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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考00315當代中國政治制度押題復習資料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機密)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知識點匯總)
1.政治制度的特征:
(1)內在特征:階級性(政治性)、普遍效力和強制性;
(2)外在特征:歷史性、多樣性。
2.當代世界政治制度的主要類型
(1)階級性質:奴隸制政治制度、封建政治制度、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政治制度
(2)統治者人數:君主制、貴族制(由少數人統治,例:古代古羅馬、現代阿聯酋)、民主制
(3)國家權力配置方式:
①總統制:典型的“三權分立”。典型國家:美國、巴西、韓國
②議會制 :典型國家:英國(稱首相)、德國(稱總理)、日本(稱首相)
③民主集中制:議行合一特征;產生于 1871 年法國的巴黎公社典型國家:中國
(4)國家結構形式
①單一制
典型國家:中國、英國、法國、意大利、日本、韓國、朝鮮
②復合制
包括聯邦制(始于美國,代表國家:德國、俄羅斯、加拿大、澳大 利亞、印度、巴西)和邦聯制(歐洲聯盟(歐盟)和東南亞國家聯 盟(東盟))
3.議會制和總統制是西方國家中最常見的政治制度類型。半總統制的國家如法國、俄羅斯。
4.1949 年 9 月 21 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舉行,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選舉產生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5.從 1953 年下半年開始,第一次普選。1954 年 9 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部憲法)毛澤東指出:“這次會議,標志著我國人民從 1949 年建國以來的新勝利和新發展的里程碑。”
6.1956 年 4 月,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論十大關系》的報告,全面闡述了社會主義建設必須正確處理的十種矛盾關系。
7.1959 年,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作出撤銷監察部和司法部的決議。
8.1958 年 6 月 10 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各小組的通知》,通知指出:“大政方針在政治局,具體部署在書記處。”
9.在1967 年“二月逆流”事件之后,中央文革小組取代了中央政治局成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
10.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消了國家主席制度。
11.1980年 8 月,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總結黨和國家領導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主要弊端,包括“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家長制現象,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
12.1982 年 9 月,黨的十二大,規定黨中央只設總書記,不再設主席和副主席。
13.1992 年,黨的十四大決定不再設立中央顧問委員會。1997 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2004 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鄉級人大任期由 3 年改為 5 年,從而使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任期全部統一為 5 年。
14.2007 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首次納入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范疇。
15.國體:
(1)憲法對我國的國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2)1956 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中國進入社會主義社會。
(3)工農聯盟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階級基礎,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
16.政體:(1)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政體分為君主制(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與共和制(包括議會共和制和總統共和制)。
17.當代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這也是當代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18.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最本質的屬性,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由此亦構成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礎。
19.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基本宗旨和根本價值取向。
20.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是規范當代中國國家政權機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規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總體運行機制的基本原則。
21.在發展中不斷改革和完善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包括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
22.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及由其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書記處、中央軍事委員會。
23.1921 年,黨的一大召開,標志著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制度正式產生。
24.黨的 全國代表大會:
(1)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代表全黨的意志,是全黨全國性重大問題的決定者。
(2)代表的名額與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3)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
(4)提前舉行: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 1/3 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
(5)職權:
①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②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③討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④修改黨的章程;
⑤選舉中央委員會;
⑥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5.黨的中央委員會:
(1)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2)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4)每屆任期五年。
(5)中央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各自總數的 1/5。
26.黨的 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選舉產生。
27.黨的地方組織:
(1)中國共產黨的地方組織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黨的代表大會及其所產生的委員會。
(2)黨的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①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
②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③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每 5 年舉行一次。
(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
縣以上(不包括縣)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 5 年
以上的黨齡。縣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 3 年以上的黨齡。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4)黨的 地區委員會: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 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
28.黨的基層組織:
(1)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在凡是有正式黨員 3 人以上基層單位成立的黨的組織。
(2)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 5 年。
29.黨的紀律:對黨員的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和開除黨籍(黨內的最高處分)。
30.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組織體系: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
31.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最高理想是實現共產主義。
32.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提出了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
33.近代以來,中華民族面臨著兩大歷史性任務:
(1)求得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2)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
34.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主要方面:
(1)政治領導
(2)思想領導
(3)組織領導。
35.黨組制度的前身是黨團制度。1923 年 6 月,湖南水口山建立了水口山黨團,是中國共產黨黨組的雛形。
36.中央和地方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 3 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 設立黨組。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37.黨組成員應當有 3 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 5 年以上黨齡。
38.中國共產黨的主要工作機關和制度
(1)組織部
設立時間:1924 年
設立層級:中央和縣級及以上地方黨委
主要內容:主管人事、黨建方面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
(2)宣傳部
設立時間:1924 年
設立層級:中央和縣級及以上地方黨委
主要內容:主管意識形態方面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3)統戰部
設立時間:1938 年正式
設立層級:中央和縣級及以上地方黨委
主要內容:主管統一戰線的職能部門,是黨在統戰工作 中的參謀和助手
(4)政法委
設立時間:1958 年
設立層級:中央和縣級及以上地方黨委
主要內容: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
39.現代選舉制度源起最早可追溯至 13 世紀的英國。
40.1953 年第一部選舉法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人民民主政治建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41.1979 年第二部選舉法主要內容:直接選舉的范圍從鄉、鎮一級擴
大至縣級。
42.第二部選舉法共有六次修正,涉及重要內容如下:
1986 年
①“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領導”。
②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 1/3 至 1 倍。
③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 3 人。④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1995 年
①“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②人大代表罷免:A.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 30 人以上聯名;B.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 1/10以上代表聯名;C.在人大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人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 1/5 以上組成人員聯名
2004 年
①罷免代表的程序:原選區選民 50 人以上聯名,可以對縣級人大代表提出罷免要求;原選區選民 30 人以上聯名,可以對鄉級人大代表提出罷免要求。
43.選舉的基本原則
(1)普遍原則。主要受到兩個條件的限制:一是年齡條件的限制,即必須年滿 18 周歲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條件的限制,即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平等原則。包括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制”)、民族平等、地區平等(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 1 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 1 人)。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結合的原則。
(4)秘密投票原則。
44.縣級人大代表的名額規定:縣級人大的代表名額基數為 120 名,人口超過 165 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 450 名;人口不足 5 萬的,代表總名額可少于 120 名;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 為 40 名,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 160 名;人口不足 2000 的,代表 總名額可以少于 40 名。
45.選民登記確認后,選舉委員會應在選舉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5 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 3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匯總之后,在選舉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 7 日以前公布。
46.享有提名代表候選人的主體:
(1)各政黨、各人民團體;
(2)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
47.間接選舉的組織和程序:
(1)確定選舉機構
(2)分配代表名額
(3)提名、確定和選舉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
4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縣級以上各級人人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主席團主持本級人大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
49.代表名額分配:
(1)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 3000 人,由全國人人會分配。
(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 350 名,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 1000 名。
(3)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 240 名,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 650 名。
50.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 2 天。
51.人民解放軍及人民解放軍團級以上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任期 5
年。
52.《選舉法》第 48 條至 53 條對代表的監督、罷免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聯名,可以罷免上一級代表。在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 1/5 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申請罷免上一級代表。
53.停止代表職務的情形:
(1)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2)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54.終止代表資格的條件是: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2)辭職被接受的;
(3)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4)被罷免的;
(5)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7)喪失行為能力的。5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1954 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每屆任期 4 年,1982 年憲法每屆任期調整為 5 年。推遲選舉和延長任期的條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56.全國人大的職權:
(1)立法權
全國人大:
①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人會或者1/5 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數通過。
②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人會的立法權:
①解釋憲法和法律
②監督法律實施
③制定修改除人大以外的法律
④人大閉會期間,補充、修改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
(2)決定權
全國人大的決定權:
①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②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③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人會不適當的決定
④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⑤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⑥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全國人人會的決定權:
①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②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③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④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⑤決定特赦
⑥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⑦決定全國總定員或者局部動員
⑧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3)任免權
根據全國人大主席團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名單,選舉全國人人會委 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 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 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4)監督權:監督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5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3 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的人員的罷免案;1 個代表團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及詢問。
5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的職務。
59.全國人人會的職權包括:立法權、決定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任免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60.工作機構:
(1)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2)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3)辦公廳(日常工作的機構)
61.10 個專門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62.10 人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提出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1/5 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6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主席團或者 1/10 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64.任期調整:1954 年,省級人大每屆任期 4 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大每屆任期 2 年。1982 年,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大每屆任期 5 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每屆任期 3 年。1993 年,縣級任期由 3 年改為 5 年。
6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地方立法權(省、自治區的人人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在 4 個月內予以批準)、監督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人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重大事項決定權、選舉任免權(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人會批準;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保證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
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6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會議形式:預備會議(本級人人會主持)、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預備會議選出的主席團主持)、代表團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
67.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人會設立始于 1979 年。
68.我國現行《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 35 人至 65 人,人口超過 8000 萬的省不超過 85 人;設區的市、自治州 19 人至 41 人,人口超過 800 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 51 人;縣、自治縣、不設 區的市、市轄區 15 人至 35 人,人口超過 100 萬的縣、自治縣、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 45 人。
69.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人會的職權:地方立法權、監督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重大事項決定權(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選舉任免權、決定權(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保障權、其他職權。
70.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71.鄉級人大任期變化:1954 年憲法:2 年;1982 年憲法:3 年;2004 年以后:5 年。
72.鄉、民族鄉、鎮的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大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主席團或者1/5 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73.世界各國依據國家元首的稱謂、產生方式與任期方面的不同,可分為君主制國家和共和制國家。(1)君主制國家:國家元首稱皇帝、國王或蘇丹等,一般通過世襲或貴族輪替方式產生,并終身任職,如英國、西班牙、日本、泰國等國;(2)共和制國家:國家元首稱總統或主席等,一般通過公開選舉的方式產生,實行任期制,如美國、德國、法國等國。
74.只是國家的象征性首長,被稱為虛位元首,如德國、印度;實行絕對君主制或二元君主制政體的國家: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約旦等。實行集體元首制的國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75.國家主席的任職資格中的年齡條件,年滿四十五周歲
76.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的繼任和補選程序:
①繼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國家主席的職位。
②補選。補選分兩種情形:其一是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其二是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同時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國家主席職位。
77.國家主席的職權:
(1)對內方面:公布法律權、國務院組成人員任免權、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授予權、特赦令發布權、緊急狀態宣布權、戰爭狀態宣布權和動員令發布權。
(2)對外方面:開展國事活動和接受外國使節的職權、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的職權、批準和廢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職權。
78.國務院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79.1954 年至 1976 年,周恩來連選連任國務院總理,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任期最長的國務院總理人選。
8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的法律地位可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2)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3)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81.人員組成: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
82.現階段國務院的機構設置
(1)國務院辦公廳:由國務院秘書長領導,其工作職責為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主持并負責國務院日常工作,統籌管理國務院辦公事務。
(2)國務院 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名稱可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
(3)國務院 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4)國務院 直屬機構:大部分須冠以“國家”字樣,少部分可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共有 10 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務院參事室、事業單位事務管理局。
(5)國務院 辦事機構:均須冠以“國務院”字樣。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由國務院自行決定。主要包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6)國務院 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包括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行政學院。
83.國務院的領導體制
(1)國務院總理
①國務院的最高負責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首腦,是國家行政事務的最高領導人。 ②每屆任期為五年,現行憲法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2)國務院領導體制
①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84.國務院會議制度國務院全體會議
(1)由全體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總理負責召集和主持,研究和部署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主要任務包括: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主要任務包括: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2)國務院常務會議
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組成,總理負責召集和主持,討論和研究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草案。一般每周召開一次。主要任務包括: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85.政務院于 1949 年 12 月 16 日決定設立大行政區,簡稱大區。全國共設立東北、西北、華北、華東、中南和西南 6 個大區。1952 年被改為行政委員會。1954 年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有關地方人民委員會的一系列規定,標志著當代中國一般地方政府制度的正式確立。
86.1967 年 1 月,上海的“文革”組織占領了上海市委和華東局,將其改名為“上海市革命委員會”。1979 年,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87.1982 年《憲法》第 30 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①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②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③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88.2004 年鄉、民族鄉、鎮在內的我國地方事業單位的每屆任期均統一為五年。
89.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領導下的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即具有“雙重負責”的法律地位。
90.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省級人民政府
(1)地方立法權。
(2)執行權。
(3)領導和監督權。
(4)管理權。
(5)權利保障職責。
市級人民政府
(1)地方立法權。
(2)執行權。
(3)領導和監督權。
(4)管理權。
(5)權利保障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
(1)執行權。
(2)領導和監督權。
(3)管理權。
(4)權利保障職責。
鄉級人民政府
(1)執行權。
(2)管理權。
(3)權利保障職責。
9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1)省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40~50 個。經濟發達、人口眾多的省、自治區:50 個左右;經濟比較發達、人口較多的省、自治區:45 個左右;經濟不發達、人口較少的省、自治區:40 個左右。
(2)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自治州、地級市:30~40 個,縣、自治縣、市轄區:20~30 個。
(3)鄉級人民政府:一類鄉鎮政府所設機構包括:政府辦公室、財政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等綜合性辦公室 4~5 個;二類鄉鎮政府設政府辦公室、財政辦公室以及民政、文教衛生、鄉村建設、計劃生育工 作助理員崗位;三類鄉鎮政府不設職能工作機構。
9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體制
(1)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的具體職能:
①全面領導權
②最后決定權
③負全面責任(“三權一責”)。
(2)會議制度。①全體會議(由本級政府的行政首長、行政首長副職、秘書長和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行政首長主持);
②常務會議(由行政首長、行政首長副職、秘書長組成,由行政首長或委托行政首長副職主持);
③專題會議。
93.1936 年,陜甘寧省豫海縣回民自治政府成立,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建立的第一個民族區域自治政權。1947 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一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9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5 年 10 月)、廣西壯族自治區(1958年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 年 10 月)西藏自治區(1965 年9 月)。
95.1984 年,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 域自治法》。
96.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
(1)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
(2)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
(3)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多要素的結合。
97.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國數千年的民族融合與“大一統”的政治傳統,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原因。
(2)國內各民族的空間分布結構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深層原因。
(3)民族與宗教復雜多元的基本情況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現實原因。
(4)中國自近代以來國家構建的道路選擇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
98.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意義。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數民族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權利。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99.目前,我國共有民族自治地方 155 個,其中,省級自治區政府 5個,自治州政府 30 個,自治縣(旗)政府 120 個。
100.在我國,自治機關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101.自治權包括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管理地方財政、管理本地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等。
102.自治區政府是自治區的行政機關,與省、直轄市平行的一級地方政府。我國有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 5 個省級自治地方。
103.自治州是介于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它是和設區、縣的市平行的一級行政區域單位,相當于省內行政公署一級。目前,我國共有 30 個自治州政府。
104.自治縣政府是自治縣的行政機關,是與縣級政府等同的一級地方事業單位。目前,我國共有自治縣(旗)政府 120 個(含 3 個自治旗)。
105.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共有 3 個自治旗,分別是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自治旗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106.民族鄉,也被稱為“自治鄉”。民族鄉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形式。1953 年 11 月,我國成立了第一個民族鄉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城縣伊車嘎善錫伯族鄉。
107.“一國兩制”最早為解決臺灣問題而提出,在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問題上得以實踐,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先后于1997 年和 1999 年建立。
108.“一國兩制”主要內容:“一國兩制”是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和臺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設立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
109.為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1979 年,全國人人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首次宣布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1982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為特別行政區的創立提供了憲法依據。
110.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
(1)國籍:必須是中國公民;(2)年齡:必須年滿 40 周歲
(3)居住年限條件:在香港、澳門居住連續滿 20 年的長期性居民;
(4)有無外國居留權。
111.行政長官的任期為 5 年,可以連任一次。
112.特別行政區可依法設立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行政會。
11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機構設置:
(1)“三司”:政務司、財政司和律政司香港第一級政府機構。
(2)局:第二級政府機構。
(3)署和處。分為兩種類型
①事業單位內部的機構等級,
②特別行政區各司局外部設立的較為獨立的政府部門,如警務處、廉政公署、審計署。
114.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權。
(1)制定并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
(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115.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116.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 20%。
117.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 40 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 20 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與副主席,均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 15 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118.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 2/3 多數、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 2/3 多數和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有權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立法會全體議員的 1/4 聯合動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的 1/3 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首席法官(香港)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 2/3 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119.1959 年 4 月,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撤銷監察部。2016 年 11 月7 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
120.2018 年 3 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這標志著國家監察制度在國家憲法層面和法律層面得以正式確立。
121.國家監察機關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122.國家監察機關設立的意義。
(1)拓展了監督對象,實現了監察全覆蓋,是我國健全和完善法治監督體系的重要舉措。
(2)對國家權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兩院”調整為“一府一委兩院”。
123.國家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采取的措施:
(1)針對人的措施有談話、訊問、詢問等;
(2)針對財產的措施:
①查詢、凍結
②調取、查封、扣押
③勘驗檢查
④鑒定。
(4)強力措施:
①搜查
②留置(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124.留置的實施條件:
①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②可能逃跑、自殺的;
③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④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125.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126.國家監察委員會名稱前冠以“國家”,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名稱采用“行政區劃名稱+監察委員會”的表述方式,如“北京市監察委員會”。
127.國家監察機關的領導體制:
(1)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機關的領導。
(2)上下級監察委員會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128.國家監察機關除日常監督工作之外,一般要經過問題線索受理、問題線索處置、立案調查、作出處置等關鍵環節
129.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
130.對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的主要途徑。
(1)人大監督。
(2)司法監督。
(3)自我監督。
(4)社會監督。
①社會組織對國家監察權的監督,各類社會組織(包括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對國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紀情況進行監督。②社會輿論對國家監察權的監督,主要是指各類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以及自媒體對國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正當行為進行監督。
(5)中國共產黨的監督。
131.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132.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具體體現在: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2)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
133.人民法院的組織結構:
(1)最高人民法院(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
134.行使審判職能和管理職能的機構:專業審判庭、綜合業務機構、審判輔助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
135.我國法定的審判組織形式有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三種。
136.人民法院審判的工作原則。
(1)獨立審判原則。
(2)平等審判原則。
(3)依法審判和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原則。
(4)公開審判原則。
(5)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6)司法責任制原則。
137.人民法院審判的工作制度。
(1)合議制度
(2)兩審終審制度
(3)審判監督制度
(4)回避制度
(5)陪審員制度。
138.下列三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39.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140.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 28 周歲的公民。一般應當具有髙中以上文化學歷。
14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14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地位:
(1)人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2)工作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143.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結構:
(1)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察機關)。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3)專門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144.行使檢察職能和管理職能的機構分為三類:業務機構、檢察輔助機構、行政管理機構。
145.人民檢察院采用以下三種組織形式辦案:
(1)獨任檢察官
(2)檢察官辦案組
(3)檢察委員會。
146.人民檢察院上下級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147.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領導體制。
148.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2)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3)司法公正原則
(4)司法公開原則
(5)司法責任制原則
(6)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原則
149.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制度,主要包括軍事領導體制、軍事武裝力量構成、軍隊政治工作制度、兵役制度、軍事法規等方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150.1981 年 9 月 19 日,鄧小平在華北某地檢閱軍事演習部隊時,向全黨、全軍和全國人民發出了“建設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的革命軍隊”的偉大號召。
151.“全面推進軍事理論現代化、軍隊組織形態現代化、軍事人員現代化、武器裝備現代化,力爭到 2035 年基本實現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到本世紀中葉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
152.中國的武裝力量由黨和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
15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154.中央軍委 3 大委員會分別是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央軍委 5 個直屬機構: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中央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中央軍委審計署、中央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155.五大戰區:即東、南、西、北、中五個戰區。
156.中國人民解放軍
(1)由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組成。
(2)軍誕生于 1927 年 8 月 1 日。
(3)由陸軍(陸地作戰的主力)、海軍(軍以艦艇部隊和海軍航空兵為主體、成立日 1949 年 4 月 23 日)、空軍(擔負國土防空,支援陸、海軍作戰,對敵后方實施空襲,進行空運和航空偵察,于 1949 年11 月 11 日正式成立)、火箭軍(新的軍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成立,前身是第二炮兵)和戰略支援部隊(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主要負責情報搜集、技術偵察、電子對抗、網絡攻防、心 理戰等五大領域的作戰行動)組成。
157.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武警部隊歸中央軍委建制,不再列國務院序列。
158.預備役部隊
(1)于 1955 年開始建立預備役制度
(2)未服過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和編入基干民兵 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 18 周歲至 24 周歲期間,應當參加 30 日至 40 日的軍事訓練。
158.軍隊政治工作的原則: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瓦解敵軍。
159.軍隊政治工作制度:
(1)黨委工作制度。
(2)政治委員制度(團級以上單位設立政治委員,營設立政治教導員,連設立政治指導員。政治委員必須是有五年以上黨齡)。
(3)政治機關制度(團級以上單位設立政治機關)。(4)黨支部建立在連隊的制度(凡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連級單位,都應設立黨的支部,是 1927 年秋收起義部隊在三灣改編時毛澤東提出的)。
160.兵役制度:
(1)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
(2)現役的平時征集(征集當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滿 17 周歲未滿 18 周歲的公民服現役)和戰時動員(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召36周歲至 45 周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
161.軍隊干部制度:
(1)軍銜制度:軍官軍銜設 3 等 10 級;上將(最高軍銜)
(2)文職人員制度(1988 年開始)。
162.2015 年 5 月 18 日中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了第一部有關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
163.多黨合作制的核心是中國共產黨擁有政治上的領導地位。方針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164.多黨合作制的特點: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
165.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
(1)于 1948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
(2)最初的政治主張是推翻蔣介石的獨裁統治,實現中國的獨立、民主與和平。
166.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1)前身是 1941 年 3 月在重慶成立的“中國民主政團同盟”
(2)1944年9月,名稱改為“中國民主同盟”
(3)1945年10月,明確提出“和平、統一、團結、民主”的政治主張。
167.中國民主建國會(簡稱“民建”)于 1945 年 12 月 16 日在重慶成立,成員主要是愛國的民族工商業者和有聯系的知識分子。
168.中國民主促進會(簡稱“民進”)于 1945 年 12 月 30 日共同創立的,以“發揚民主精神,推進中國民主政治之實踐”為宗旨。
169.中國農工民主黨(簡稱“農工黨”)前身是鄧演達于 1930年8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時稱“第三黨”。于 1947 年改稱農工民主黨。
170.中國致公黨于 1925 年 10 月 10 日在美國舊金山成立。
171.九三學社是以科學技術界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政黨,其前身為“民主科學社”。
172.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簡稱“臺盟”)1947 年 11 月 12 日正式成立。
173.人民政協的兩大主題:團結和民主。
17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地位:不是事業單位,不能行使任何政府權力,章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政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過程中進行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民主形式。175.參與政協的途徑:
(1)黨派和團體:經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可以參加政協全國委員會;
(2)個人:經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可以參加政協全國委員會。
176.人民政協在中央設全國委員會,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 5 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務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177.從 1954 年第二屆政治協商會議開始,人民政協設置地方委員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等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地方委員會的任期同樣為 5 年。
178.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179.當代中國政治話語體系中的“人民團體”通常是指參與政治協商會議的八個組織: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中國文聯、全國僑聯、全國,、全國工商聯。
180.人民團體的性質:社會性、特殊的政治性、廣泛的群眾性。
181.人民團體的功能:
(1)人民團體的“政府工具”職能進一步加強,政治性色彩得以保留。
(2)人民團體的社會服務型功能增強,其功能和角色逐漸從以政府為中心向以群眾為中心轉移。
(3)人民團體還能對其他民間組織起到引領、推動與合作的作用。
182.當代中國主要的人民團體
(1)工會:
性質: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前身是 1921 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
(2)婦聯
性質:中國各族各界婦女的群眾組織
根本方針是“勤儉建國,勤儉持家,為建設社會主義而奮斗”
(3)全國,
1981 年 12 月 22 日在北京成立,是臺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臺灣同胞代表會議,每 3 年召開一次
(4)全國工商聯成立于 1953 年
183.當代中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包括農村中的村民委員會制度、城市中的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制度和企事業單位中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84.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山縣果作村村民委員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村民委員會。
185.1982 年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被寫入《憲法》,《憲法》規定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186.2018 年 12 月,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中規定,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從 3 年修改為 5 年。
187.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188.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 1/5 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 1/3 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189.村民自治制度的組織機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自治的最高機關;有 1/10 以上的村民提議時,應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 1/5 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組成。
190.村民委員會以少數服從多數和公開透明為工作原則,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191.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是基層政府,它與政府的關系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192.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 5 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193.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制度的組織機構一般包括居民代表大會、居民會議和居民委員會。
194.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 5 年。
195.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建議權、審查同意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和民主選舉權。
196.職工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工作機構包括企業工會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
197.企業中的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情況下每屆任期 3 年。
198.社會組織的登記與監管制度是當前我國的主要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由登記制度和監管制度兩方面組成,以“雙重管理”為基本特征。
199.成立社會團 體應當具備三個必要條件:有 50 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住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有合法資產和經費來源。
200.“雙重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1)歸口登記的特征;
(2)雙重負責的特征;
(3)分級管理的特征。
(4)限制競爭的特征。
201.為實現政社分開的目標,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建立了以授權、委托與購買為主要形式的合作制度。
202.在服務社會組織方面,主要表現為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和扶持。
(1)加快政府職能轉移
(2)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3)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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