入形式,福利則是公務員的一種輔助性待遇。工資可以解決公務員的生活消費問題,福利則用于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3.三是工資采取貨幣形式發放,福利則可以采用多種形式發放。工資的支付形式是貨幣,福利的表現形式則不僅僅是貨幣,還可以是實物、提供某種方便或者某種待遇。
公務員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務員保險制度不健全。
2.公務員保險管理不規范。
3.公務員保險資金監管不嚴格。
務員保險與福利的區別★★
1.適用的對象不同:公務員保險的適用對象是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包括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五類人;福利則普遍適用于所有的公務員。可見,公務員保險針對的是公務員隊伍中的部分人群,即喪失了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福利不僅適用于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適用于那些身心健康的公務員。
2.功能發揮不同:公務員保險是用來滿足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的生活必需,而公務員福利則是用于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3.發放形式不同:公務員保險和公務員工資一樣,其發放形式都是貨幣,而公務員福利則不同,其發放形式可以表現為實物、貨幣或某種待遇。
建立公務員辭職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暢通公務員隊伍的“出口”,形成能進能出的更新機制。
2.落實了個人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提髙公務員的積極性。公
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制度的建立,其意義在于兩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推動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二是有利于規范領導干部的辭職行為。
建立公務員辭退制度的意義★★
建立公務員辭退制度的意義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辭退制度體現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只有新陳代謝、吐故納新和不斷競爭,才能淘汰劣者、選擇優者。
2.辭退制度保證公務員隊伍充滿活力。
3.辭退制度是建立髙效廉潔政府的有效措施。
辭去公職的特點★★
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1.辭去公職是公務員自主擇業的權利。
2.辭去公職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辭去公職作為公務員自主擇業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4.辭去公職權利的限制性。
辭去公職的限制性條件★★
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這一限制是出于保守國家機密的考慮。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這里的“重要公務”是指與國家或黨政機關的重大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務活動。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辭去公職的程序★★
1.申請。
2.審核。
3.審批:公務員任免機關在收到普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書面申請后,要在 30 日內進行審批;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書面申請,要在90日內進行審批。
4.告知。
辭去領導職務的限制★★
1.黨政領導干部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雖離開上述特殊職位,但不滿脫密期限的,不得辭職。
2.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不得辭職。
3.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超過一年的,不得辭職。
4.正在接受紀檢機關、司法機關調査或者審計機關正在審計的,不得辭職。
辭退制度的特點★★
1.機關法定權力。辭退公務員是機關在一定條件下依法作出的一種單方面的人事行政行為,無須事先征求公務員的意見。
2.基于法定事實。辭退公務員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定事實,即只有當公務員的某些行為表現符合《公務員法》的辭退條件時,機關才能單方面終止公務員的職務關系。非因法定事由,公務員不得被辭退。
3.遵守法定程序。辭退公務員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法定程序既是公務員權利的有效保障,又是對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必要限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辭退行為是無效的。
4.法定辭退待遇。被辭退的公務員享有法定的辭退待遇。可以領取辭退費及失業保險,這是基于公務員因被辭退所受的損失而給予的某種權利保障。
辭退與開除的關系★★★
1.相同點。辭退與開除相同的地方是:辭退與開除公務員的直接法律結果都是終止了公務員與機關的一切職務關系,公務員身份消失,也都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政行為。
2.不同點。辭退與開除存在著以下根本差別:
一是性質不同。開除是對公務員的一種行政處分行為,具有明確的懲戒性質;而辭退不是行政處分,不具有任何懲戒性質。
二是原因不同。辭退的原因是由于公務員的德才水平或本人主觀努力不夠而不能勝任公務員職務、無法履行公務員義務而產生的;開除則是由于公務員在行使公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辭退的公務員依法可以獲得辭退費和享受失業保險;被開除的公務員只能享受失業保險,不能享受其他待遇。
辭退的條件★★
可辭退的條件
1.“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不適合繼續相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不可辭退的規定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提前退休的條件★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條件有三條:
1.工作年限滿 30 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 20 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申訴原則★★
1.合法、公正、公平、及時原則。
2.二級申訴程序原則:二級申訴程序是指一個申訴案件最多經過兩級審理即告終結。
3.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原則。
4.回避原則。
公務員申訴事由★★
八個方面的申訴事由:
(1)處分;
(2)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3)降職;
(4)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5)免職;
(6)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7)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的申訴、再申訴的條件★
公務員的申訴、再申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是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或其近親屬;
(2)申訴、再申訴事項屬于公務員法規定的受理范圍;
(3)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4)屬于受理機關管轄;
(5)申訴材料齊備: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限期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人事爭議仲裁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仲裁申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在對人事爭議進行仲裁時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則對爭議案件進行審查和處理。
2.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人事仲裁委員會應秉公執法,對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視同仁,對任何一方不偏祖,不歧視,一切都依據客觀實際作出判斷和裁決,對爭議雙方都應予以同樣的保護。
3.及時處理原則。及時處理原則是指在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后,人事仲裁委員會應先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盡快調查并作出裁決,不得無故拖延。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委員會指定其中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工作,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也可由委員會指定。
仲裁程序-開庭 ★
仲裁應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軍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仲裁。 無論開庭與否,仲裁委員會都應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則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程序-期限 ★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仲裁程序-訴訟 ★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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