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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考00322中國行政史押題復習資料
中國行政史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的特色 :
1、這一時期是我國歷史上國家制度神權政治色彩最重的時期;
2、等級君主制國家結構是這一時期行政體制的又一特色;
3、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家”為模式組建“家天下”王朝;
4、原始民主遺風的殘留
“家天下”模式的特色 :
1、是父家長制為君主專制提供了原型,在君主專制體制下,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位終身并世襲,而父系大家長在大家庭內的角色已大體具備以上的特點,即已產生了君主專制的萌芽;
2、是以父系大家庭為模式組建政府,這和秦漢以后各王朝不同,家室與政府沒有嚴格區分開來,在設官分職上也體現出隨意性,各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職、權、責十分不明,表現政府的雙重職能,宗法管理與行政管理相互補充,使商周奴隸制很像一個一個大家族的擴大,這種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作為一種歷史的殘留存在于秦漢三公九卿之中;
3、是以“家天下”觀念進行統治,宗法制度是在父家長制基礎上不斷發展起來的,是我國奴隸制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宗法制度下,天子、諸侯、卿大夫既是一種君臣關系,又是兄弟叔伯或甥舅關系,各級貴族處于不同的等級階梯上,享有不同的特權,并以原則制禮作樂,規范天下。
原始民主遺風的殘留的原因 :
1、是部落時代民主議事的遺風仍在商周的會議制度中有所反映;
2、夏、商、周三代都十分重視民情與輿論,設采風之官,實行納諫制度,這些也當是原始民主的殘留。
中國封建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的特點 :
1、中國的封建集權體制時間長,一種體制持續 2000余年;
2、權力集中的程度有所差別;
3、思想控制方法的不同;
4、中國封建社會 自其一開始就有一整套對官吏的選拔、任用、俸祿、考評、退休等嚴密而完善的官僚制度,這一套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國家管理體制上的一大特色,為世界古代所絕無僅有的。
封建社會的行政管理與奴隸社會的行政管理的區別 :
1、形成了一套大統一王朝的中央集權體制;
2、神權政治色彩的淡化;
3、法制的日趨完備;
中國中央集權專制體制主要矛盾 :
1、皇權與相權的矛盾;
2、中央集權與地方割據的矛盾。
中國封建社會在歷史演化的過程中預防社會動蕩的穩定因素 :
1、中國封建社會所形成的一套管理官員的制度是中央集權體制得以延續和在遭遇破壞后得以再生的組織保證;
2、監察機關的人事制度有利于封建國家肌體的健全;
3、在中國中央集權管理體制中存在著調節君主專制弊端的機制。
中國中央集權管理體制中存在著調節君主專制弊端的機制 :
1、是在施政程序上有一套盡可能促使皇帝正確決策的制度;
2、為防止皇權的濫用, 中國封建還有一些其他的辦法:
(1)通過教育提高君主的素質, 儒家治國思想倡導君主“修身以道”,從漢代起就有儒家給皇帝和太子授經典的制度;
(2)通過神權來抑制君權,大臣可以利用災變向失道的國家提出意見;
(3)大臣可以利用皇帝生前的“尊號”,死后加“謚號”或“廟號”的尊褒貶來對皇帝造成心理壓力,促使其刷新政治;
(4)開國皇帝所制定的一些制度對后世的君主有較大的防微杜漸作用,也可以被用來充當大臣制止皇帝越軌行為的工具。
夏商周
母系氏族公社典型地體現了原始社會的組織原則,與后來的國家政治共同體對社會的管理有所不同的表現 :
1、它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和生活單位;
2、這時的社會組織形式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組成氏族、胞族和部落,而不
是像后來的國家那樣按地域劃分其國民,也不同于后來的經濟、文化組織、以行業來組織其成員;
3、它實行原始民主族管理,氏族成員一律平等,氏族全體會議為最高權力機關,重大事務由全體成年人男女討論決定。
軍事民主時期的管理體制 :
1、軍事首長:軍事首長僅統率軍隊和擔任主祭,不單獨享有民事方面公共事務的獨斷權,且其職務不能世襲;
2、部落酋長:部落酋長議事會是部落聯盟的常設權力機關,凡重大事務均由議事會集體決斷,軍事首長僅是議事會的成員之一,不享有民事方面的最后決斷; 3、人民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只是由于部落聯盟時代社會組織遠較母系氏族公社大,故人民大會的舉行次數亦大大減少。
四岳議事會:是君主的輔助及咨詢顧問。
王子王位繼承制 :盤庚遷殷后,變“兄終弟及”制為王子繼承制,即由家族占有王位縮小到直系占有王位。
嫡長子繼承制 :西周,就是在諸嫡子之中,確定長子的優先繼承地位。
西周的中央官僚機構 :
1、周天子的地位最高,權力最大。六種權力(主祭權、冊封權、統帥軍隊、官吏任免權、授予爵祿權和巡狩權);
2、輔弼大臣,即三公(太師、太傅、太保) ;
3、三公以下的官是三司(司徒(管籍田和農業生產) 、司馬(軍事)、司空(工程營造) );
4、文教官員:大吏、大祝、大卜;
5、宰(宮廷事務)。
(1)內外服制:是一種二元統治體制,即將統治分為內服和外服兩大部分,采取不同的統治方式和組織形式。“內服”指君王直接統治的區域,即王畿所在地,由君王直接派官員組織被征服者從事生產。“外服”是指侯國統治的區域,由各地諸侯管理,但外服諸侯與君主是一種君臣關系。內外服制最早實行于商朝。
(2)分封制:是中國奴隸社會中一種為協調統治階級利益以便對付種族奴隸而建立的制度,即一種天子向諸侯,諸侯向世卿大夫“授民授疆土”以建立邦國的政治制度。西周時期分封制度達到成熟和完善,它與宗法制度、禮樂制度相互支持、相互鞏固,以達到保證國家統治的穩固長久。 周天子除留下王畿的一部分地區由刑王室直接管理外, 將其他部分分封給王族成員、功臣姻親和傳統貴族,這些人也依此做法再分給卿大夫。經過不同層次的分封,西周王朝形成了等級結構的國家群。分封諸侯的目的是拱衛中央王朝,天子與諸侯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鄉遂管理體制 :是西周在地方基層行政區劃上實行的一種管理體制。鄉是國人居住之地,遂為野人居住之所。在國都內及其近鄰劃分若干鄉,并設相應的管理者。在邊遠的農村地區實行遂制,也設相應管理者。通過鄉遂制度,形成層層控制的網絡系統,成為后世基層行政組織的藍本。
西周的行政決策與聯絡 :
1、縱向的行政決策與聯絡:是指中央朝廷、諸侯和卿大夫小朝廷的層層行政決策,其共同特點是實行君主專制,即最后決策權由君主獨掌。聯絡方式:巡狩、朝覲。
2、橫向的行政決策與聯絡:諸侯之間、卿大夫之間的聯系與決策,按照“朝會”、“聘問”等禮儀形式進行。朝會是諸侯間直接拜訪,細分為“朝”、“會”兩種形式。朝指諸侯國君彼此到對方宮廷去拜會,會則是諸侯之間彼此在國都之外的郊野拜會。朝會乃是一種直接勾通的方式,另有“聘問”這一間接勾通的方式,即諸侯派使者互相訪問。
西周的行政文書 :分為《誥》、《誓》、《命》、《簡書》。《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上級對下級發布的命令或布告,二是君臣之間互相勉勵之詞的記錄,作為后世君主行為的規范。 《誓》多為戰時的動員令; 《命》絕大多數為冊命之書; 《簡書》是日常通行文書。
西周的行政監督 :一是天子、諸侯各自對其下屬“邦國”的監督; 二是天子、諸侯、卿大夫各自對其直接管轄區的監督。
世卿世祿制:是指下級貴族到上級國君朝廷世代為官的制度。世卿是指貴族中到王室充當卿士或到公室充當卿的那一部分具有官僚身份的貴族,他們的官職世襲,故稱世卿。世祿是指這些貴族一方面在朝為官,另一方面仍是其封國的封君,享
有原有爵位和采邑作為其俸祿并世代享用。世卿世祿制是鞏固“封邦建國”王朝行政體制的一種手段,對等級君主制所固有的分散性作了一定程度的補救。下級封君到上級封君處做官,加強了上下級封君政治上的聯系和行政上的溝通,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諸侯稱霸、強卿專權、使天子、諸侯淪為傀儡。
西周的官員的爵制 :公、侯、伯、子、男。公為一等,侯伯為二等,子男為三等。
夏商西周退休 :70歲。
春秋戰國
春秋戰國賦稅的改革的原因 :
1、由于兼并戰爭的激烈化;
2、野人不負賦稅重擔,紛紛從公國上逃走,國人也日益走向貧困、破產、負債、甚至淪為奴隸;
3、國人暴動頻繁。
春秋戰國的賦稅改革的內容 :田稅:即依土地好壞與數量分等級收稅,承認國人土地的私有權;軍賦:將軍賦落實到田畝上,野人可以充當甲士,提高了庶民的地位。
春秋戰國的賦稅改革對國家行政體制的變革的巨大影響 :春秋戰國的賦稅改革是一場自上而下的土地關系和賦稅財政制度的根本變革,它不僅影響到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動,而且隨著經濟基礎的變革引起上層建筑國家職能的變化。
1、使國家的社會職能發生變化。改革前的土地國有,庶民是君主的奴隸,各級君主必須設立家官,監督庶民勞動,賦稅改革后,國家承認國人土地的私有權,實際取消了,實際取消了公私田之分,這意味著國家不再充當農業生產的組織者,這樣國家的職能僅剩下政治和行政事務的內容,不再具有直接組織生產的職能; 2、引起了階級結構的變化和基層行政組織的變革。改革前,土地國有,君主封賜土地以基層行政組織為單位,在政府官員的監督下由基層行政組織負責人組織種族奴隸在公田上集體勞動。改革后,一家一戶的小家成為生產單位。井田制的破壞引起了階級結構的變化,庶民可以充當甲士,實際上成變成向國家交納什一稅的自耕農。庶民自由開荒、自由轉讓土地,進一步加劇了貧富的兩極分化。庶民的分化,糾紛的增多,加上國家要向農戶征收各種賦稅,于是產生了以農戶為單位的“編戶齊民”的戶籍制度。戶口的整頓為基層組織由鄉遂雙軌制過渡
到鄉里單一制奠定了基礎。
家臣制:在舊體制下,卿大夫是分土封制下最低的一層封君, ,再往下就是同一血統不具有貴族身份的國人“士”了,卿大夫治國,其官員只能是從士產生了,由于卿大夫的國稱“室家”其官員被稱為家臣,家臣與卿大夫不同,無世襲特權,
其職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隨時免除,呈現出雇傭關系和臣仆性質,食邑則相當于后世官員的俸祿,與采邑完全不同,兩者不能世襲。作用:是后世官僚制的雛形,啟用一般平民為官,打破了貴族對官職的壟斷,為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新政作了組織上的準備。
強卿專制:春秋戰國時期,經過長期的爭霸兼并戰爭,各諸侯國相繼衰落,而充任各諸侯國的文臣武將的卿大夫的實力日益得到加強,地盤不斷擴大,逐漸掌握了各國的內政外交大權,形成了執政的局面。
強卿專制對孕育中央集權專制的政體的作用 :
1、世卿制的瓦解與官僚制的雛形的出現;
2、國鄙制向郡縣制的轉化;
戰國時期變法運動 :魏國的李悝、楚國的吳起、秦國的商鞅。
戰國時期變法運動的內容及其影響 :
1、用郡縣制取代分封制,達到了實現封建君主中央集權的目的;
2、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制,奠定了封建君主中央集權體制的經濟基礎;
3、變法運動中,各國先后頒布了法律,出現依法治民的傾向;
4、廢除了世卿世祿制,實行官僚制。
官僚制的特點 :是一種和封建君主中央集權管理體制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具有: 1、官員職位不能世襲,只能憑能力和功勞由國家授予;
2、官吏只能依法按上級的規定行使職權,上級通過上計來考核官吏,依據官吏的工作實績予以獎懲,并作為官員升遷的依據;
3、俸祿制取代食封制。
變法運動對以后歷代封建國家行政管理的深遠影響:
戰國時各國官員的名稱 :分二類:
1、中樞官員: 1)相。相是戰國時代的文官系統的首腦,即輔佐君主、執掌政務的百官之長。2)國尉、柱國。是戰國時各國官員的武職人員。 3)御史。是國君的秘書,負責記錄并兼管文書的收發,后發展成為國君的耳目,負責監察百官。
2、職能官員。
各國強化君主專制的組織形式 :各國推行的郡縣制是一種中央集權的地方行政管理的體制,其特點有:
1、是其郡縣長官由國君直接任免,而非分封世襲之貴族;
2、是郡縣以下的行政機構是以鄉里為基層行政單位,國君可以通過郡縣長官把
自己的權力一直延伸到社會的最底層。
戰國時期郡縣體制不斷完善的表現 :
1、首先表現為郡縣兩級管理體制的形成,各國交往的頻繁,促使原來荒涼的邊境地區日趨繁榮,原來面積大地位卻低的郡的地位陡然上升,并在郡下設縣,因此,郡縣兩級體制首先在邊境地區出現,以后逐漸推行到內地;
2、其次是郡縣官員的設置,隨著疆域的擴大以及抵御外敵入侵的需要,各國國君不得不授予地方郡守較大的權力。
郡縣機構和官員的設置 :郡的衙署稱為府,長官稱守,尊稱太守,由原來的單純武官官員變成為文武兼領的地方大史。
守下設郡尉和御史,分管一郡的軍務和監察事務。縣設令,令下設丞、尉,分管一縣的民政和軍務。縣下設鄉、里兩級基層組織,里下按什伍組編居民。鄉有三老、嗇夫、游徼等,分掌一鄉之教化、稅收、獄訟及捕監事務。里設里正,什有什長、伍有伍長。
戰國時期的會議制度 :主要按二種方式進行: 1、是在朝會上由群臣集議,最后由國君決斷。 2、是由國君與個別大臣商議后由國君決斷。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會議方式,國君均在行政決策中處在主導的位置,掌握行政決策中的最后決斷權。
國君個人素質對政治的影響 :戰國時期的決策制度沒有什么嚴格的制度制約, 能否做出正確的決策, 取決于國君的素質,即決策者有沒有從善如流的精神,以通過各種會議制度做到集思廣益的效果,戰國時期,大多諸侯國都能禮賢下士,以致禮賢下士一時成為戰國時期的時代風氣。但,不同的統治者之間的素質差異也是很大的,如稱雄一時的齊威王從諫如流,鼓勵人民入諫,以糾正決策中的失誤,致使齊國強盛,一度稱雄天下。與此相反,楚懷王喜聽讒言,疏遠屈原,一再為張儀所騙,最終導致賠地折兵,困死異邦。
戰國時期文書的制度 :1、璽(官印)。2、符(虎符)。3、節。國君把命令寫在竹簡上,然后用繩打上結,再在打結處涂上封泥蓋上璽印,如此文書才能生效。虎符是一種調兵的憑記,國君派某將軍出征,須將母符交給他,母符與管兵將領的子符相符,將軍才能領到軍隊出征。節為使者通行文書,為郵送文書方便。
戰國時期的選官方式 :
1、薦舉之法; 2、自薦;3、通過耕戰而功的“因功授官”。 4、世卿世祿制的殘留。
戰國時期的任免方式 :任免權主要在各君主所掌握,君主任命官吏稱“拜”,發給璽(印)作為憑證。璽即是官員獲得職務的憑證,當官吏不能很好地完成其使命時,國君可以收回權力,稱“奪璽”或“收璽”。
上計:即是下級行政部門向上級稟報倉庫存糧、墾田數、賦稅數、戶口統計以及治安情況,具體做法是:每年初中央官員和地方長官將一年的預算方案寫在木卷上,呈報國君。國君將卷一分為二,國君執右卷,大臣執左卷,年終由國君親自考核,將二卷相合,并將完成數與預算數相比較,以定政績高下。
家臣制與世卿世祿制的不同。
家臣制與官僚制的不同。
秦漢
皇權的內容:
1、立法權: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
2、最高司法權:即在司法享有最高審判權,并有大赦權;
3、最高軍事權:
4、行政決策中的最后決斷權和對中央、地方官員執行政務的考察權。
丞相權力的內容 :
1、立法上負責起草或組織草擬法律;
2、在司法上有劾案百官及執行誅罰權;
3、在軍事上可充當皇帝的軍事顧問。特別是在不設立太尉期間更是如此;
4、在行政上有參與行政決策,總領百官,處理日常政務之權。
三公宰相制:漢成帝時,為分散相權,加強皇權把丞相制改為三公宰相制,即改宰相為大司徒,太尉為大司馬,御史大夫為大司空,以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為三公官,三公宰相制使全國政務一分為三,一相制為三相制所取代,起到分散相權的作用。
皇帝尊號的獨占性和至尊性 :中國第一個皇帝秦始王認為古代三皇五帝的稱號不足以顯示其至尊性,因而以自己“德過三皇。功高五帝,于是就把傳說中的三皇五帝的尊號集于一身,號稱皇帝。到漢高祖時,又對皇帝尊號的獨占性作了明確的規定,皇帝的父親”不豫治國“,只能稱為太上皇,而不能稱為皇帝。在行政體制上確立了皇帝一人獨攬國家大權的原則。
中外朝制:漢武帝時,為削弱相權,加強皇權而在組織上實行的一種制度。中外朝制指的是中外相所形成的兩套處理政務的官員系統。漢武帝時提拔一批中下層官員充當自己的高級侍從,出入宮廷,組成皇帝的私人秘書班子,形成中朝決策的格局。從此,國家政務的決策權轉到由宮廷侍從官組成的中朝,以丞相為首的外朝退居到執行政務的地位。中外朝制起到削弱相權的作用,確保了皇帝作為國家行政首腦的地位。
領或錄尚書事的制度 :即用內廷高官領或錄尚書事, 總攬朝政,以使尚書臺所做出的決策在三公府得以順利執行。 這樣,領或尚書錄事成為真正的宰相,三公僅是名義上的宰相而已。
列卿的名稱和職責 :九卿:1、奉常:西漢稱太常,掌宗廟禮儀; 2、郎中令。西漢改稱光祿勛,掌宮廷警衛; 3、太仆。掌宮廷車馬;4、衛尉。掌皇宮保衛; 5、典客。西漢曾更名大行令、大鴻臚、掌少數民族及外交事務; 6、廷尉。掌司法; 7、治粟內吏。西漢更名為大農令、大司農、掌財政稅收; 8、宗正。掌皇族內部事務; 9、少府。掌山河湖海稅收及手工業制造。另還有與九卿相當的中尉(掌京師治安) 、將作大匠(掌土木工程)和大長秋(掌皇后的各種事務) ,他們與九卿合稱列卿。
相府諸曹的設置 :1、東曹。負責辦理君國守相及軍吏的遷除手續; 2、西曹。主管府吏的任用及工作安排; 3、議曹:主參謀議;4、侍曹:主招待賓客; 5、集曹:主廷議記事; 6、奏曹:負責管理奏章; 7、戶曹:掌民戶及祭祀農桑; 8、金曹:管貨幣鹽鐵; 9、倉曹:管倉谷; 10、兵曹:管兵役; 11、尉曹。主卒徒轉運; 12、賊曹。管盜賊; 13、法曹:掌郵驛科程;14、詞曹:掌詞訟; 15、決曹:主罪法。
相府諸曹分曹理事與隋唐六部分工的差別 :
1、首先,相府諸曹僅是丞相的幕僚機構,諸曹人員不是國家正式公職人員。
而隋唐六部則是中央主要行政部門,六部尚書是朝廷命官,地位崇高,與左右仆射合稱“八座”,是都省辦公會議的法定參加者,吏、兵兩部尚書在唐初還常兼任宰相;
2、其次,相府諸曹僅是丞相的秘書班子,諸曹僅協助處理公務,其分曹的方
法因時代、社會需要、機關結構調整以及主官政見不同而發生變化。 而隋唐六部作為正式的國家職能部門。 擁有法定的職權,并在處理、執行公務上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其機構設置也相對穩定。
尚書臺諸曹設置 :相府分曹理事造成對皇權的威脅,皇帝就用尚書臺分曹理事來削弱相權,始于西漢成帝。
1、三公尚書:主管歲盡考課諸州郡事;
2、吏部尚書:主管選舉祠祀事;
3、民曹尚書:掌管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
4、客曹尚書:主持護駕羌胡朝賀事;
5、二千石尚書:主管辭訟事;
6、中都官尚書:掌管水火盜賊事。
尚書分曹與相府分曹理事制度的不同 :
1、尚書臺已是政府的公職人員,其演化的趨勢就是隋唐六部二十四司的國家政
體的體制,是隋唐六部制度的雛形。
2、地位崇高,很大程度替代了三公的諸曹職能。
郡守的職權:
1、郡守執掌一郡軍政大權,且無副職牽制,都尉雖與郡守同秩,且有協助郡守處理軍務之職守,但僅是副將而已,郡將為太守,到東漢時,甚至“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
2、郡守有自辟屬吏的權力,且郡守與屬吏間的關系密切,屬吏的實權常高于中央任命的佐官。
郡縣長官的兩類屬官 :1、佐官,包括丞(協助郡守治民)和尉(協助郡守主持軍務) ,由中央任命。 2、屬吏。包括功曹等掾吏,由郡守自行辟除。
縣令的職掌:1、依據法律維持地方治安; 2、組織人民從事農業生產; 3、用儒家禮教教化人民。
鄉官的設置和職能 :設立鄉、里制度,特點:
1、鄉里官員不是國家正式公職人員。個別官員給俸,但仍由地方產生,在官府登記而已;
2、在管理方式上重視鄉俗民規,將教化手段與行政手段結合起來,帶有很大的程度的自治性質。鄉官有三老(管教化)、嗇夫(一鄉之行政事務) 、游徼(鄉中治安,是縣中的屬吏) 。
秦漢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靈活性 :
1、在雜居區,采取郡下設道的方法。道相當于縣,其長官秦稱為嗇夫,西漢稱道長。這種道是郡下的一種與縣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區域, 所采取的是既直接統治, 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其內部特殊性的管理方法。
2、在南方歸附區,采取雖置郡縣和漢人長官,但對歸附民族首領仍賜侯、王印,保持內部原有統治方式的雙軌制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方式當是一種高度內部自治的方式。
3、對內屬遷入邊郡的北方少數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封號和建制,稱屬國,
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監督。
4、持節領護官。這是漢政府對叛服無常的少數民族派出的進行羈縻的一類武官,
如匈奴中郎將,西域都護等官,只采取武裝監護而不干預其內部事務。
會議制度的內容 :形式:
1、集議。集議是群臣討論國事以備皇帝決斷的一種會議形式,方式有: 1)、有皇帝直接主持的集議,參加集議者均可提出意見,最后由皇帝裁決。 2)、由丞相或三公主持的集議,集議完畢將集議結果呈報國君由皇帝裁決;
2、商議:一般在內廷舉行,是由皇帝與個別大臣商議后作出決策的會議形式。
圣旨的種類和下達方式 :秦漢時代,圣旨依內容可分為制書、詔書、誥、手跡。制書是涉及國家制度的一些重要文書,要加蓋璽印并加封,另有尚書令加印重封,故又稱璽書,制書不予璽封,稱為露布,由司徒印封,下達給州郡。詔書是皇帝
有關一般行政命令的文書。誥是專對諸侯王進行策對的一種文書。手跡是皇帝親筆書寫的一種文書。圣旨下達的方式一般是由御史大夫下達到丞相, 丞相下達中二千石, 中二千石下達郡太守和諸侯相。 東漢時,是由尚書下達到三公, 三公再往下轉,也有時由尚書跳過三公直接下達到九卿,而且后者常常成為下文的主要方式。
秦西漢初年御史大夫的職責及其主要屬官 :御史大夫在秦西漢初年是中央最高監察官員,既掌管監察,又擔任副丞相,這樣的地位便于協助丞相處理政務,又便于對以丞相為首的百官實施監督。在組織上,御史大夫設府,與丞相府合稱二府,共同管理國家政務,凡遇到軍國大事,朝廷總是同下二府,令其會商解決。御史大夫的屬官分為二部分,一是御史丞為首,統領御史 30人,在御史府協助御史處理政務,二是以御史中丞為首的設于宮內的部分官員。
秦漢中央對地方監察的二個系統和地方兩級監察 :漢武帝以后,中央對地方監察主要分兩個系統進行:一是通過司隸校尉對京輔諸郡的監察,二是通過御史中丞與丞相府的司直相互配合,再經過派的部刺史對郡國的監察。地方政府的行政監察分為縣對鄉、郡對縣的兩級監察,郡縣分別在本級長官的領導下,形成既相對獨立,又對本級長官負責的監察體系。
皇帝獲取決策信息的途徑 :主要有官員奏事和監察官員匯報兩種途徑。大臣奏事分為面奏和書奏兩種。皇帝還可以派遣自己的親信以使者名義巡行天下,以掌握社會各方面情況,必要時皇帝甚至親自到各地巡幸。
各級官員在行政執行中的行政處理權 :有較多的行政處理權,可以依地方的民俗的不同,采取不同管理方法,一般可分為酷吏和循吏兩種,酷吏采用嚴刑峻法的法家原則進行管理,循吏則是講究德育教化,偏重儒家的禮治, 甚至是道家的無為而治。
地方政府在行政執行中的自由裁量權 :在不違反中央大政方針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主要表現在地方長官在貫徹中央或上級的指示時依據地方實際情況作出裁量而制定的教令上,教令可以是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行政命令。種類多,涉及人事、社會福利、治安和農田水利。
秦漢的選官方式 :
1、任子:是高級官員子弟備選為官的制度,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可保舉子弟一人到京師為郎,充任皇帝的侍從,。者可升尚書、侍中,侍御史中丞等正式官員,進而再升;
2、訾選:是依據財產補官的制度。凡資產達到一定數量的非商人者可候選為郎。
3、察舉:察為考察,舉為薦舉,就是在考察的基礎上予以薦舉。察舉是自上而下的一種選官方式,是一種以保舉為主,附加復試的考試,保舉才是察舉的最關鍵環節。
4、征辟:是一種處上而下的選拔官吏的制度。
主要是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被皇帝征聘的是名望較高,品學兼優的社會名流,被征召者稱“征君”,是當時最尊榮的仕途。辟除是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從三公到郡國守相都有辟除的權力,其中高級官員的辟除更容易得到升遷。
5、薦舉:是沒有詔令的情況下主動向君主推薦人才,是以察舉的一種補充;
6、博士弟子:由太常從民間 18歲以上的儀妝端正的男子中遴選, 或由各縣挑選, 郡守認可后送太常, 博士弟子在太學里學習一年后接受考試, 成績高第者,可選為郎中。
漢代官員任用程序、方式、和限制 :秦漢時期任用官員稱拜或除。在任用程序上依據級別分別由皇帝、尚書、丞相、大鴻臚及郡國守相分別任用。二千石以上的高級官員必須由皇帝親自核準,加以任用;中級官員則由尚書、丞相調除;低級官員中的京師諸府百石官員由大鴻臚調除,郡國百石官員由郡國守相調除。任用方式,是依授權的性質、大小、范圍而給官員一定的行使權力的名號,待選的官員中有一部分可以直接成為正式官員,但更多的是通過候補、試用等方式加以考察,待需要時再轉為正式官員。待詔:意為等待皇帝的詔命。待詔之人實為候補官員;守、假:是試用方式,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稱職轉為實授官,不稱職罷歸;兼、領:兼是某些官空缺時任命其他官員以本官兼任其他官職, 以避免官員缺位耽誤工作。
領是在某些重要事務需要一位重要官員負責時采取的一種授權方式,被授權官員已有主官之職,實際權力較大,能起到主要負責人的作用。任用的限制: 1、是出身和財產的限制:商人、巫覡之家、賍吏之子孫不得察舉; 2、籍貫和親屬限制:地方官回避本籍等回避制度。
漢代的兩種考核 :
1、對中央各級主管官員的考核: 1、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皇帝不親政的.2.由尚書代行考核權,并交皇帝核準,九卿則由丞相和御史兩府聯合考核。
2、對地方官員的考核:通常由丞相和御史二府通過上計形式進行。上計考課分為常課(每年年終進行的考核)和大課(每三年一次的全面考核)二種。
察舉制的弊端 :由于察舉制沒有嚴密的考核程序,致使弄虛作假現象嚴重,公卿守相所薦舉的多為私人門生故吏,使察舉制變成變相的官僚子弟世襲制,到東漢末年,察舉制走向沒落。察舉制與后世科舉制度的不同。
魏晉南北朝
三公官職務完全榮譽化的必然性 :漢武帝實行中外朝制,三公級別和待遇基本不變,出任三公官也被朝野公認為就宰相職,但三公并無實權, 地位進一步榮譽化, 甚至對具體的行政事務也不再負實際責任, 僅對軍國大事享有咨詢權。 從此之后,三公已不再是國家的行政長官,三公府也因此淪為三公個人的秘書機構。
地方行政管理層次調整的必要性 :
1、首先是州的數量大量增加;
2、其次是郡的濫置;
3、州郡的濫置導致了州郡所轄的范圍急劇減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虛名,一州轄二郡,甚至委多郡都不轄縣,同一個地方立兩個郡名,州郡的濫置導致了機構的臃腫和重疊,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劇了政局的動蕩。
地方行政管理層次調整的內容 :為了穩定政權,加強對地方的管理,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政權在不改變原有舊行政體制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地方行政體制進行了一些調整,主要體現為以下的兩個方面:
1、是在州上設官。從曹魏開始便在州之上設置都督諸州事,以協調各州行動,北魏還在州之上設置具有中央派出機構性質的“行臺”,但北齊之后此制夭折。
2、強化縣級的行政管理。晉朝規定,縣令有政績的可將縣級地位升級,又規定官員不曾為縣官者不得出任臺郎。北魏也曾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于強化縣級的行政管理。
僑州郡縣設置的作用及其弊病 :東晉初年,北方士族率領大量依附人口南渡,東晉政府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和保護南遷士族的政治經濟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們的原籍的名稱僑置州、郡、縣,這樣一方面照顧了各大家族的利益,為他們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穩定統治秩序的作用。但僑州郡縣與原州郡縣并置一處,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亂。
左郡縣: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南方各政權在蠻族地區建立的一種側重內部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體制。左郡縣長官由中央政府選派或由各地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凡由各地少數民族首領充任長官的左郡縣基本上依據各少數民族傳統進行治理。
地方行政管理中軍政合一的特點 :魏晉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軍職,或由都督兼領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將軍,其中持節都督握生殺大權,兼掌地方軍事、行政、司法、監察等各種權力,不領軍職的刺史稱為“單車刺史”,不僅權責有限,而且為時俗所輕,地位低下。另外,此一時期州上所設之官,如都督諸州軍事,作為地方統兵武官,也同時兼管地方軍事與行政。
宗主督護: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權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過程中,面對各地豪強聚眾以宗族為單位結塢自保,北魏只得承認既成事實,任命塢主為宗主督護,讓他們行使基層政權職能。
三長制:為地方基礎行政組織,規定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三長負責核查戶口,征收賦役,并辦理一般民事訴訟。
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決策方式的兩種形式:
1、對于重大的事務,依據秦漢以來的傳統決策形式采用集議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議,最后由皇帝作出決策。
2、對于一般性政務,則多通過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來加以解決。
尚書省在行政執行中的二種權力 :
1、是對詔敕的解釋權,以便更好地實施決策;
2、在行政執行中的組織指揮權,凡事涉及若干機構的行政決策,由尚書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解決。
御史臺三類官吏及其職責 :
1、詒(持)節侍御史,主管監察司法;
2、殿中侍御史,主管監察朝儀;
3、侍御史,主管糾劾官員的失職犯法,責權最重,故實行分曹理事。以上三個方面監察官員互相配合,又各自有自己獨立的監察范圍。
行政決策中呈現兩種不同程序的原因 :
1、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政權更迭頻繁的時期, 權臣迭出。
2、魏晉南北朝時期,特別是東晉時期,門閥士族勢力膨脹,成為行政決策上對皇權的一種制約。
監察制度進步的表現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行政監察從制度上看較前代有較大的進步,如御史臺的完全獨立,監察機構職權的上升,這些都為隋唐時期的監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但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監察百官行使監察權從本質上講是為皇帝駕馭大臣服務的,其監察重點并非大臣是否依法行政,而是根據皇帝需要羅織大臣罪名,以便皇帝操縱群臣,這反映出監察依附并服務于皇權的實質,這一時期的監察的實際水平不高,監察效果也往往取決于皇帝的意志和好惡,這使整個監察工作難于達到依法監察的水平。
分析地方政府在行政執行中擁有較大的自主權的原因及利弊 :魏晉南北朝時期政府的地方政府在執行政務過程中有自主權較大,這主要是因為這一時期大部分時間處于戰亂狀態,地方行政長官職兼軍、政,中央政府的權威因此下降。此外,中央政府考慮到戰爭的特殊環境,也主動給地方以較大的自主權,以利于地方對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一般而言,州郡地方長官對境內敵情、民變、災害等事務均可處理上報,不必待詔敕而后行。這雖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地方政府在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但畢竟背離了中央集權的要求,也使地方官員的貪殘難以受到有效的遏制。
惟才是舉是選官原則 :是各割據政權實行的選拔官員的原則,其選官不論出身、門第、甚至在道德上也不求全責備,奉行“惟才是舉”的選官原則,尤以曹操為典型。“惟才是舉”的選官原則,僅是三國初期的幾個開明皇帝個人行為,并未成為制度。
九品中正制是士族鞏固門閥政治的工具 :九品中正制是從漢代察舉制演變而來,只不過將薦舉之權從中央和地方各級長官轉移到專職舉士的中正官。其具體方法是由在中央任職的官員擔任原籍地的大中正或中正,負責考察本州士人,綜合他們的門第和德才定出品和狀。品主要依據家世官位和資歷,分為上上到下下九品,狀是根據士人德才行為下的一個簡短評語,品、狀均呈報吏部作為政府選官依據。在九品中正實行之初,狀還受到一定的重視,后來狀變成具文,品成為選拔官員的惟一標準,由于專職舉士的是中央任職的官員,他們大多出身門閥世家,而品這個標準的內容又是依家世官職和資歷,這樣在選拔官員上,貴族便占有明顯優勢。因此,九品中正制因而成為鞏固門閥政治、阻塞寒素人才入仕的工具。
官員升遷的依據 :1、考課(效果較差);2、門資。
考核的形式化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的考核之事歸尚書臺 (省)的考功郎或功論郎掌管。 因時局動蕩和門閥政治等因素,對士族官員的考察不可能嚴格進行,對軍功出身的官員也無法嚴格考核,通過考課,中央通常對個別守法官員予以表彰,這種有獎無罰的考課使官員并不重視。考核因而成為形式。
停年格選:魏晉南北朝時期,規定地方官員任期一律為六年,他們去職后可到吏部重新銓選,因這一時期官職少而侯選的者多,北魏在宣武帝時實行“停年格選”,以年資作為續用和提升官吏的惟一標準。
隋唐
隋文帝對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內容 :
1、確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職務的原則; 2、確定了三省之間的分權方式。
形成尚書省掌行政、中書省掌詔令、門下省掌封駁的決策程序。
唐朝對隋朝制度的進一步調整的內容 :
1、壓抑尚書省的地位,使之變成完全奉行機構,首先將宰相議事之所從尚書都省搬出,致使尚書省地位驟降。其次是剝奪尚書仆射的決策參與權,規定尚書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當宰相,使尚書省長官更喪失宰相的資格,尚書省完全成為奉行機構,三是尚書省內部進行權力調整,以架空尚書省長官的行政權;
2、提高中書、門下兩省的地位。首先是將宰相議事之所遷往門下省,并改稱政事堂,后又遷往中書省,此舉提高中書、門下的地位;其次是擴大了中書、門下兩省的職權,中書舍人對口處理尚書六部來文,并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兼草擬詔旨的“知制誥”有權封還尚書仆射的進呈文件,并有權參加宰相會議。
政事堂的演變過程 :政事堂經歷了門下政事堂和中書政事堂兩個階段。
中書門下政事堂與唐初政事堂的不同 :
1、唐初宰相多為兼職,除三省長官外,還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參政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目,讓他們進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長官的權力,共同充任兼職宰相。
2、中書門下政事堂在正廳之后設吏、樞機、兵、戶、刑五房,對口指揮尚書六部,使宰相的辦事機構逐漸完備,政事堂逐漸從單純的會議場所演變為重要的辦事機構。
3、中書門下體制下存在著宰相權力的分散和集中兩種傾向。
翰林院:唐高宗之時,為分宰相之權,出現了北門學士的設置,皇帝選擇一些有文才的人讓他們參與政事,武則天時,新的秘書人員移至宮中,直接承命奏復。到唐玄宗時,設置“翰林待詔”,后正式設置翰林學士院,翰林院學士開始具有草詔權,時稱“內相”。翰林學士享有制詔權,使中書門下成為奉行內制的執行機構。
羈縻府:是唐初在周邊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一種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機構。羈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許世襲其職。羈縻府州還有財政上的自主權,但必須受邊境都督和各都督護府的統領。
科舉制:隋朝廢除九品中正制,隋煬帝大業年間正式開科取士,從此確立科舉制度。科舉本意是指分科舉拔人才,士人可不必經過薦舉而直接報名參加考試,由國家擇優錄取。唐代科舉包括常科和制科兩大類。常科每年分科舉行一次,科目有五十余種,主要有明經、進士兩科,制科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考試,科目多臨時設置,制科不定期舉行。科舉考試一般經過兩道考試程序,先是州考,再是禮部主持的省試,武則天時又加上殿試。唐代待選士人只要通過了科舉考試,即具備了歷代封建王朝選官制度中的主要內容。
六部、九寺、三司的名稱及職責 :
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分掌人事、財經、文教禮儀、軍事、司法監察和建設等事宜,是執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職能部門;
九寺: 1、和戶部相關的有太府寺(主管錢幣收支保管)和司農寺(主管糧各收支和保管);2、和禮部相關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務) 、太常寺(主管祭祀禮儀) 、光祿寺(主管膳食供設) 、鴻臚寺(主管外交事務)和國子監(主管文教事務) ;3、和兵部職掌相關的有衛尉寺(主管軍器儲備) 、太仆寺(主管馬政) 、和軍器監(主管軍器制作);4、和刑部職掌相關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審判) ;5、和工部職掌相關的有少府監(主管手工業事務) 、將作監(主管建筑工程事務)和都水監(主管水利事務) 。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是處理重大案件的特別法庭。
六部、九寺、五監之間既分工又制衡的關系 :隋唐中央政府職能部門以尚書六部為主,以諸寺、 監為輔,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制衡的行政職能部門體系。從分工上看,六部執掌政令,九寺五監分管具體事務,兩者之間形成總領和具體分管的關系,從制衡上看,六部與諸寺、監形成雙層制約關系。六部執掌政令而不管具體事務,而具體管理各項事務者又無政令之權,形成一層制約關系。具體分管各項事務的諸寺、監要接受六部的指導和監督,但諸寺、監長官也可以直接聽從皇帝的指示,并對六部指令有不同的看法時可直接上奏皇帝請示,形成又一層制約關系。
隋唐對前代地方行政體制的調整 :
1、對地方行政層級進行調整:變州郡縣三級為州(郡)縣二級,在州(郡)上設置監察區的道,以加強中央對全國的行政管理。
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廢除地方官員自辟屬吏的權力,將官員的任免權
一律收歸中央。
詔敕的草擬和頒發 :草詔有三種程序:
1、是由宰相將君相議政結果整理要點,稱為“詞頭”,作為草詔的依據,中書
舍人中負責草詔的“知制誥”據宰相相交下的詞頭負責草詔;
2、是皇帝派宦官至中書宣布詔敕要點,中書記錄,稱為“宣底”;
3、是皇帝如知制誥入宮面授要點。
審詔: 1)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 2)中書舍人如無異議,由中書令、中書侍郎與中書舍人共同簽名送門下審議; 3)門下給事中審議通過的詔書,由侍中、侍郎,給事中共同具名申請交發尚書省執行,經皇帝審定認可后正式交尚書省執行。
各種決策文書的名稱和內容:
1、冊書:是立皇后,建太子,封諸王所用的詔書,用竹簡書寫,形制上最為講究;
2、制書:是頒布重大行政命令的詔書,用黃麻紙書寫;
3、敕:是對具體的事務的指令性文件,均用黃麻紙書寫。
“內制”和“外制” :
內制:唐中期,皇帝以翰林學士分宰相權,由翰林學士撰擬的詔書為“內制”。內制詔書無須規范程序,而是經過皇帝的認可后,直接由禁中下發執行,甚至連印璽也不蓋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外制:即經過三道草詔程序和四道審詔程序通過的詔書,即為“外制”。
律、令、格、式的內容:
1、律是國家的基本法。
2、令是依制定的行政規則,以詔制的形式頒布;
3、格是以敕的形式的具體的行政法規,涉及范圍較為具體,是對律、令的補充。 4、式是包含行政
細則的文秘程式的辦事章程,行政執行中須依據而行的。
御史臺三院的名稱及職責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臺院是御史臺辦公機構,設侍御史六人,掌糾彈百官,其地位十分顯赫。殿院設中侍御史九人,掌朝儀糾察朝會時百官的儀態行止,維護朝儀秩序和尊嚴;察院設監察御史十人,其職掌為分察和分巡兩項。
分道巡察和分察尚書制度 :監察御史對六部、諸寺等對中央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執行的政務情況實施監督,稱分察。監察史奉旨按道巡按州縣,對各地州縣事務實施監察,稱分巡。
諫官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諫官侍奉皇帝左右,有權提出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在唐代,能否發揮諫官的的積極性是政治能否清明的關鍵因素之一。唐太宗虛心納諫,誠心求諫,獎勵進諫,造就了歷史上的“貞觀之治”,但很多皇帝難以做到這點。
唐代行政決策的特點 :體現唐代群體決策的特點的是唐代的各種豐富多彩的會議形式:
1、大臣廷議:參加者較多,形式靈活,可以分為皇帝主持的朝會和尚書省集議的方式。
2、宰相以及高級文臣武將參與決策的會議,這類決策會議的參加者較前一種會議形式急劇減少。無論何種形式的會議,最后決策權還是在于皇帝。
分析隋唐行政監察制度的成就 :
1、監察機構的逐漸健全和監察職責的日益分明;
2、對監察官員的任用的特殊程序;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書制度的確立;
4、參與司法審判;
5、多種地方監察形式并存。總之,唐代行政監督在制度上取得了較大的成就,監察范圍廣泛,監察內容具體,監察方式增加,監察工作不論從深度上還是廣度上都較前代有明顯的發展,但封建監察機制的本質上講是為皇帝駕馭大臣的工具,實際只是皇帝的私臣和特使,因此,皇帝的素質和態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權是監察工作能否有效進行的前提。
官員選拔的途徑 :1、科舉制度; 2、門蔭、行伍、流外入流、入幕制。
門蔭:是為貴族及官員子弟承襲政治特權而設置的制度;
行伍:是指士卒通過積累軍功而獲得的低級武職或勛位,然后再積功升遷為官的制度;
流外入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種政府機構辦事員在服務過程中積累年資,并通過考核程序遷轉為正式政府官員的入仕方式;
入幕:是充任藩鎮幕府僚屬,若得府主信任,不僅升遷快,且握有實權。
吏部銓選官員的標準 :稱四制,即所謂身、言、書、判四條標準,要求入仕者體貌豐偉、言辭大方、書法工整、判詞通順。
官員考核:由吏部主管考課,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結果是官吏的升遷的基本依據。
差遣任職法的利弊 :使職差遣是唐代一種特殊的任職法。唐代任命某官負責處理專門事務,稱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職事官,事畢即回任,大致地說,差遣可歸結為“置使”和“檢校”兩大類,置使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國家常有事務,但又不適宜設專官加以管理。二是為某專門事務臨時委任負責人。置使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政務管理體制的不足,以增強其機動應變能力。“檢校”本是檢查校閱之意。所謂檢校官是在名義上不授某官職,而實際上讓其管理某官職應負責的實際事務。這類差遣職是在原有行政管理體制內采取一些非正常的臨時性措施, 通過這種方式皇帝達到插手具體事務, 集權于一身的目的。
這種官吏任用方法,具有兩面性,它既是皇帝控制政權,直接插手具體事務的一種手段,也造成庶務管理的隨意性;另一方面,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客觀上也要求統治者用臨時置使、隨時訂補的辦法,在保證行政管理體制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增加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應變能力。總之,使職差遣有其利也有其弊。
五代、宋
五代中樞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責 :
1、樞密院:由宦官執掌,參與內廷決策;
2、中書門下:行政執行的綜理機構;
3、三司使:掌管財賦的專門機構。
宋代二府三司的名稱及職責 :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分掌文武,稱為二府,獨立設執掌全國財政的三司使,又稱“計相”故稱二府三司。
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權力制衡原則 :宋代堅持宰相權力制衡原則, 首先是集體宰相制體制不變; 其次是法定的宰相職權 (人事權、副署權、監督權、諫議權)不變;第三是宰相辦公機構為中央政府機構不變。宋代權相迭出,始終未能形成篡奪之勢,其主要原因就是堅持宰相權力制衡原則。
宋代二府三司與隋唐三省宰相制的不同之處 :宋代中央行政體制雖是從隋唐制度演變而來,但二府三司與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間還是有原則區別的。三省宰相制是中書掌詔令,門下掌封駁,尚書掌執行的一種決策程序上的分權體制,而二府三司制則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決策權的前提下,由中書門下處理日常事務,樞密院處理軍政軍令事務,三司使掌管財政方面的政令政務,形成二府三司分類進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二府三司均可獨立處理各自管轄范圍的事務。
二府三司制的利弊 :加強了中央集權的作用,但過分集權于皇帝影響了事業單位整體職能的發揮。中書、樞密、三司分主民政、軍政、財政。民政已困乏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雖為宰相,卻不能使樞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斂財,因為中書并無“制國用之職”。
北宋初年差遣職諸院官對六部職權的削奪。元豐改制后六部職權的提高。
路:宋王朝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據之禍,實行路、州、縣三級行政區劃的管理體制,北宋初年,州、府、軍、監等均為中央統領,數目過多,管理幅度過大。因此,在府、州之上增設了路這一地方行政區劃。在地方行政體制上,路僅是一個遣使級的的行政級,其設置內部多有牽制,權力集中到中央,因此雖有路這一較大的行政區劃設置,但也未形成五代的分裂割據局面。
宋代路設置的不規范 :
1、是路中無主管機構,實行分權制管理模式,分別設置經略安撫使、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轉運使司,各司互不統轄,互相制約,直接對中央負責;
2、是四監司轄區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處甚多,且側重于監察權,明確稱為“監司”;
3、是監司長官職位的臨時性,監司多以京師文官充任,特別是對負責軍事的帥司授權更少,更具臨時性質。再加上,宋代實行“兵無常帥,帥無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長官無法形成地方割據之勢,權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據之禍,但地方軍事、政治、財政、監察之權互不統屬,也必然造成辦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
對州、府長官的嚴格監督制約措施 :
1、是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稱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職臨民,由中央兼攝地方官,即帶著中央官頭銜去做地方官,稱“權知州(府) ,權知即暫時管理之意。
2、是加強制約機制。宋朝遣文官知州(府)事,而且州、府之上還有監司加以監督,但宋朝皇帝還放心不下,故又設置通判。通判既非知州(府)屬官,又非佐弐之職,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監臨的獨立官員。知州(府)文告需通判連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還可以向中央奏報知州(府)政務執行情況。這樣,州、府、軍監長官外受監司監督,內有通判制約不可能一人專制一方了。
縣官地位的提高和影響 :宋朝縣官稱縣令或知縣。知縣由京官出任,為朝廷所特命,無形中提高了縣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對府、州長官的又一層制約關系,有利于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宋代未出現地方割據的原因 :在地方行政體制上,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形成路、州、縣三級行政區劃的管理體制,在各級地方官員之間形成錯綜復雜的制約關系。
宋代地方行政體制的利弊 :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據局面的重演, 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權失去了應變的權力、 能力和活力。
宋代會議訴形式和內容 :
1、例行早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關系,為皇帝提供信息;
2、便殿議政:是皇帝就某一問題召見宰相、樞密院等中樞官員商議軍國大事的一種會議形式;
3、臨時朝議:是皇帝就某問題臨時召集會議進行商議,向大臣們征求決策會議形式。以上會議只為皇帝作出決斷提供具體材料,起到溝通信息的作用,至少為皇帝提供一個決策方案,但最后的決策權在于皇帝。
內制和外制:宋代,中書舍人所草之詔為外制,多為常例之詔命,“內制”則由翰林學士負責。宋代“內制”詔敕的發布十分突然和機密,且只要蓋上皇帝印璽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臨草詔時改變早先與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難以防范,這也說明宋代皇帝在行政決策的決斷權超越了前代。
宋代行政執行的嚴格性和程序化特點 :
1、首先,中樞機構有一套處理各類事務的嚴格程序,對行政執行起著規范化的
作用;
2、其次,為保證作為行政決策結果的詔書能夠準確表達皇帝的真實意圖,負責草詔的知制誥可在有疑問時直接要求皇帝接見,以核實宰相代宣君命時是否準確表達皇帝的本意。
3、由于宋代地方實行分權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聽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過一系列監督機制能夠較快地掌握地方政務執行情況,故宋代各級地方政府執行政令異常的嚴格。
宋代輕重相制,交叉監督的行政監督監督格局 :宋代不僅加強了對各級官吏的監察,還加強了對監察人員的監察,形成輕重相制,交叉監督的格局。
宋代監察制度的成就和利弊 :
1、臺諫趨于合一;
2、皇帝直接控制臺諫官;
3、輕重相制,交叉監督;宋代的監督網絡十分嚴密,這一方面適應了強化君主專制集權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臺諫官員風聞彈人的權力使許多官員不求功但求無過,因循茍且。對相權的威懾更使決策過程出現混亂局面,宰相方議一事,臺諫官員就議論紛紛,造成決策的遲滯,尚書省與御史臺互相監督,雖在一方面促使事業單位之間互相牽制,有利于強化皇權,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各機構職能的混淆,不利于監察作用的發揮。地方監察中過分的分權,也使各級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盡。
殿試登第者的等級 :分五等:一二等稱“進士及第”,三等稱“進士出身”,四五等稱“同進士出身”。
官、職、差遣的的區分 :其中官職僅代表地位,俸祿和榮譽的意義,并無實際職守。要有實際處理事務的權力,須另加差遣的名義,稱“判”、“知”、“權知”等,這樣就將官職名稱和實際職權分開出來,承擔實際政務者可以不受官品和資
歷的限制,這種任官方式有利于皇帝根據自己的意志任用官員,削弱中央和地方各級主管官員的實權,這一方面有利于鞏固中央集權和防止地方割據,但另一方面又造成官僚機構臃腫,官僚隊伍膨脹,各級政府機構名不符實的弊端。
考課內容和標準 :考課內容有品德、政績二項。即是否公勤廉恪、職事修舉,以此作為對所有官員考課的標準。
科舉規則的細密和規模、范圍的擴大 :
1、宋代的科舉沿襲唐代制度,但具體規則較唐代細密,宋代亦有常科也有制科和武舉。制科雖設而不常舉行,武舉歷來不受人的重視,故宋科舉以常科為主,宋初常科每年一次,后改為三年一次。考試分三級,一是取解式,由各州判官和錄事參軍主持,考取者稱舉人;二是省試,即禮部試,由皇帝選派官員主持,三是殿試,由皇帝親自主持。
2、宋代科舉在考試程序上較唐代嚴格。為防止考試作弊,省試考官從受命之日起到取定名次之時止需與外界隔絕,閉鎖于宮院,稱“鎖院”。試卷需糊名并經人謄錄后再送考官批審;
3、宋代科舉考試的規模和范圍有所擴大,錄取人數較唐代大大增加, ,且殿試后不再經過任何吏部考試直接做官。
蔭補、納資入官對宋代官員素質的影響 :蔭補是為保證官員“世守祿位”的特權而設立的。宋代正六品官員每年都蔭補一人,正七品以上每三年可蔭補一人,每逢大禮或遇皇族喜喪事都可以得到蔭補名額,納資入官為富商和地主獲取官職也提供了途徑,這些入官方式造成宋代官員冗多且素質低下。
磨勘制度:是定期勘驗官員以定升遷的制度,包括勘驗官員簿歷狀的一系列的程序,簿歷文狀包括解狀(為選入解放赴闕的證明)舉狀(舉薦人的推薦書)家狀(個人履歷) 、考狀(考核記錄)等。考課借磨勘得以維持,而磨勘程序中對官員的循資轉官均有明確規定,只要官員任內不出大的過失,一般都可以循年資得以升遷,致使考核失去了原來的意義。
宋代優待官員的主觀意圖和客觀效果 :宋代官員官俸制度十分混亂,官員無實職者都可以領俸,有實職者另加錢,在物質上優待官員,其本意是希望官員以此造成官員奉法守正的風氣,但官員的厚祿最終造成人民和國家的窮弊,同時也因制度的紊亂而造成吏治的腐敗。
遼金元
遼(契丹)金(女真)元(蒙古)遼南北面官制下的機構設置和職權 :
1、北面官制:北面官制是遼代統治者為統治契丹和其他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種特殊制度: 1)北南宰相府是遼代總攬政務、輔佐皇帝處理軍國大事的中樞機構,分別由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蕭氏族人世選,北、南宰相府各設左右宰相為長,下設總知軍國事、知軍國事等官,是遼代重要的中樞決策機構;2)大林牙院:相當于翰林院。職掌是為皇帝撰修契丹語文告,負責監修國史。 3)大于越府,相當于大傅,原為處理軍政要務的,后無實權。 4)北南大王院:分掌所屬契丹部民的各項事務; 5)夷離畢院:遼司法行政機構,執掌刑獄和司法;6)敵烈麻都司:掌禮儀; 7)北南宣徽院掌朝會、宴饗、祭祀等事;
2、南面官:是為管理漢人而設立的一套制度: 1)漢人樞密院;2)尚書省;3)中書省;4)門下省;5)翰林院。
勃極烈制的內容 :金代的一個官職,所設官職為勃極烈,在都勃極烈下置國相,是都勃極烈的輔臣,處于宰輔地位,在國相之下沒諸勃極烈,開始時都勃極烈由各部公推,后隨著完顏部的強大而成為一個家族的世襲職位,金太宗時對勃極烈進行了改革,將勃極烈定員為四人即諳班勃極烈、國論忽魯勃極烈、國論阿買勃極烈、國論昃勃極烈。勃極烈制帶有明顯的氏族制度殘余,不利于緩和矛盾,穩定政治、恢復經濟,后逐漸由三省制代替。
金熙宗以后尚書省、樞密院的設置及其職責 :金熙宗時的中央行政體制名義上是三省制,但最為重要的是尚書省。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下設左右丞相和左右丞,可見,三省中僅尚書省是最高中央機構,門下、中書二省只能試為陪襯。樞密院則是主管軍事的中樞機構,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副長官為樞密副使,下設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協助處理院務。
元代中書省、樞密院、宣政院的機構設置和職權 :元代中書省總理政務,是最高行政機關,職權廣泛,國家財政、人事、司法、文教、營造等大權,設中書令一人,由皇太子兼領,實際是一個虛銜,下設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參知政事等職。樞密院主管軍機大事和武官人事,是最高軍事中樞;宣政院:是掌管佛教事務的,同時負責吐蕃政務,實際上所有宗教和民族事務都歸其管轄,不隸屬于中書省和樞密院,直接對皇帝負責。
遼五京道的機構設置及其分權管理方式 :遼代全境分為上京、中京、東京、南京、西京,道所設機構與宋代一級機構相仿,采用分權管理方式。分別設掌管軍權的都總管府、執掌司法和監察之權的處理使司和掌管財政權的轉運使。
金代路的機構設置及其分權制度 :金代在漢人居住區,實行路、府(州) 、縣三級行政區。路采取分權而治的制度。都總管府掌管民政和軍政,其長官為都總管,轉運使司掌財政,長官為轉運使,提刑使司(后改為按察司)主管司法監督,長官為按察使。
金代府、州的種 類:金代路下設府,府可分為二種:一為總管府,其長官府尹由都總管兼職;一為散府,長官府尹。州與府為平級機構,分為節度州、防御州和刺史州三種。其長官為節度使、防御使和刺史,他們主管軍事,但也兼管民政,保持著女真軍政合一的舊俗。
猛安謀克:始于女真族古代出獵時的生產組織,以后逐漸演變為平時射獵、作戰時的生產、軍事組織。隨著金政權的建立,猛安謀克又演變為軍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組織。猛安、謀克相當于州、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單位,與州、縣形成互不統屬的兩個系統。金太祖時以 300戶為一謀克,10謀克為一猛安。金熙宗統一全國行政區劃時,仍保留猛安謀克作為女真地區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形成軍事編制、生產單位和地方行政機構三倍一體的封建化基層組織。
元代的諸使司的名稱 :宣尉司、招討司、安撫司、宣撫諸司,并許世襲其職。
遼代投下軍州的特殊管理方式:是契丹貴族對所掠奪漢人、渤海人進行統治而設置的私人州縣,這些州縣實質是契丹奴役外族人的據點投下軍州依投下領主的身份高低和人口的多寡而有州、 軍、縣、城、堡等不同的名稱, 投下軍州是貴族領地,朝廷對投下軍州的管理不是對一般州縣嚴格,但對領主權力仍有限制,投下軍州的軍事大權歸朝廷,行政權歸領主,行政事務由投下主委官處理,但這種行政權并不完整,投下刺史雖必須從領主部曲中選授,但仍需朝廷認可。
金代軍政合一管理方式 :猛安謀克。
金代行臺尚書省和元代行省制度的關系 :金代末年的行臺省的性質已和元初的行省基本上相同,可以說已開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遼代的法定監察機構和中丞司 :法定監察機構是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長,御史中丞為副,下設侍御史等職。中丞司:北面官中北、南樞密院下的中丞司,負責糾察百官。
金代地方監察的兩種形式 :1、專職監察的御史臺; 2、諫院也有監察的職能。
元代決策會議的形式 :元代會議形式繁多,按主持的身份不同可分為皇帝親自主持的會議和中書省會議,皇帝主持的會議分為朝堂會議和內廷會議兩種。
元代政令下達的程序 :政令由中書省下達,由宰相的主要幕僚機構參議府負責安排落實,通過左、右司將政令下達給六部,六部將執行政務情況的信息通過左、右司和參議府反饋到中書省長官。
遼代行政決策中的游牧生活遺風 :在遼代的政治生活中保留有許多原始社會末期的軍事民主制的遺風。皇帝四處游獵,其行在稱捺缽,共有春夏秋冬四捺缽,其中以冬夏二捺缽最為主要。夏、冬兩季,皇帝即在捺缽中召集大臣議事,以決定軍國大事。會議完畢,即拔牙帳起行,前往春、秋兩季行獵地,契丹官員和少數漢官隨行,大部分漢官則返中京居守,按所決策處理漢人事務,契丹事務則由契丹官員和皇帝處理。
金代御史臺和諫院的監察職能 :御史臺擁有糾察朝儀、彈劾不法官員和對各級官員執行政務進行監督的權力。御史臺還擁有司法權,凡遇到官員執行政務過程中的重大違法事件皆由御史臺會同大理寺處理。御史臺還設有殿中侍御史二人,專門負責監察朝儀,此外,御史臺還有十二個品級低微但威權甚重的監察御史,僅是七品小官,卻可彈劾宰相。諫院也有監察的職能,諫議大夫對整個決策過程有監察權, 。宰相奏事,惟有諫議大夫不需回避。皇帝作出決策,諫議大夫可提出批評意見。
元代監察機構組織的完備性 :元代監察機構組織相當完備。有中央御史臺、地方行御史臺和各道肅政廉訪司三級。 22道肅政廉訪司分隸中央御史臺和西、南兩行御史臺,兩行臺又受制于中央御史臺。這樣御史臺監臨中書省和附近行省,行御史臺監臨其他行省,各道肅政廉訪司監臨路、府、州、縣,形成一個以御史臺為中心,行御史臺為重點的,各道肅政廉訪司為經緯的嚴密監察網絡,縱橫交錯,覆蓋全國,使封建監察體系趨于完備。
元代監察制度的建樹和弊端 :在地方行政監察上,元代分全國為幾大監察區,京都附近由御史臺直接監察,其他大監察區由行御史臺負責監察,行御史臺受制于中央御史臺。元代在大監察區下再分 22個監察區,即 22肅政廉訪司,其監察區域稱道,它們分別隸屬中央御史臺和西南兩行臺。元代監察制度較前代的一個重要發展是監察法規的制定。但元代監察體系也有著其弊端,首先是,主要監察職務被蒙古貴族壟斷,嚴重影響了監察機構作用的發揮。其次是,蒙古貴族享有特權,不受監察法規的制約,監察機構無權對一些特權機構進行監察。
遼代選拔官員的主要途徑 :
1、世選:契丹及其他游牧出身的官吏的主要門徑。是指具有世選特權的家族中按某些標準挑選一個合格的人來繼承某一官職和爵位。
2、科舉:是漢族和渤海官僚入仕的門徑。
金代選拔官吏的雙重標準 :
1、金代對科舉即一般標準十分重視,以致元初有“遼以釋廢,金以儒亡”的說法。
2、金代更重視以特定標準,如蔭補、世選、軍功能途徑錄用女真人,以保證機構中女真人和漢人的數目的平衡。
金代官員升遷的重要因素 :1、功績;2、年資。
元代選拔官員的方式 :
1、以出身作為做官的資格, 勛臣、名門、儒吏出身均可作為條件。
2、從吏而官,稱“吏員出職”;
3、讀書做官:有二途徑: 1)貢授:即國子學生員成績優異者經考試后授予官職,但人數少。 2)科舉。3)承蔭制度。
金代官員考核的完備和制度化 :金,核官員由吏部負責,分兩種形式:
1、對任職屆滿的官員的政績予以考評;
2、對所有在任官員進行考核;考評有一套完備的制度:官吏赴任時均要帶一紙證書,稱“解由”,“解由”上詳敘該官員的上一任期內的政績及任期和資歷,吏部根據“解由”來評價官員和才能,并將解由主要內容摘抄下來,稱“銓頭”,再將該官員歷任的“銓頭”匯集起來,成為該官員的人事檔案,稱“行止薄”,作為吏部對該官員進行人事調整的依據。金代對所有在任官員的考核也有一套完備的規定:以縣令為例,即以“四善、十七最之制”實際是對縣官政績、才能、個人素質測評的 21項標準,后來更以區域人民的態度作為考核的依據。
元代行政官員的考核和升遷的制度化 :元代官員考核分兩種形式:
1、是對全體官員的考核;
2、是對某一任期滿的官員的政績予以考評。對全體官員的考核由吏部會同監察機構共同主持,考核五項標準:戶口是否增加、荒地是否開墾、訴訟是否處理公平、治安是否良好、賦稅是否公平。對任職屆滿的官員也有一套完備的制度:官員任期為 30個月,期滿接受政績考評,其中有監察官員提供的政績材料和所在官府給該官員的鑒定。為保證官員升遷,升遷也有一套常規:依據其品級分段管理,七品以下由吏部負責,正七品以上由中書省管理,三品以上由皇帝親自選授。六品到九品的任命由中書省下達,一品到五品由皇帝詔令發布。
明
司禮監在明代中樞中的重要地位 :司禮監是明代宮中掌內外章奏及批紅大權的機構,設提督太監、掌印太監各一員,秉筆、隨堂太監若干員。司禮太監因為掌握對內閣票擬的批紅而成為皇帝的代言人,不僅如此,司禮監宦官常作為皇帝的代表到內閣議事,以監控外廷,其權力超過內閣和其他任何中央機構,可見司禮監雖非正式政府組織,但從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實際已成為中樞決策機構的一部分,在決策權力上,它與內閣平分秋色,甚至壓倒內閣。
翰林院與內閣的關系:關系密切 。閣臣多出自翰林院,以至于時人稱內閣是翰林院的內署,由此可見,翰林院不僅是文化機構,也是重要的決策咨詢機構,更是高級人才的培養機構。
內閣制度與宰相制度的異同 :有根本的不同。
1、從職務設置上看,歷朝宰相皆定員定制, 明代大學士卻無定員定制。
2、從地位上看,宰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長官,六部及其他職能機構是其法定下屬機構,明代內閣卻不是法定行政機構,其首腦內閣大臣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長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下屬機構,有些閣臣品秩還低于六部尚書。
3、從職權上看,歷朝宰相擁有法定職權,即決策參與權和行政執行的指揮權,而明代大學士包括首輔在內僅充任皇帝的個人顧問和助手。僅有決策參與權,而不具備行政執行中的指揮權,即只尊旨草擬詔旨,而不參與施行,作用的忽大忽小,十分不穩定。明代以內閣制度代替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晚期專制皇權的高度發展。
六部地位和權力的空前提高 :六部在明代是重要的職能機構。明代六部的地位和權力因為中書省的廢除而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聽命于皇帝,其間再也沒有轉承機關,成為事實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明代百官聯名上疏,例以吏部尚書領銜為首。
1、吏部:掌握全國人事大權,負責各機構的編制,選拔、任命官員、考核官員。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清史; 2、戶部:掌財權。掌管全國戶口、土地和賦稅事宜,同時也負責管理漕運、茶
馬、賑濟和鹽政等與財政相關的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按當時省區域劃分的十三清史司;
3、兵部:主管武官、軍用物資的管理和供給。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史;
4、刑部:司法機關,專主審判,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按當時省區域劃分的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訴案件和重大案件;
5、工部:主管營造、農田水利諸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史;
6、禮部:掌禮儀、祭祀、宴饗、科舉、外交和官印制造諸事務,同時兼管皇族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史。
從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六部職掌雖無在的變化,但戶、刑兩部之下實行按地區劃分轄區的制度,打破了自唐以來六部二十四司的體制,反映出戶、刑兩部在國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之間的制約關系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為平行軍事機關,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牽制。五軍都督府僅掌兵籍和軍政,即軍隊的管理和訓練,軍隊的調動權和軍官的選授權在兵部,最高指揮權則在皇帝手中。遇有戰爭,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任命總兵將軍,總兵將軍統帥從全國各衛所調集的軍隊去作戰,戰事結束后,軍隊回歸衛所,總兵將軍歸還印信。
如無兵部調兵令,五軍都督府不能擅調一兵一卒。這種軍事制度使軍權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杜絕了武將的跋扈難制和武力篡權發生的可能性。
諸寺權力削弱和大理寺職權的加強 :明代有五個獨立的事務性的職能機構,即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太仆寺和大理寺。太常寺掌禮樂宗廟社稷事宜,光祿寺掌管皇室祭品,膳食和酒宴,鴻臚寺掌管朝祭時禮儀之贊導,太仆寺掌管車馬及牧畜之事。以上諸各設一人為長,少卿二人為副,下設寺丞若干人。諸寺權力較前代大大減弱,成為六部的附屬機構,只有大理寺的權力有所加強,它是最高審判機關,明朝司法制度規定,由都察院掌糾劾,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主持復核。
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皇帝通過分割司法機關的權力將司法權掌握在手中。
省級三司:1、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 ;2、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 ;3、都指揮使司(都司) 。
三司分權對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設三司目的是加強中央集權,杜絕出現地方割據的可能性,三司分權鼎立,雖品秩不同,但互不統轄,分隸不同部門的中央機構,布政司與六部、都察院有直接關系,按察司則聽命于刑部和都察院,都司則受制于兵部和五軍都督府,遇有大事則三司官員會商解決,這一改革將明初行中省權力一分為三,三司互相牽制,達到了中央集權的作用。
道的種類和不同道的職責 :道主要有二種:一是布政司系統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統的分巡道。它們分別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機關, 其職責偏重于監察。 分守道由布政司參政、 參議主管所轄之道之民政。 代表布政司掌管所屬府、 縣行政事務,是省府間的行政區。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僉事分區巡察,是省內小監察區。另還有一些專職道,專門負責全省或省內某一區域的某些具體業務。
道的轄區的不定性和道員品秩的差異性 :道的轄區大小極不規律,或以一全境為轄區,或以省內某一區域為轄區,有相互重疊的,也有相互交叉的,還有毫不相關的,總之道的設置依需要而定,無有定制,同一區域不同種類的道各有治所,各有所掌,互不侵擾。道 的長官稱道員,為布、按二司差遣職。明代道員無專銜,仍兼帶布政司參政(從三品) 、參議(從四品)或按察司副使(正四品) 、僉事(正五品),故雖為道員,品秩卻不同。
鄉老人制:就是在在每一鄉挑選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老人”。協助地方官吏統治廣大鄉村,負責教化鄉民的訴訟事務。只有重大案件才訴諸官府。每鄉均設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決一般民、刑事糾紛。
里甲制度:明代在鄉村實行里甲制度。以 110戶為一里,每里設里長十人,輪流為首,十年一輪,剩下 100戶分為十甲,各設甲首一人。里長的主要職責是督促生產、征收錢糧,攤派徭役。里長和“老人”在鄉間處于同等地位。
明代地方層級: 1、省;2、道;3、府、州、縣。 4、鄉老人制和里甲制度;
明代監察機構的二大系統和三類官吏 :兩大系統: 1、都察院;2、六科;三類官吏(都御史、監察御史和給事中) 。
地方監察的三種形式 :1、是督撫對地方的監察;二是各自監察御史對所屬地區的監察; 3、是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對所屬區域的監察。
內閣首輔的主要權力 :1、票擬權;2、參與決策;
司禮監:是宮中的掌內外章奏及批紅大權的機構,設提督太監、掌印太監各一員,秉筆、隨堂太監若干名。它以掌握對內閣票擬的批紅權而成為的代言人。并且司禮監宦官參加內閣議事,享有決策權,其實權超過內閣,已成為中書決策機構的
一部分。
內閣和六科的封駁權 :內閣除有票擬權,還有封駁權,即如認為皇帝詔書因不合時宜而不便下達時,可將詔書封還加以駁正。六科也有封駁權,內廷擬旨交六科,六科認為不合理者,六科給事中可加以駁正繳回,稱為科參。
皇帝在票擬批紅決策系統中的作用 :內閣票擬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決,即用紅筆在奏折上批答,稱為批紅,對票擬不同意時,皇帝可加以改動或發還內閣令其重擬,稱為改票。后來,宦官弄權,司禮監秉筆太監取代皇帝批紅,成為皇帝處理機務的最貼近的助手。
明代監察制度的建樹和弊端 :科舉考試的程序:考試依四書五經的命題,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實行院試、鄉試、會試、殿試四級考試制度。
掣簽法:即在若干竹簽上預先寫好所選機關或地區名稱及待選官員的姓名,然后當堂隨手掣取,如同抓鬮。這種方式貌似公允,其實仍由吏部暗中操縱。
回避制度:明代實行回避制度,分為: 1、地區回避,指行政官員不能在家鄉所在地做官; 2、親屬回避:有父子、兄弟、叔侄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機構任職,應由其中官職較低者回避。
考滿和考察的結果對官員的升遷的影響 :考滿是針對每一個任職到一定期限的官員進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員的從政資歷和政績,辦法是三年一考,三考為滿,考滿分為上中下三等,以此決定升降去留。考察是針對全體在職官員而言的,由朝廷定時舉行。除考察政績外,還要對不稱職的進行處理。分為八級: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軟、不謹。
考察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對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京官由皇帝親自主持,先自我裁定,交皇帝裁決,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皇帝批準。對地方官的考察稱為外察,實行大計制度,即地方政府層層上報,最后由吏部審核,每三年一次進行總的檢查,主要途徑是: 1、朝覲考察; 2、巡視考察;明代官員升遷的最主要因素 :明代官員升遷主要通過考滿實現的,也就是說資歷是官員得到升遷的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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